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须知发布
9月1日启动
哈尔滨市基本医疗保险咨询热线
0451-12333
参保范围
市域内城镇职工医保外
所有城乡居民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包括市域内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所有城乡居民,即:
1、成人居民:年满18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农村居民、取得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口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2、大学生:各类全日制高校在校学生;
3、学生儿童: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含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就读的在籍学生)、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儿童、新生儿以及其他具有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
4、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年筹资标准
人员类别 | 缴费 档次 | 年筹资标准(元/人) |
合计 | 政府补助 | 个人缴费 |
成人居民 | 一档 | 770 | 2017年为450元 (2018年按照国家规定,适时调整) | 320 |
二档 | 660 | 210 |
大学生、学生儿童 | —— | 660 | 210 |
注:1、市区内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人居民按一档标准缴费. 2、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和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上述人员称“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补助,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资金解决。(其中:成人居民个人缴费统一按一档标准给予补助;在校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与所在学校各承担50%); 3、新生儿参保缴费按照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缴纳的同时,还需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 4、对城乡居民在集中缴费期之后参保的,其当年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全部由个人承担,一次性足额缴纳,其中,新生儿和春季新入学大学生仅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困难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定额补助。 |
办理时间、地点
每年9月1日起集中缴费
(一)集中缴费期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预缴费制度,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下一年度个人参保缴费的集中缴费期。
1、成人居民、散居儿童和毕业后两年待业期内大学生在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乡镇政府公共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工作站、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层代办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大学生和学生儿童,由所在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登记、信息采集及缴费手续。
(二)非集中缴费期
城乡居民在非集中缴费期参保的,需到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基层代办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温馨提示:
1、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前,先确认是否已参加政府其他形式医疗保险,勿重复参保。
2、城乡居民所在村委会不具备参保登记条件的,可到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乡镇政府公共服务中心或社区进行参保登记。
3、困难人员每年12月1日-20日持相关证件到原参保基层代办点办理续保手续。
4、参保居民不再续保的,可到原参保所在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或到银行办理医保解约手续。
参保所需材料
非本市户籍居民需提供居住证
本人身份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下的学生儿童还需提供近期免冠白底2寸彩色照片一张。
注:
1、困难居民(学生)还需提供民政部门印发有效的《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或《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残联部门印发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有效证明等。
2、应届大学毕业生(两年待业期内),还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哈尔滨市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存档证明。
3、尚未落户的出生90天(含90天)内新生儿,需提供其父亲或母亲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市户口原件及复印件、母子健康手册。基层代办点暂以其父亲或母亲的身份证号、XXX之子/女和新生儿出生日期进行参保信息登记,落户后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到原参保基层代办点进行信息变更。
4、非本市户籍居民还需提供哈尔滨市居住证和户籍地未参保有效证明。
缴费方式
大学生和学生儿童
可由所在学校代收代缴
(一)银行代扣:
新参保居民(不含新生儿)于参保登记当月持基层代办点出具的《哈尔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签约扣款凭单》到哈尔滨银行建立“医保签约”账户,足额缴存医保费,待扣缴。未按此规定办理,导致扣款失败的,视同弃保。
出生90天(含90天)内新生儿,于参保登记当日持基层代办点出具的相关手续,到哈尔滨银行营业网点将保费现金存入“现金缴费业务流水号”内,之后再建立哈尔滨银行“医保签约”账户,按规定续存保费。
温馨提示:
城乡居民医保费实行按年预收制,建立“医保签约”账户后,签约周期原则上为一年,期满后未提出变更或解约要求的,视为自动续约。
(二)代收保费:
1、行政村不能通过医保系统为农村居民进行参保登记的,由村委员会统一组织代收保费、开具相关收据,并按规定将保费缴存至指定账户。
2、大学生和学生儿童,由所在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登记、信息采集及代收代缴学生医疗保险费。
医疗待遇启动时间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享受
城乡居民在集中缴费期内参保登记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生儿按规定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入学大学生按照规定缴费的,自入学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在非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自缴费满三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17年9月1日启动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在集中缴费期内,一是连续缴费的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医疗保险待遇连续享受至2018年12月31日;二是对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人居民,医疗保险费已缴至2018年且不足一个年度的,按月核定收缴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