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性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重要风险之一。为了更好地适应当前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夯实流动性风险管理基础,提高风险抵御能力,服务实体经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发布了修订后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简称《流动性办法》)。
什么是流动性风险?新办法的出台影响几何?一起来看↓↓
流动性风险
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所需其他资金的风险。
当前,金融高杠杆率和流动性风险、金融机构信用风险、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的影子银行和违法犯罪风险被列为我国金融市场三大风险。
高杠杆率和流动性风险被放在首位,可见其重要性
。
从商业银行角度来看,银行尤其是中小型银行,其资本杠杆比率普遍偏高,资本金增长速度远远低于存款增长速度,自有资金抵御流动性风险的能力不足。与此同时,流动性负债比例呈不断上升趋势,再加上资产形式单一,变现能力差,流动性缺口客观存在等问题凸显,流动性风险加大,管理的难度不小。
此次《流动性办法》正式发布,进一步明确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定性要求
,并根据商业银行特点设定了差异化的定量监管标准,提出了统一的多维度流动性风险监测分析工具,补上了对中小银行流动性监管的缺口,实现了流动性监管的全覆盖。一个较为完备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有助于银行业的长远发展。监管部门应根据金融市场实际情况,加强监管、主动作为,助力打赢金融防风险攻坚战。
相比之前的试行办法,此次发布的《流动性办法》新引入三个量化监管指标。
净稳定资金比例
衡量的是银行长期稳定资金支持业务发展的程度,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含)以上的商业银行;
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
是对流动性覆盖率的简化,衡量银行持有的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否覆盖压力情况下的短期流动性缺口,适用于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的商业银行;
流动性匹配率
衡量银行主要资产与负债的期限配置结构,适用于全部商业银行。
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简称《流动性办法(试行)》)于2014年发布,2015年9月份曾作过修订,当时根据《商业银行法》的修订进展,《流动性办法(试行)》将存贷比由监管指标调整为监测指标。
《流动性办法(试行)》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监管仅包括流动性比例和流动性覆盖率两项监管指标。
另外,虽然存贷比被从《商业银行法》中删除,但不少银行仍将存贷比作为衡量流动性风险的指标之一。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发展,商业银行面临存款分流以及存款活期化等问题,加之资产负债结构多元化,存贷比已无法准确反映商业银行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同时,流动性覆盖率仅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含)以上的银行,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的中小银行则缺乏有效的监管指标。此外,作为巴塞尔Ⅲ监管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巴塞尔委员会于2014年推出了新版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国际标准。
面对新监管形势,对流动性风险监管制度作出修订已势在必行。
引入新量化监管指标,补上了对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监管缺口,实现了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的全覆盖
;对长短期风险都有了监测,符合新的金融市场形势,也与国际标准进一步对接,监管指标更为科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