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工商部门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而不是合同登记机关。
质权自工商登记之日起生效,无特别规定的质权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工商部门的职责是依据申请书、质权合同等材料记载的出质人、质权人、股权所在公司以及股权出质数额等登记事项进行股权出质登记,而不需要对整个质权合同的有效性进行判断。
二是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上已经载明要求出质人和质权人承诺的内容,就是为了强调申请人应当承担上述法律责任。如因提交材料实质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负责。同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设置了出质撤销登记,如质权合同经司法程序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的,工商部门依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撤销登记。
三是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
这一条款既明确了登记办理的时限,体现了高效、为民和便民的要求,实际上也明确了登记办理的原则,即只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