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是遏制各类严重上游犯罪、提升追赃挽损实效的重要举措。2022-2024年,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根据最高检统一部署,扎实推进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持续加大惩治洗钱犯罪力度,共办理洗钱犯罪案件13件,其中立案监督6件,批准逮捕2件2人,提起公诉7件10人,案件规模居全市首位。重大犯罪检察部获评2023年度湖北省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成绩突出集体。
“时某微信账户每月流水高达20至30万,资金转账进出频繁;而且根据购毒者供述,曾经有一笔毒资是按照时某要求转至其男友微信。”在2023年10月第二周的检察官联席会议上,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检察官段雯汇报自己承办的一起贩卖毒品案中可能存在洗钱犯罪线索。
在每周的检察官联席会议上对部门在办的5000元以上的毒品、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融诈骗、贪污贿赂等案件进行集中、逐案分析,是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重罪检察部严格落实“一案双查”的重要举措。
“对属于七类上游犯罪的案件逐案分析研判,有助于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同步审查犯罪手段、资金流转等情况,细致筛查是否涉嫌洗钱犯罪,确保洗钱犯罪线索不遗漏。”重罪检察部主任乐峰表示,“集中案例探讨更是难得的学习机会,在潜移默化中提升部门干警‘反洗钱’的意识和办案能力,引导检察官善于发现线索、精于同步审查。”
此外,为了进一步拓宽洗钱案件线索渠道,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主动与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武汉分行沟通交流,就境外汇款、交易频繁、大额取现等账户异常情况线索排查与协查、案件定性、证据标准等问题,建立双向咨询、办案协作等常态化工作机制,通过引入“专业外脑”借力借智,协同研究难点问题,共同促进案件办理。
2023年9月,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审查一起受贿案件时发现,嫌疑人在供述中称,部分受贿资金通过哥哥黄某的银行卡接受,并由其帮助转账、取现。
贪污贿赂犯罪是洗钱罪的七类上游犯罪之一。通过核查资金往来轨迹、涉案资产权属,也是该院排查洗钱犯罪线索的重点。发现线索后,检察官进一步审阅在案证人证言及银行交易记录,确认与嫌疑人供述相互印证。“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协助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明知系犯罪所得。”检察官解释道,黄某明知是受贿所得,还提供资金账户帮助弟弟转账取现,金额达到人民币50万元,情节严重,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年10月,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公安机关随后对黄某涉嫌洗钱罪一案立案侦查,并邀请承办检察官提前介入。检察官一面引导公安机关对监委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证据转化,并围绕资金流转、主观明知等关键证据进行补充完善;另一方面通过释法说理劝服黄某认罪认罚。2024年3月,黄某兄弟共同退出违法所得,黄某犯洗钱罪被判处缓刑。
2023年以来,该院认真落实最高检与国家监委、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加强反洗钱协作配合的意见》,积极主动与区监委、区公安分局加强反洗钱协作,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加强线索移送与案件会商,确保依法、及时处置洗钱线索,不断强化惩治洗钱犯罪工作合力。
“本案中,夏某明知是集资诈骗款,还伙同他人采取虚设债券债务、虚设投资项目等方式非法转移,其行为涉嫌构成洗钱罪。”在办理万某等5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件中,承办检察官及时履行检察监督职能,发出《立案通知书》监督公安机关就从该案中发现的夏某涉嫌洗钱罪一案进行立案侦查,后通过精准引导侦查取证,逐步揭露夏某等三人以投资名义漂白非法集资赃款4982万元的犯罪事实。2022年3月,法院以洗钱罪判处夏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该案成功入选2022年湖北省检察机关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
无独有偶。2023年8月,某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发现李某、罗某在公司对公账户资金无法向个人账户兑付时,为转移、隐匿非法集资款,将公司账户仅剩的285万元私分,上述资金进入李某亲属提供的对公账户后,通过频繁转账后取现,两人行为涉嫌构成洗钱罪。因此,在依法起诉原案的过程中,该院通过《补充起诉决定书》追诉李某、罗某遗漏的洗钱罪获得法院支持。
“洗钱犯罪与上游犯罪相伴而生,手段复杂、隐蔽性强,办理难度较大。”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郭艳萍介绍,近年来,该院立足辖区金融犯罪高发多发特点,紧盯下游资金去向,深挖金融犯罪中的洗钱线索,并引导公安机关调取洗钱人员职业经历、与上游人员关系、资金流转等主观明知方面证据,通过立案监督、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等方式,持续加大打击洗钱犯罪力度,促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