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
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年度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
年度最后一日
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3.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前款规定的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
补税或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
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或计价的,分别按以下情形进行外币折算:
(一)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
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
。
(二)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前自行申报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
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限期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
作出限期缴税决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文件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已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税额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以人民币计算可予抵免的境外税额时,凡企业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的,应按企业就该项境外所得记入账内时使用的人民币汇率进行换算;凡企业以人民币以外其他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
应统一按实现该项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换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