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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底,阿国和小丽经人介绍开始恋爱。2013年,阿国的父母给了小丽65万元,用来买房。但阿国和小丽两人最终分手,分手后 “小俩口”闹上法庭,阿国想要小丽退还买房的65万块钱,小丽却认为这是阿国父母的赠与行为,跟结不结婚无关,坚决不退钱。
面对这样的局面,法院会怎么判?
买房子的事,都交给了准儿媳
2012年,28岁的阿国和25岁的小丽经人介绍认识,开始恋爱。
后来,小丽向阿国提出,要结婚得先买房子。但是阿国却没有多少积蓄,就向父母求助。
阿国的父母眼看儿子和小丽恩爱有加,一个劲地想促成这桩婚事。由于家庭条件不算很好,老俩口就卖了老房子,凑出了一笔钱。
阿国的父母分两次,分别给小丽转了40万元和25万元,作为购房款。出于对准儿媳的信任,买房子的事老俩口并没有过多参与。2013年,小丽用这笔钱中的一部分在镇海新城区买了一套房子。
原本以为要做公公婆婆的阿国父母,却在两年后梦碎——房子买了,车也买了,但小丽却迟迟不肯结婚。
分手后才知道,房子没儿子的份
2015年5月,在阿国父母的继续资助下,阿国和小丽的婚房装修好了。阿国父母催两人结婚,但这时,小丽却说,要等房子和车子的全部款项付清后再结婚。另外,小丽父母还提出要20万到40万元钱作为聘礼。
这两个要求让阿国一家陷入纠结中。一方面房贷加车贷,还清不知道要什么时候,等这些钱还清再结婚,似乎遥遥无期;另一方面,买房装修再加上车子的钱,阿国一家的经济压力已经不小,无力再承担聘礼。
因为在这两件事上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所以,尽管新房已经装修好了,但是两个准新人的感情却走到冰点。随着争吵频率越来越高,2015年底,阿国和小丽正式分手。
直到这时,阿国才发现,房产证上,只有小丽一个人的名字。
更要命的是,2016年初,小丽悄悄地把房子挂到网上出售,阿国一家知道之后,年迈的父母实在气不过:自己花钱买的房子,怎么就被人卖了?
一怒之下,阿国一家把小丽告上法庭,要求小丽退还当初65万元的购房款。
法院: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不结婚要退还
但是小丽却没有到庭应诉,镇海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小丽如数退还阿国父母65万元购房款。
收到判决书后,小丽不服判决,上诉至宁波中院。
答辩中阿莉称——
阿国父母给自己买房子的钱是赠与,并未约定以结婚为条件,也未约定房产证要写上他们儿子的名字,所以不同意返还。
法院认为——
阿国父母向阿莉转账时,阿莉和阿国处于恋爱之中,且款项金额较大又是一次性转账,所以该款项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更符合生活实际。而根据目前两人的现状,结婚暂时不可能,阿国父母要求撤销赠与并返还赠与款项理由成立,阿莉须返还阿国父母65万元的购房款,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恋爱期间,对方父母送的礼要还吗?
“这个话题当年流行租女(男)友回家过年时火爆过一段时间。恋爱期间的赠与能不能要回,得分情况。”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鲍欣媛说,一般来说,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与分如下三种情况:1.彩礼;2.婚约性质的赠与,比如以结婚为目的赠与房、车等财物;3.互赠小礼物。
彩礼的返还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下三种情况下法院支持返还——
(1)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第(2)、(3)项的彩礼还须以离婚为前提。
婚前赠与的大宗财物,比如房产、车辆、大额款项等,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被认定为是婚约性质的赠与,该赠与是附带希望双方能够缔结婚姻关系而作出的,现双方共同生活的基础已不复存在,则一方的期望没有达成,如赠与人提出要求返还,则受赠人应当返还。
但如果不是彩礼或婚约性质的赠与,比如恋爱期间的礼物、现金、珠宝、奢侈品等,如果完成了财产的转移,法院一般支持不予返还,除非一方只是许诺,却还没有完成财产转移,赠与可以撤销。
来源:钱江晚报(ID:qianjiangwanbao)、宁波晚报(ID:nbwanbao)
编辑:魔山——格雷果·克里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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