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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立规矩”:参与非法金融领罚单,对网贷行业有何影响?

瞭望消金  · 公众号  · p2p  · 2018-05-04 22:00

正文

来源:P2P观察综合自互联网金融新闻中心、肥皂大叔的思想




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速,但以暴力催收为主要表现特征的非法活动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妨碍了正常金融活动的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5月4日,银保监会、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央行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 ,在明确信贷规则、规范民间借贷、严禁非法活动与改进金融服务等7个方面做出规范。



《通知》明确, 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同时,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



1
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将严厉打击以下非法金融活动:


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还要求,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对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民间贷款,以及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或涉嫌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将非法发放民间贷款活动的相关材料移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对从事民间借贷咨询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加强监管。



2
民间借贷的三大问题


据了解,民间借贷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指自然人、非金融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资金供给、需求相互作用的结果,带有一定的必然性。


此前, 民间借贷行为缺乏有效监管,呈无序状态,频繁、大量引发纠纷乃至刑事犯罪。 2013年以来,民间借贷行为引发的纠纷案件呈多发态势,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造成了诸多社会问题。


当前,民间借贷存在三大问题:


一是由原来多发生在熟人也即自然人之间,逐渐向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转变,民间借贷主体涉及各行各业,既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又包括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甚至有着特殊身份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参与其中,民间借贷的合法性难以界定。


二是资金来源审查流于形式,不能进行实质性审查。在借款用途界定上,往往以生活消费为主,而现在民间借贷的用途,除了用于日常消费以外,用于融资、过桥资金等等。


此外,借贷利息合理化审查难。民间借贷案件大多利率在月息3分至5分之间,具有高利贷性质,但借条内容上往往没有利息的约定,在私底下给付的利息甚至已经超出本金,但在维护合法权益上,借款人往往陷入举证难。


要求如何开展规范民间借贷?根据《通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有权部门批设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发放贷款或融资性质机构应依法合规经营,强化服务意识,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3
对网贷行业是利好还是利空?


认为是利好,有以下三个原因:

首先,网贷平台虽然属于民间借贷,但是属于线上的借款人和出借人对接平台。 本质上来讲还是属于信息中介。网贷平台只是一个借款中介,并不是“超级借款人”。

也就是说,网贷平台并不是以平台主体为放款人,借款人的借款资金还是来源于投资人。这份《通知》主要是讲的以个人或者企业为主体,进行放款的“借贷公司”或者个人。网贷平台并不在其中。

其次,再次给网贷平台指明了合法合规的道路。 对于那些非法集资、非法放贷、采用高息借贷、从事校园贷、现金贷的平台敲响了警钟。如有这些行为的平台要注意了,下一步监管的重点就在于严厉打击这些“非法金融活动”。大叔劝你们早点收手。

最后,对于投资人来讲,这份《通知》更能让你分辨什么是网贷平台,什么是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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