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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 | 史上最严投资者适当性新规:张学友与曾志伟没告诉你的那些伤心事儿

智选堂  · 公众号  ·  · 2017-07-05 23:36

正文

7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各家金融机构正在半年过渡期内查漏补缺,更新流程,升级程序,积极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既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出了监管要求,强调“卖者有责”,也需要投资者履行“诚实守信、如实告知”的义务: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按照规定提供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投资者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营机构应当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投资者信息发生重要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经营机构,以便经营机构判断是否需要调整分类或匹配意见。


投资者认真对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必要的录像录音,有助于让经营机构了解自己的真实风险承受能力,从而匹配风险等级相符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也有部分投资者,在进行风险评估时并不认真对待,视为不必要的步骤和流程,甚至在测评时弄虚作假。投资者适当性新规实施后,也有人吐槽购买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流程更麻烦了,买个股票也有机会做小视频的主角,认购私募基金分分钟有机会拍一部大电影。


针对上述吐槽,以下结合投资者常见的心态,分享几个相关的小案例,希望能让大家对监管当局营造信息更加对等的投资环境、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的良苦用心有所了解。


信孚银行诉大马拉案:不能随便“听懂了”


即使许多网站的注册协议设置了一定的等待时间才能点击确认按钮,仍然有许多用户不会去阅读注册协议。这个问题在金融服务行业同样存在,许多投资者在购买产品或服务时,为了缩短时间,并没有认真阅读产品材料和风险提示,就直接抄录风险确认语句并签名确认。


大马拉是一家印尼的投资机构,购买了信孚银行推出的汇率掉期衍生物。在沟通过程中,信孚银行的业务员对该衍生物的表述不够清晰并有一定失误,而大马拉误认为自己已经对该衍生品有了正确的理解,由于对产品的错误认识,导致大马拉公司的投资决策出现失误,损失巨大,拒绝履行合同。信孚银行公司起诉大马拉要求其履约。大马拉以对方虚假陈述、诱骗其投资为由予以答辩。


法院认为,虽然信孚银行业务员的陈述确实有误,但是并非这个“有误的陈述”导致大马拉订立了合同,因为大马拉自己表示其听懂了。所以,认定合同有效。更重要是,这个案例确定了投资者并非消费者的概念。也就是说,大马拉是信孚银行的客户,但是这个“客户”不等同于消费服务的对象,因此,信孚银行作为服务提供者没有保护消费者的那种特有的诚信义务。信孚银行的诚信义务仅限于合同法意义上的平等交易而已。这样一来,大马拉对“自己听懂”的这一表示自行承担责任。




雷曼迷你债券案件:毋须盲目追求高风险承受能力评级


部分投资者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评级较高能够让自己可以购买更高风险等级的产品和服务,增加了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选择范围,因而在进行风险评测时,刻意隐瞒自己的真实信息,在证明材料上弄虚作假。在实践中,甚至有部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从业人员诱导客户选择风险承受能力较高的选项。这种做法既不利于金融机构提供风险匹配的产品和服务,对无益于投资者维护自身的权益。要知道,曾经有一些大家耳熟能详的明星,因为被认定为高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而苦不堪言呢。


2008年金融危机中,雷曼兄弟在香港发售的雷曼迷你债券给香港个人投资者造成了很大的损失。雷曼迷你债券作为一种复杂的金融衍生品,在美国本土是不允许销售给个人投资者的,在世界其它地区,此类债券的大部分也是出售给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不能直接购买。而在香港,由于监管不当,导致某些承销机构向投资者做出失实陈述,或者向不能承担高风险的投资者进行了销售,使部分投资者以为此类债券与普通债券一样属于低风险投资,从而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雷曼迷你债券事件发生后,香港银行与监管机构经过七个月的马拉松谈判后,终于就雷曼迷债回购方案达成终极协议,大部分投资者都可获得相当于本金七成的赔偿。


与此同时,约一千四百名苦主因被界定为专业或经验投资者,而不会获得一分一毫的赔偿。其中,拥有超过八百万港元投资组合的苦主被界定为“专业投资者”;在首次购买雷曼迷债前三年内,在同一间银行进行过五次高风险投资产品交易的苦主被界定为“经验投资者”。银行界消息人士解释,这两类客户拥有一定的投资经验及专业知识,理应了解雷曼迷债的内容和风险,须对其投资决定负责,因此不应获得赔偿。


被界定为专业或经验投资者的人士当中包括娱乐圈名人张学友、曾志伟、林建明及钟慧冰等。钟慧冰炮轰方案是“歧视有钱人”,林建明更直斥香港政府及证监会“混账”。曾志伟也无奈地说:“我都已经痛苦得忘记了,希望政府也照顾一下我们这群人,我们的钱也是血汗钱来的。”

 


自愿购买风险不匹配的产品:要自担风险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对投资者给予了底线保护,但也尊重投资者的自由选择权,在普通投资者要求转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高风险产品的情况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履行了警示告知义务后,如投资者仍坚持其意愿,办法并未禁止。然而,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必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事实上,在《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之前,在法律和监管实践中,就一直秉承这一原则,比如潘某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工业区支行(简称“工行金山支行”)其他侵权责任纠纷上诉案([2016]沪01民终3348号)。


潘某在工行金山支行处先后购买了150万元进取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该基金交易适用性提示条款载明:“若您还未接受我行风险能力测评,或者您购买的基金风险级别高于您的风险承受能力,您是否愿意购买以上基金。是否(办理购买、转换业务必填)”,潘某对此条款均勾选“是”。之前,经工行金山支行对潘某进行个人客户风险评估,评定潘某属于平衡型投资者,即可以承担中等风险类型。潘某曾购买过同一基金产品并获利。后潘某赎回本案所涉基金,赎回到账金额为89万余元。现潘某以工行金山支行存在夸大宣传讼争产品稳赚不赔、未尽风险告知义务、推荐产品与客户风险等级不符等三方面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工行金山支行赔偿其本金损失6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潘某未能举证证明工行金山支行存在其所诉称的侵权行为。潘某自愿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自身承担风险投资等级的产品,应由其自行承担后果。讼争产品属于股票型基金,投资人可在交易时间内自主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导致潘某投资本金损失的真正原因在于其自身对产品市场走向的判断及进而作出的赎回行为。遂判决驳回潘某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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