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恩节,你有酒?嗯,小编有故事🤫
好吧,小编接下来这些"下酒菜"可能不够"甜"。
男子饮酒过量身亡,劝酒者被认定有过错
又是在安徽,张某应朋友之邀吃饭喝酒,
期间其朋友曾
多次劝酒
。
喝完酒后,一起聚会的人把他送回宾馆休息。结果张某
因饮酒过量身亡
。
法院判定:5名被告劝酒过量,对张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赔偿张某家人
8万元
。
还有个这样的故事
同桌醉驾身亡,组织聚餐者没劝酒也担责
房某组织生日聚餐,崔某、房某及另一同学刘某共同饮酒,期间没有劝酒和恶意灌酒行为。
聚会结束后,崔某
醉酒驾车
回家与货车尾部相撞,
经抢救无效死亡
。
法院判定:房某作为聚餐组织者,
对饮酒过度者未履行劝阻、通知、协助、照顾和帮助等义务
,
对崔某死亡存在一定过错,房某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共计
1.5万余元
。刘某因先行离开,不承担责任。
继续
男子醉驾身亡,同席3人被诉
10月份的某一天,家住安徽巢湖市的严某被3个朋友叫去喝酒,饮酒过度,回到家睡了一觉后,他驾驶摩托车出去
发生交通事故伤重身亡
。
法院判定:同席3人
不管是当时是否喝酒,
对饮酒过度者都应进行劝阻、通知、协助、照顾和帮助
,因此均被判承担相应责任。
饮酒发起与组织者被判赔偿各项损失
1.2万余元
,另两人各赔偿
4000余元
。
小编猜,你现在可能回立即死拽着TA的酒杯不准TA再喝酒了吧?🙃
说到酒引发的悲剧,酒驾、猝死、病发而死……不只是当事人的悲剧,也是同场聚餐、聚会参与者的悲剧。
没有人希望一场原本开开心心的聚会,最后变成这样的悲剧收场。
法律明确规定:
《民法通则》第106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7条: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饮酒者和劝酒者都应当意识到酒会导致人的辨认能力减弱,甚至有可能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严重后果,
因此,作为酒场的参与者都负有提醒注意义务和保障饮酒者人身安全的义务
。
哪些劝酒行为是万万要不得的?
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
吴某、赵某、郭某、周某共同饮酒。期间,吴某
与赵某开始斗酒。
吴某不断以言语、手势进行劝酒
,
郭某、周某并未作劝阻,并有鼓掌动作
。
赵某在半个小时内被劝连续喝下6杯白酒后醉倒。赵某最终因酒精中毒死亡。
这起案例中,
吴某所做的就是强迫性劝酒
,需要承担较大的赔偿责任。
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杭州罗某被朋友叫去餐馆吃饭喝酒。喝酒过程中,罗先生突然整个人陷入意识模糊。医院诊断发现,
罗某主要是高血压脑出血以及一些并发症。
很长一段时间里,罗先生近乎植物人
。
这起案例中,
罗某正是因为饮酒诱发疾病
,而同席人明知罗某有高血压依然向其劝酒,对罗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
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林某在朋友小吴家喝酒,当时夜已经深了,小吴打电话约朋友小周来接他们。随后,林某几人乘车出行,行经一段山崖时,
林某下车方便不慎滑落山崖掉进水中,溺水身亡
。
事发后,林某家人要求赔偿,经法院调解,吴、周二人与死者家属和解,共同赔偿死者家属6万元。
这起案例中,
张某等3人
就未尽到安全护送的义务
。
未劝阻导致酒驾发生车祸
。
廖某组织其它5名工友在一家火锅店吃饭,
席间共同饮酒。吃饭结束后,4名工友先行离开,廖某在买单时,另一位工友
驾驶摩托车离开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
。
这起案例中,
廖某作
为聚餐者就没有尽到应有的劝阻责任
。
劝酒是礼仪还是陋习?
劝酒源于敬酒,而敬酒是宗法社会遗留下来的传统礼仪。
可这种文化遗留到现代,却成为了一个社交上的难题——别人劝酒,喝还是不喝?喝,整个世界
天旋地转,身体健康打问号,甚至是自己的人身安全都没法保证;不喝,好嘛!别人觉得你看不起他,别说是情谊,要是在生意场上,什么潜在客户、什么公司项目、什么融资,全都泡汤了。
你知道每年有多少人因醉酒而死吗?
在中国,每年至少有11万人死于酒精中毒,占总死亡率的1.3%;每年因醉酒致残超过270万人,占总致残率的3.0%。
在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对十万人进行的一项问卷显示,35.7%的受访者每月要参加三个及三个以上的酒局,84.0%的人直言反感当下酒桌文化,82.1%的受访者感觉会喝酒已经成为现在许多初入职场的年轻人所必须具备的素质。
让人反感,这还能算是礼仪吗?
岁末感恩,聚会、年会不断...
小酌怡情,暴饮伤身。这些浅显易懂的道理,到了餐桌上却变得比"相对论"还难以理解。
小编教你,下次你再被劝酒,静静的把这篇文章转给劝酒的人,然后...你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