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英美有较为发达而完善的证据法,但在刑事实体法领域,犯罪意图的理论仍离不开推定,英美法并没有把这当成证据法的“专利”而不予理会。我国传统刑事实体法理论基本不考虑推定,认为这是属于证据法的领域。然而,这种认识是值得反思的,刑事实体法更应当重视有关领域推定的研究与运用,犯罪故意的认定往往需要科学合理的推定。故意的推定在公害犯罪中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在公害犯罪中,行为人往往垄断了该领域或行业的相关信息,给司法机关查证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也无法指望行为人能够不避重就轻,真实地供述自己的主观心态。此时,司法工作人员就得采用故意推定的方法,准确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犯罪的故意心理。犯罪故意的推定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一般故意的推定;另一种是证明故意的推定。两类故意推定在公害犯罪中的运用都必不可少。
(一)公害犯罪之一般故意的推定
一般故意的推定类似于英美刑法理论中的一般故意,即无须特别证明的故意。是指以假定为前提。只要查明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的事实已有明确认识,可推定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不必专门证明行为人具有社会危害意识。①(姜伟:《罪过形式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8页。)一般故意是从一种假定的事实出发进行推定的,假定任何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能明确自己行为及其结果的刑法性质,因此一旦其实施了相应的危害行为就推定其存在犯罪的故意。例如,在有害制品公害犯罪中,如果行为人认识到了其行为的对象属于有害制品或者认识到了其行为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仍然生产、销售有害制品,则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的主观心理。具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为例,若行为人明知是假药还予以生产或销售的话,则可推定其主观上具有生产、销售假药的故意。
一般故意的推定虽然是以假定事实为前提进行的推定,但是并非没有条件限制的,否则容易造成无视事实而盲目认定的不良后果。这种主观臆断的不良后果可以通过对一般故意的推定进行合理的限制来予以摒弃。目前关于一般故意推定的条件已有学者作了相关研究并得出了相应的结论,因此可以在借鉴他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公害犯罪中一般故意推定应当遵循的条件予以阐述。
1.犯罪行为的故意性
所谓犯罪行为的故意性,要求对行为进行一般故意推定的只能是仅由故意构成的犯罪。如果某种犯罪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则不宜直接采用一般故意的推定。例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该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因此行为人只要明知其生产、销售的是有毒、有害的食品即可以按照一般故意的推定将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推定为故意心态。
2.危害性质的明显性
危害性质的明显性则要求适用一般故意推定的犯罪必须是具有明显的危害社会性质的自然犯,即平常人周知的犯罪行为,如杀害珍贵动植物的行为等具有明显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而对于那些社会危害性质不明显的犯罪,则不便采用一般故意的推定。例如,环境公害中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若行为人确实不知保护水产资源法所规定的禁渔区、禁渔期或者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而实施了相应的禁止捕捞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便不能简单地根据一般故意推定的原则将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推定为故意的心态。
3.推定结果无异议性
推定结果无异议性要求司法机关按照一般故意推定的原则对公害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做出故意心态的推定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故意性质未能提出有根据的异议。对于推定的故意,应当允许公害行为人提出反证,即允许公害行为人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解,或行为人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其不具有故意心态,则可以排除行为人的故意推定。但是在行为人的反证不能成立时,便可推定行为人的犯罪心理为故意,否则应根据“疑罪从轻(无)”的原则排除行为人的故意心态。
(二)公害犯罪之证明故意的推定
证明故意的推定与一般故意推定不同,不是以假定为前提,而是以证明为基础,从客观事实出发,推断行为人主观心理的故意内容,尤其是在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判断中,需要运用相当的证据来推定具体的罪过形式。
1,公害犯罪证明故意推定原则
证明故意的推定,其作为一种推定,必须遵循相应的原则,否则极易造成主观臆断的不良后果。在进行证明故意的推定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客观性原则。所谓客观性原则即证明故意的推定必须以具体客观事实为基础。证明故意的推定,其关键在于利用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在其行为中的反映来进行推定。因此,证明故意的推定必须以行为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各种客观事实为基础,其中包括行为人行为过程中的全部活动,如行为对象、行为方式、行为条件、行为结果、事后表现等,也只有这些客观事实才能成为证明故意的推定材料。
(2)一致性原则。所谓一致性原则即指推定行为人具有故意心理的证明材料之间不能相互矛盾,更不能彼此对立。如果证正明结果相互矛盾,无异于没有结论,当然也无法进行推定。事实上,只有当证明材料符合一致性,才能推定出行为人的实际心理态度,才能增强证明故意推定的可信性。①(姜伟:《罪过形式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72页。)
(3)排他性原则。排他性原则即证明结果的唯一性,也就是说证明故意的推定只能得出唯一的结论,不能有得出其他结论的可能,否则推定的结果则不能让人信服。这也即刑事诉讼法中所要求的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以上几个原则,事实上就是从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明标准与证据规则演化而来的,由于证明故意的推定就是一种科学地运用证据进行逻辑推定的方法,因此证明标准的要求和证据规则的运用在证明故意的推定中不可或缺。
2.公害犯罪证明故意推定方法
犯罪故意的特征体现在意志因素和认识因素两个方面,对故意的推定也不妨从这两方面入手,根据客观事实推断行为人的意志特征和认识特征,进而推定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存在故意及故意的具体形态。
(1)意志因素的推定方法
故意的意志因素即公害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意志因素不同可以将犯罪故意区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人具有直接故意时意志上表现为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在具有间接故意时意志上表现为有意识地放任后果发生,但这个后果既不是目的,也不是达到目的的手段,而是一个实现行为目的必须接受的附属结果。根据这一点可以判断是否存在故意心态甚至可以区分故意的具体形态。
①在公害行为实施过程中判断对危害结果的态度。如果在公害行为的过程中,导致某种危害结果是显而易见的,或者行为人已经预见危害后果,但既不采取措施预防和排除,也不改变自己行为的,则可以认定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至少持放任的态度。例如行为人生产、销售劣药,劣药会对消费者带来人身伤害是行为人已经预见的,行为人依然为之,由此可以判断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起码达到了故意的最低程度,即间接故意的心态。
②通过对危害结果出现后的态度反应来判断。通过对危害结果出现后公害行为人的反应也可以推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在间接故意心态下,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持“不希望”“不追求”的态度。因此,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在满足了自己行为目的的行为结束后,表现出有点庆幸的态度,而对于危害结果的出现,有时也显出了懊悔的表现,甚至还会尽力避免更坏的结果出现。当出现阻碍危害行为的进行和危害结果发生的因素时,比如,他人的干涉,自然条件的改变,机械力量的限制等,行为人仍执意做出积极排除的表现依然我行我素,则可以推定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属于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积极排除阻碍行为或者犹豫不决,则可以推定行为人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2)认识因素的推定方法
认识因素包括认识内容和认识程度两个方面,认识内容的多寡正误与认识程度的高低虽然无法直观地查证,但可以通过行为人的认识能力进行推定。又由于认识能力是可以从行为人的受教育程度,自身素质和周边环境等可以观察的因素中得出结论,因此,就能为推断行为人的认识内容和认识程度找到客观依据,进而推定行为人是否存在故意心态,及故意的具体形态。例如,在公害犯罪的故意推定中,由于行为人多数情况下对于客观事实的认识具有排他的垄断性,则此时不能以一般人的认识能力对行为人的认识内容和认识程度进行判断,而因根据其自身具体的素质、受教育程度和所处的具体环境等因素进行推断。
由于公害犯罪本身具有复杂性,因此,有些情形下只从意志因素或认识因素方面进行推定还难以得出准确或唯一的结论,此时则需要将意志因素和认识因素结合起来进行推定,才可以准确推定出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及具体内容。
原文载《公害犯罪研究》,李兰英著,法律出版社出版,2016年9月第一版。P70-P74。
整理:苏州市公安局信访处“不念,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