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判定
一、通用判定要素
1.从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 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4.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件上岗作业。
5.相关从业人员未按GB 40554.1、GB 42294要求接受井控、硫化氢等专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6.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7.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承包商。
8.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设备。
9.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10.未按GB 40554.1、GB 42294要求制定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许可管理制度,或者许可制度未执行。
1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12.未建立变更管理制度,或未履行变更管理程序。
13.未根据现场实际,编制火灾爆炸、弃平台、井控、人员落水救助、硫化氢泄漏的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14.未对承包商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有以下情形之一:
a)未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b)未对承包商入场施工的人员资格、设备机具进行审核;
c)未按制度及协议要求履行对承包商的考核管理。
15.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要求设置检测报警装置。
16.擅自关闭油气生产现场的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有毒有害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紧急关断系统,或系统主要功能失效。
17.爆炸性气体环境0区、1区的生产作业场所,未按要求设置、使用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性能失效。
18.石油钻机、修井机未配备天车防碰系统或系统功能失效。
19.未按设计要求配置、安装、检验井控装置,安装完毕或更换承压部件后未进行试压。
20.高风险井有以下情形之一:
a)钻井、修井作业未经开工验收合格;
b)未经建设单位批准钻开油气层或打(射)开目的层;
c)现场配制的钻井液密度及储备的加重钻井液、加重剂不符合设计要求。
21.地质录井使用的综合录井仪、气测录井仪及其他探测与报警装置主要功能失效或擅自停用。
二、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判定要素
1.含硫化氢天然气井与民宅、铁路、高速公路及其它公共设施的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且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2.未对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油气管道、石油工程施工现场、生活营地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或周围环境变化时,未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3. 雷电、6级及以上大风、暴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未停止起下钻、起放井架、高处作业、甩钻具施工。
4. 高含硫化氢油气井钻井、修井作业未设置放喷点火装置或放喷点火装置失效,未明确点火条件或未指定点火决策人。
5.天然气处理及增压设施与反应炉等高温燃烧设备连接的非工艺用燃料气管道,未在进炉前设两个截断阀,两阀间未设检查阀。
6. 储罐区防火堤出现塌陷,或管道穿过防火堤处,未使用非燃烧材料封实。
7.液化烃、压缩天然气运输槽车充装系统,未设置紧急切断阀或拉断阀。
8.甲、乙类油品离心泵或天然气压缩机,未在出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
9.进出天然气站场的天然气管道,未设置截断阀。
10.储气库最大注入压力超过储气库储层、井、管道、相关设施的设计压力的最小值。
11.压裂施工现场使用未经检测合格的压裂管汇元件,或施工高压区未采取安全挡板等硬隔离措施。
三、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判定要素
1.海洋石油设施未制定并执行防台风应急预案。
2.自升式钻井、修井平台插桩作业前,未根据地质调查资料或邻井资料进行风险分析并制定应急预案。
3.海上固定平台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未对主结构安全评估并经发证检验机构确认继续服役。
4.海上有人值守固定平台和浮式生产储油装置未按规定设置消防系统或系统主要功能失效。
5.海上固定平台和浮式生产储油装置未按规定设置救生艇(筏),或救生艇的释放、动力、供气功能失效。
6.气井、自喷井未按要求安装井下安全阀或井下安全阀功能失效。
7.靠船侧布置于导管架外侧的在役油气输送立管未采取防碰撞保护措施或保护措施失效。
8.浮式生产储油装置原油舱超压和真空未设置两级保护,或两级保护未正常投用。
综合判定
1.不属于直接判定要素的其他事故隐患,按照下图流程,判定是否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石油天然气开采重大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流程图
2.较大的人员伤亡指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情形,较大的经济损失指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情形。
3.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防护措施的有效性应按照5.2中讨论定级或技术论证的程序分析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