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有重于泰山与轻于鸿毛之分,死是长眠却仍有做梦之虞。
若个人基于真诚而负责的愿望,在自我决定下放弃生命,是否与国家权力相抵触,是否凌驾于国家保护义务之上?
《世界奇妙物语》脑洞大开,颁布了一部“法律”——
自杀者再利用法
促成自杀的动因多种多样,自杀的实现条件也是错综复杂,但总体来说无外乎来自于两大因素:
脆弱的内心与外部压力
。特别是外部因素,更深深影响了决意自杀人的选择。
自杀悲剧从古至今不绝于世,即便是在现今高度民主与法治的社会环境中,自杀行为仍屡屡发生。由于岛国自杀人数居高不下,再给亲人带来悲痛的同时,更是给政府的善后事宜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促成自杀的动因多种多样,自杀的实现条件也是错综复杂,但总体来说无外乎来自于两大因素:脆弱的内心与外部压力。特别是外部因素,更深深影响了决意自杀人的选择。
如果是因为无意义的外部因素选择自杀的人,将被政府
回收
。
简单说,就是自杀者成为“抛弃无主物”,国家回收后,自杀人不再作为具有思想的人,生理上仍然存活,却成为国家支配的物品,就是按照安排,从事各种高危工作,直到生理上死亡为止。
他们从事的工作包括:
1.提供身体内脏做实验。
2.为新研制的药剂做临床实验,喝了有毒药剂就可达成心愿。
3.替代人质和绑匪交换。
4.在布满致死病毒的空间拆除炸弹。
每一个工作任务都是九死一生,几乎没有生存概率。
欠了300万外债选择自杀的男主,被回收后经历了多次任务,看过了一路同行难友多人死亡后,改变了自杀念头,却也不得不面对“下次任务”的死亡要约。
当莎翁落笔写下“生存还是死亡”的内心独白时,想必他已经徘徊于“默默忍受残暴命运的矢石”与“拔剑与这苦难的命运相争,经过斗争清除苦难”这两种选择的之间久矣。
我国刑法典中的故意杀人罪是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可见,自杀行为并不为罪。这样的规定反映了在道德与现实内核里,我国精神内核上对于生死的价值坐标。
如果处罚自杀,极容易跨越界限,将法律审判变为道德审判。从对高贵而有尊严的生活的追求,到对独立人格和面子的追求,中国的自杀所遵循的是游离于法律外的社会规范和道德,支撑他们做决定的基础是中国千百年积淀的对生命的基本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