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京师法海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学生工作信息发布官方平台。法者,平之如水,缘理而行;海者,纳百川,储众水。明世间法理,盛法治情怀,是为法海。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哔哩哔哩  ·  猫和老鼠来B站,自己鬼畜自己 ·  昨天  
始室  ·  首发 . Destudio 一个安放美好的地方 ·  昨天  
ZaomeDesign  ·  每日灵感丨二月十一日 ·  2 天前  
庞门正道  ·  机械昆虫~变身! ·  3 天前  
哔哩哔哩  ·  战鹰探秘春晚后台,太专业了 ·  3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京师法海

学业加油站|诚展学识,信见真章!

京师法海  · 公众号  ·  · 2024-12-21 21:00

正文

诚展学识,信见真章

白驹过隙 光阴似箭

一个学期的紧张学习即将结束

2024-2025学年秋季学期期末考试悄然而至

车无辕而不行

人无信则不立

为了让大家深入理解诚信考试的重要性

法学院学业辅导室特别为大家整理了

学校的相关考试规则与学术规范要求

希望同学们能够

认真研读,严格遵守。

01 明规于心 守纪于行

——北京师范大学有关考场纪律

及违纪认定 的若干规定


一、考场纪律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凡参加我校组织的各类考试的学生均应遵守以下规定:

1.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听从监考教师的指令。

2.应按规定时间 提前 10 分钟 进入考场。如因特殊情况迟到,须向主考教师申明理由,经同意后,方可进场考试。 考试开始后迟到 20 分钟(含)以上者,取消该课程的本次考试资格,以旷考论处。 学生一律凭准考证参加考试,如证件遗失应提前补办。进入考场后按指定位置就座,并将上述证件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监考教师查对。

3.进入考场后应关闭通讯工具的电源。闭卷考试中,除发放的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和该科目考试所规定的用具外,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书包、书籍、笔记本和纸张,以及各种无线通讯工具等均不得携入座位,须放在指定位置。凡经教师同意使用的各种计算工具等,一律自备,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得互相借用。开卷考试只能携带主考教师规定的书籍、参考资料等用具,不得互相借用。考试须使用统一发放的答题纸和草稿纸,不得另用其他纸张。考试试卷及答题纸装订成册的,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学生不得随意拆散。

4.考试须使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作答。学生拿到试卷后应首先填写考试科目、姓名、学号、院(系)名称、专业和年级。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若有问题,不准互相询问,应在座位上举手示意,等待监考教师前往处理。 学生不得向监考教师提出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在考试过程中,学生应保管好自己的试卷。答题时,写有答案的试卷或答卷的放置位置不应超过自己的座位宽度,已经写好答案的有文字一面应朝下放置。

5.考试期间不得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需经监考教师同意。

6. 开考后半小时方可交卷。 学生提前交卷,应在监考教师清点、收齐后,迅速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喧哗。考试结束时,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答卷和草稿纸反放,原位坐好,等候监考教师收卷。经教师清点无误后,学生方可离开考场。

7.学生可在 《教务网络管理系统》 中查询考试成绩,不得要求教师提高成绩。


二、违纪认定

1.违反考试纪律行为

(1)未携带规定的准考证、学生证、身份证等身份证件强行进入考场参加考试,不听劝阻的;

(2)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3)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不听劝阻的;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6)在考场及其周边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7)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8)未经允许,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9)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0)交卷后强行拿回试卷修改的;

(1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拒绝或者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的;

(12)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考试作弊行为

(1)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在闭卷考试中,使用相关设备搜索、浏览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网络信息的;

(3)在闭卷考试中,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4)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5)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6)考试期间在考场外偷看或者与他人交流考试有关内容的;

(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其他考试材料的;

(8)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9)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10)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3.考试严重作弊行为

(1)考试过程中,向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2)考试过程中,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3)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4)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5)组织团伙作弊的;

(6)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7)偷盗试卷的;

(8)第二次作弊的。

02 往昔之鉴 考纪为纲

——违纪反面案例介绍


一、携带违反考场要求的相关物品

案例一

案情:2021-2022学年春季学期,冯某在课程考试中将手机带入考场并留在桌洞中,后被监考老师发现,并认定该生违反考场纪律。

处分依据:根据《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闭卷考试中,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应给予留校察看;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处理结果:给予冯某留校察看处分。


案例二

案情:2021-2022学年春季学期,冷某在课程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并不时翻看相关考试内容。

处分依据:根据《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处理结果:给予冷某留校察看处分。


案例三

案情:2020-2021学年秋季学期,李某在课程考试中将手机和复习资料带入考场,未按要求将相关物品放在指定位置。

处分依据:根据《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处理结果:给予李某警告处分。


二、抄袭他人试卷

案例一

案情:2020-2021学年秋季学期,薛某在某课程闭卷考试中抄袭他人试卷。

处分依据:根据《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处理结果:给予薛某留校察看处分。


案例二

案情:2017-2018学年秋季学期,王某在闭卷考试中,抄袭他人抄袭试题答案和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处分依据:根据《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三章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闭卷考试中,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处理结果:给予王某留校察看处分。


案例三

案情:2016-2017学年春季学期,邓某在考试过程中,抢夺他人试卷、答案进行抄袭。

处分依据:根据《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三章第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在闭卷考试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处理结果:给予邓某留校察看处分。


结合上述案例,在过往的考试中,部分同学因忽视规则付出了代价。有的同学因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物品进入考场,被认定为考试违纪;有的同学在考试中抄袭他人试卷,严重违反了考试纪律。这些行为不仅导致成绩无效,还让自己面临纪律处分,给学业和未来发展蒙上阴影。

为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我们更应认真学习研读《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北京师范大学考场规则》《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考场纪律及违纪认定的若干规定》《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相关文件精神,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抱侥幸心理,不触碰作弊红线。明确哪些行为不可为,如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抄袭他人答案、协助他人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等,都是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广大法学院学子应将规则牢记于心,化作行动的准则,以实际行动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

03 精准备考 策略领航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