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超过90分贝以上,员工未佩戴耳塞等防护用品
拒绝配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并拒绝在执法文书上签字
柯桥区安监局开出首张非事故高额罚单
2017年6月21日,柯桥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向绍兴县众成化纤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这是柯桥区安监局近年来开出的首张达到10万元的非事故处罚决定书。
今年2月7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出2017年1号督查通知书,要求2016年未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69家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 于4月30日前完成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按规定向区安监局报告检测情况,但到截止日期时,仍有部分企业未落实整改, 区安监局于5月开始对相关企业进行逐个检查。
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在对绍兴县众成化纤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纺丝车间、加弹车间噪声超过90分贝以上,员工未佩戴耳塞等防护用品,公司未落实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健康体检等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执法人员多次要求公司进行整改,但该公司一直拒绝配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并拒绝在执法文书上签字。于是,区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对该公司给予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处罚决定书进行留置送达。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