人与自然关系绝对不是单向度的影响与被影响关系,绝对不能从过去人类主宰 自然、人化自然这一个单向度,跳到只强调 自然对人的影响与决定、消解人的主体性、甚至完全是 自然化人的另一个单向度。
原文 :
《生态审美的启示》
作者 |
厦门大学 王诺
图片 |
网络
马永波先生主编的“绿色经典生态文学丛书”在2012年6月由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推出。这套丛书的规模令人震惊:同时出版14本,在收入一些已有翻译的基础上,一次性地大量出版这么多外国生态文学经典作品,这是我国生态文学出版和研究领域里的一件大事。
生态文学如何审美自然和表现自然,其与传统的自然审美、自然的艺术表现有什么区别,这是生态批评和生态美学研究的一个关键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这套丛书里的不少作品都给了我们很重要的启示。
巴勒斯
最有思想深度的作品是
《自然之道》
(Ways of Nature,1905),我以为最好译为“自然的方式”(包括自然呈现的方式和自然地表现自然的方式),因为作品主要说的是自然的呈现方式和文学对其表现的方式。这部书里有一篇专门讨论“自然的文学处理”,在其中巴勒斯明确说出了他对如何表现自然的看法。他很有见地地指出,无论是从传统作家以人为中心而创作之角度来看,还是从作者要迎合读者的兴趣之角度来看,以某种方式把自然“和我们的生活联系起来,让它们对我们所了解的其它领域的知识或我们自己的经验起到暗示作用”,使我们从中“看到我们自己的影子”,
传统的人化自然的表达方式都有其必然性及合理性
;但是,巴勒斯更为深刻地指出,
这样的表现自然方式是有重大局限的,“我们必须看到某种局限性”。
传统的自然描写“几乎把整个人类心理都加到鸟类和动物身上了”,“但是危险在于,沉迷于这种爱好会剥夺对真实事物的兴趣”。“严格来说,这根本不是对自然的诠释,而是对作者或诗人自己的诠释”,
如果仅仅满足于把自然作为表现人的工具,仅仅满足于用自然物比喻、对应、象征人的精神活动和社会活动,那么“我们就陷入人神同形同性论的荒诞危险中了,用我们自己的思想和意识解读它们的生活”。
巴勒斯所主张和实践的自然审美和自然表现方式是:
尽可能做到不以人的主体性去歪曲、变形自然,达到艺术美的途径不是超越事实而是通过事实
;如果说在自然描写中需要与人和人类生活相类比,那也不是为了用自然来说明人,而是为了让读者更好地理解作者“在田野和树林中感受到的诱惑和暗示”,是为了使读者更好地理解自然本身。巴勒斯特别强调:“只有这样,他的作品才可成为文学”――什么文学,这不就是我们所说的生态文学吗!巴勒斯的这种观点与当今最前沿的生态审美和生态艺术表现探讨完全一致。
人与自然物之间的主体间性及其艺术表现,也是生态审美研究的重要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大难题
,而这套丛书收入的三位作家
约翰·缪尔、约翰·巴勒斯、玛丽·奥斯汀
都对此进行了探讨,有助于我们深化研究并最终解决这个难题。巴勒斯在《自然之道》一开篇就提出了自然物主体性是什么这个难题,而且难题竟然是一个小姑娘问的:
鸟儿有没有意识?
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巴勒斯用了整整一本书来回答这个难题。巴勒斯的看法有两点我认为特别值得借鉴:
一是必须看到人类的智力和科学现在还不能准确认识自然的主体性。
“我们人类自己还没有足够的意识来了解鸟类和其它动物究竟有多少意识”,但绝不能因为科学无法解释就否认自然的主体性,“自然的方式,除了偶尔准确地领悟到一点暗示,谁还能计划、推测、干扰或者做到更多呢?……所有的可能性都存在于自然之中”。
二是不能以人类主体性的内涵与尺度来要求和评断自然物的主体性。
每一个物种甚至一个物种中的任何一个个体都有其自身的特质和价值,不能以是否具有人类的情感、意识、尊严、道德和行为方式、价值尺度来判断非人类自然物是否具有主体性。巴勒斯特别强调要看到“自然的方式”与“人类的方式”之间的区别,他指出,用人类自己的经验和心理去解释动物是不对的,“当我们把任何来自我们道德和审美天性的情感、正义、真理、美、利他主义、善良、责任之类的东西赋予它们时,我们这样做是错误的”。
如果说从学理上论证自然主体性并进而证实人与自然物的主体间性关系还存在着重大的理论障碍,那么艺术和审美地看待自然物的主体性就没有那么多理论麻烦了。因为无论是审美还是艺术性假定,都可以为自然物预设主体性。
从审美和艺术表现的角度来看,更为重要的问题倒不是能否理性地论证自然物主体性,而是如何表现自然物主体性,表现人与自然物之间的平等、朋友式的、相互交流的主体间性关系。
这是摆脱了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文学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在这方面这套丛书也为我们提供了有意义的启示。这三位生态作家告诉我们:
在人与自然主体间性关系的艺术表现上要特别重视人与自然平等的双向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