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龚战友:
你好!
针对你的第一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其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针对你的第二个问题,根据《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7月5日民政部令第50号公布)规定,退役军人申请评残适用对象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和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可以评定残疾等级。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可以调整残疾等级级别。
小龚战友,就你本人的情况而言,你的疾病应该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治疗。关于申请评残的问题,如果你所患疾病非因公因战致残,且在部队也没有申请因病评定残疾等级,经当地医疗机构治疗后,即使达到相应的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民政部门也不会受理你的评残申请。
如果你本人经济困难,你的条件也符合《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有关要求,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
希望以上的答复能够给你提供帮助。祝你早日康复!
(王孝宇、武 佳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