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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理海:给国际法研究生的一封信

国际法促进中心  · 公众号  · 国际  · 2017-05-02 21:04

正文



作者赵理海(1916~2000),著名国际法学家。早年就读于燕京大学,先后获得燕京大学文学学士、美国芝加哥大学文学硕士、美国哈佛大学国际法博士学位,曾任武汉大学、中央大学和南京大学教授,1957年任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历任中国海洋法学会副会长,民盟中央法制委副主任,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海洋学会理事,国际公法与国际关系学会国际理事会理事,海洋问题研究会副会长等职。1996年8月当选为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第七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在长期的国际法教学和科研过程中,先后撰写了大量国际法专著和论文,并培养了大批国际法方面的人才。1947年在国内出版的第一部专著《国际公法》成为当时国内大学法律系的通用教材。代表著作有:《海洋法问题研究》、《当代国际法问题》、《国际法基本理论》等。


本文节选自王力、朱光潜等著:《怎样写论文——十二位名教授学术写作纵横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4—95页



给国际法研究生的一封信

漫谈论文写作


同志们:


首先让我祝贺你们通过入学考试,来到北大法律系做国际法研究生。我能够有机会同你们一道学习和研究国际法这门重要学科,感到由衷的高兴。


你们当中有的毕业法律系,有的来自西语系,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即攻克国际法这个堡垒,提高我国的国际法水平,走到一起来了。但是,不论在校学习期间,写Paper(在外国大学里,paper指学期或学年论文)或毕业论文,还是毕业后,写文章或做报告,都必须通过自己的手笔,拿出高质量高水平的作品来。这就要求你们具有较好的写作能力。不管学问多大,如果一个人写出的文章词不达意,那就会给他今后的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因此,怎么才能写好文章,这是你们面临的一个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俗话说,不能正己,焉能正人?事实也表明,以其昏昏,使人昭昭,是不行的。就论文写作来说,我纵然没有宝贵的经验可供参考,但至少也有过沉痛的教训值得吸取。下面就来谈谈我在国际法论文写作方面的一点粗浅体会吧!


1


一提起写论文,人们就会想到选题、选材、撰写、删改、定稿等。关于这些,后面将详加论述。这里首先要指出的是,写文章时必须牢牢地站稳无产阶级的立场,用唯物主义的观点辩证的方法来观察问题。这好像是一句老生常谈,但也的确是颠扑不破的真理。离开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搞研究工作,就会迷失方向,就不免犯错误。在这方面我是深有体会的。


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唯物主义文风,也是科学研究取得成果的一个重要条件。研究国际法亦不例外。然而,在我的论著中,有时却缺乏实事求是的精神。譬如,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一文中,我不顾否决权的历史渊源和现实意义,几年来一味强调否决权违法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广大发展中国家要求取消或限制否决权,因而也在取消否决权问题上大做文章。又如,关于改变安全理事会的组成问题,我一贯主张常任理事国和非常任理事国都应适当增加。最近,参加了有关部门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后,我才认识到取消否决权不过是个口号,而适当限制否决权才是当务之急。至于增加安理会的席位,目前则应当以非常任理事国为限,增加常任理事国是不利于我国的对外斗争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听取了别人的发言,提高了自己的认识,我对上述问题的看法才有了明显转变。


不但如此,离开唯物辩证法来研究国际法,也是行不通的,根据辩证唯物主义,一切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例如,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文中,我从对外政策和对内政策的辩证统一,论证了二元论企图把国际法和国内法割裂开来,从而掩饰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辩证唯物主义还认为,事物总是发展变化的。我在考察乌克兰和白俄罗斯的联合国会员资格问题时,既说明这两个苏维埃共和国被接纳为联合国创始会员国,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夕国际力量对比的反映,是符合当时苏联人民和世界人民的利益的,因而也是正确的、必要的;同时又指出,目前苏联又堕落为社会帝国主义,对外推行侵略和扩张政策,容许苏联一个国家在联合国窃据三个席位,就等于怂恿乌克兰和白俄罗斯为苏联在联合国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摇旗呐喊,这是绝不能容许的。这样,我在文中得出结论说,乌克兰和白俄罗斯的联合国会员资格应当重新审查。同时,唯物辩证法还要全面看待问题。搞科学研究不能只看到问题的一面,而忽视另一面。譬如,一谈到国际法的定义,过去人们总是把英国国际法权威奥本海默的定义端出来,这是可以理解的。但这只能代表部分人的意见,而不能概括其全貌。连西方国际法学上的“国际组织主体说”、“个人主体说”,都未能在这个定义中反映出来。对于苏联的国际法定义,不是完全不提,便是略居一例,草草带过。对我们来说,国际法定义更是个禁区,很少有人敢问津。直到最近,我在编写国际法教科书的第一章时,才消除疑虑,解放思想,大胆尝试,不但比较全面地介绍并批判了西方和苏联的国际法定义,而且提出了我们自己的国际法定义。尽管在这个问题上还存在缺陷和错误,但我毕竟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2


有的研究生曾向我提问,一篇学术论文要写多长呢?我的回答是,这不能一概而论,要看具体问题而定。就国际法方面的论文来说,通常万把字为宜,篇幅不可过长。至于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如果确有独到见解、科学价值、可以直接应用于我国的对外斗争,则字数多寡,无关宏旨。如果要我说出一个具体字数,我认为今后实行学位制以后,硕士论文大体上相当于一本小册子,约五万字以上;博士论文,即一本专著,起码要十多万字,乃至好几百页。这就需要穷年累月,刻苦钻研,才可能完成。因此,写毕业论文时,应当把基点放在攻克难关的“难”字上,宁肯把困难想得更多一些。


马克思说:“在科学上没有平坦的道路可走,只有那些在崎岖小路的攀登上不畏劳苦的人,才有希望达到光辉的顶点。”搞科学研究不经过艰苦努力,想要轻而易举,一帆风顺,是不大可能的。写一部专著或长篇论文,就如同行军或逆水行舟,中间不知要遇到多少艰难险阻,走多少弯路。所以,进行一个科研项目,一定要有坚定地信心,坚强的毅力,勤奋的劳动。困难是事实,无可回避,但也不要被困难吓倒。还是应当战略上藐视,战术上重视之。


回想在十年浩劫的日子里,我为了想做点研究、写篇论文而受到阻扰、打击和迫害的情景,至今仍然历历在目。早在1972年,我选择了这样一个研究课题:《联合国宪章的修改问题》。然而,当我通过基层组织几次向领导请示,准许我翻阅内部资料时,居然遭到拒绝。1973年底,在所谓“右倾回潮”中,我由于爱搞科研竟被加以“业务实力”的莫须有罪名,受到了进一步政治迫害。1974年,为了征求有关部门对《安全理事会的否决权问题》一稿的意见,又触犯了“四人帮”的戒律,因而我再次受到了打击。可是,我并没有因之而丝毫灰心,依然我行我素、写我的文章。


在完成了修改联合国宪章问题的初稿之后,我这个“不识时务”的人,1975年又主动地拟定了一个研究题目:《第三世界国家对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巨大贡献》,可是,领导拒不批准。我不敢公开抵制,只好夜以继日,星期天也不休息,毅然决然大干了起来,终于写成了十多万字的《大陆架》和《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中的反霸斗争》两稿。“四害”横行时期的“罪证”,成了今日供研究生之用的《国家法专题讲义》。一位国际法研究生(原北大法律系党总支委员)感叹地对我说:“赵先生,你前几年做对了!”我回答说:“前几年不那样干,我今天怎么给你们研究生上课啊!”困难、阻挠、讽刺、打击、迫害,可曾改变我坚定不移地要搞科研的信心和决心?没有,丝毫没有。试问一个老知识分子想搞点科研、写篇论文,何罪之有?


赵理海先生


3


(一)选题


“老师,您觉得我的论文选个什么题目好啊?”这几乎是每个高年级研究生都要提出的一个问题,也是写毕业论文的一个重要环节。尽管每个人主攻的方向不同,但一般说来,在选择论文题目时,需要与可能,理论与实践,都应当考虑到,而不可偏废。如果能够对一个具有理论价值的问题,如国家主权、领土不可侵犯、不干涉内政等原则,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那就可能被用来作为揭露和反对社会帝国主义推行霸权主义的工具,因而也就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也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从主观愿望来说,研究某一问题,如“极小国家”的联合国会员国资格问题,似乎是必要的,但由于我国这方面的资料奇缺,要就这个问题写一篇洋洋大观的毕业论文,则是不可能的。


过去到西方国家主修国际法的中国留学生,其中不少人是以对条约特别是不平等条约的研究为其毕业论文的。什么“外人在华之地位”、“由中外条约关系而引起的法律义务”、“国际法上的废除不平等条约”、“治外法权”,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也有些留学生写的博士论文,是以“最惠国条款”、“情势变迁主义”为题。所有这些都是条约法上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就目前来说,国际法研究生的论文选题应当配合我国的对外斗争以及国际范围内存在或出现的重大理论问题或现实斗争。譬如,1958年我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发表后,有人写了《中国领海问题》这本小册子,就受到欢迎。又如,自1945年以来,由单方面要求而引起的大陆架争端,此伏彼起,层出不穷。同时,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已经接近尾声。在这种情况下,我花了两三年功夫,写出了《大陆架——一个有关国家主权和海洋资源的大问题》和《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中的反霸斗争》两文,看来是必要的、适时的。现在我正在做进一步的补充和修改,准备把这两篇东西合为一本专著,取名为《海洋法的新发展》。这样,题目由小而大,由长篇论文而专门著作,还是合乎事物的发展规律的。


还应当看到,国际关系错综复杂,需要研究的问题比比皆是。譬如,国际组织有普遍性,也有区域性的,还有各式各样的专门机构。其中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应当从何做起呢?依我之见,既然称选题,顾名思义,就应当有选择,先从重点、要害或尖端问题做起。正是从这个原则出发,我选了《联合国宪政的审议和修改问题》。最初我只打算写一篇万把字的文章。但是,经过反复探讨,我才发现满不是那么回事,我原先的主观设想不符合客观现实。大题小做,充其量只能挂一漏万,解决不了问题。事实表明,我已就这个问题写了十多万字,尚未能包括其全部内容。希望不久能够作为一部专著,为我国实现四化而献礼。


《海洋法问题研究》


(二)选材


论文题目选定后,你们又会来问我:“老师,关于这个问题有些什么参考书?上哪里找啊?”导师不是万能,不能要求他们对研究生打算研究的每个问题都了如指掌。但是,写论文应当怎样选材取材,我可以概括地谈点看法。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写论文也不能没有资料。这是每个研究生面临的一个难题。一篇论文的水平如何,固然要看是否有新的独创的科学见解,但文中引用的资料是否充分和可靠,也至关重要。要写好论文,必须做系统的周密的调查,详细占有资料。那么,应当搜集些什么资料呢?一般说来,写毕业论文最好能够使用原始资料(Original sources),否则,只好求其次,用第二手资料(Secondary sources)来补充。我曾引用过的原始资料有:(1)直接从政府档案馆找来的。1942年,当我在哈佛大学写毕业论文时,就曾到华盛顿的档案馆(对外开放)搜集了一些有关中美关系的原始文件。(2)各国政府发表的官方文件,如外交部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政府官员关于边界问题的报告》(红皮书),美国国务院编的《美国对外关系文件》等。我写的《乌克兰和白俄罗斯是怎样取得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资格的》一文,就是根据《美国对外关系文件:马其他和雅尔塔会议,1945年》以及美国总统杜鲁门,英国首相丘吉尔,美国国务卿赫尔、斯退丁纽斯、贝尔纳斯等人的回忆录而写成的。(3)国际会议的正式记录,如《第三十四届联合国大会正式记录》(第六委员会)、《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正式记录》等。此外,《联合国记事月刊》、《美国国务院公报》等期刊,也是我经常翻阅的原始资料。


在进行国际法方面的研究工作时,更加不可须臾离开的参考书,则是带有权威性的或称之为“标准作”的国际法一般论著或专门著作。前者如英国霍尔、奥康奈尔,美国海德,法国福熙,瑞士古根海姆等人的国际法,后者如劳特派的《国际法上的承认》、哥伦伯斯的《国际海上法》、拉克斯的《外层空间法》、鲍查德的《国外侨民的外交保护》、惠特曼的《国际法上的损害赔偿》、洛德的《条约法概论》、萨道义的《外交实践指南》、罗伯逊的《国内法和国际法上的人权》等。大量的国际法论文则见诸著名国际法期刊或论丛,如《美国国际法杂志》、《英国国际法年刊》、《国际法和比较法季刊》、海牙《国际法学院演讲集》等。


四十年代初,我在哈佛大学写毕业论文之前,曾走遍哈佛、耶鲁及国会图书馆,搜集了近千种参考书。经过仔细挑选,最后只引用了二百几十种。很明显,这里面有一个咀嚼消化资料的过程,弃其糟粕,取其精华,区分什么是研究对象中的大量的、普遍的、主要的材料,什么是少量的、个别的、次要的材料,从而选用最能说明问题的材料。


至于有关国际法的临事材料,最好平时就注意积累,不要等到写论文时临时抱佛脚。一个简便而有效的办法是“剪报”。每天看完报后,立即把认为有用的国际法资料裁剪下来。过一个时期,然后分门别类,用科研袋妥为保存,以便今后查阅。在这个问题上,我是有切身体会的。自1957年以来,我一直坚持剪报,迄未中断,积年累月,资料成堆。一旦写文章需要时,用起来十分得心应手。就以近两年来说,我从报纸上减下来的有关国际法的资料,就包括承认、建交、人质、战俘、飞机劫持、双层国籍、收回巴拿马运河、南海诸岛法律地位、第三次海洋法会议、苏联滥用否决权等。如果平时不加注意,需要时才临时搜集,那就会事倍功半,既浪费时间,又很难全部找到。“四害”横行时,有人妄图把我多年积累下来的科研材料,统统污蔑为我的所谓“罪证”,这真是天大笑话,也是枉费心机的。这些资料都是报纸上公开发表过的,所以他拿去后,第二天就原璧归赵,全部还给我了!


(三)撰写


论文题目定了,资料搜集得差不多了,接着便是动笔写。这就需要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写文章要有的放矢,你这篇文章究竟解决哪些问题,必须明确地提出来。譬如,在安理会的否决权一文中,我就提出了这样一系列问题:否决权究竟是怎么产生的呢?我们应当如何看待否决权?形势有了转变,否决权是否应当加以限制或取消?又能否取消得了?如果否决权难以取消,安理会的表决程序是否要修改?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又是否要调整?然后根据占有的大量资料,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研究,从而形成自己的观点,引出应有的必要的结论。学术论文贵在深沉。要勇于创新,最好有独到的科学论断,才能切中要害地解决实际问题。否则,没有调查研究,没有分析,乱讲一顿,这样的文章有谁要看呢?


我曾遇到过这种情况:有的人政治觉悟满高,看问题很尖锐,文章中引用的材料也不少。可是,一提起笔来,往往语句不通,词不达意。这样的文章看了之后是令人头痛的,作为毕业论文也是通不过的。


众所周知,内容与形式是辩证统一的。文章的内容固然起决定作用,但文章的表现形式也不是消极、被动的。当形式不适合内容的要求时,形式就对内容起阻碍作用。因此,在写文章时,内容当然要充实,但形式也不可不讲究。一篇高质量、高水平的文章,一定要结构完美,逻辑性强,一环套一环,不可粗心大意。特别是文字表达要精练、确切,语法修辞要力求通顺,字斟句酌,一丝不苟,精雕细琢,反复推敲。句子长短要适度,朗读起来,铿锵悦耳,引人入胜。马克思“在语言问题上就十分考究,有时到了咬文嚼字的程度”。所有这一切,没有严谨的写作态度是办不到的。反之,我升大学时,由于文字表达不确切曾闹出过一个笑话。当我写信给我父亲的信中说,我“欠了许多书债”时,我是指老师们指定的参考书,我还有许多来不及看。熟料过了不久,我忽然接到父亲寄来的一张一百元汇票,说要我用来还“书债”!这只是一件小事,不足挂齿。但是,如果如理外事工作,一字之差,就可能铸成大错,给国家带来巨大损失。


在写作过程中,如果坐在桌旁,苦思冥想,仍然不得要领,写不出来,那就不要硬写;否则,即便写出来了,也不会满意。可是,我有时躺在床上或休息时,灵机一动,反而想起一句话的措辞或某一段的结构。我立即用纸条记下来,以免事后忘掉。这样做,颇见成效。


我不是文学家,很难做到下笔成章。但我相信,我的写作态度还是比较认真的。遇到难题时,我往往写好几遍方才罢休。先勾画出一段话的大致轮廓;等思路通了,才写在一张破纸上;经过初步推敲,才誊写在稿纸上。每写一句话,立即改一遍;每段话写完后,又要改一遍。直到拿出初稿,边誊写,边修改,先后已修改了四五遍。因此,我感到,文章写完后,不妨多看几遍,将可有可无的文、句、段,认真加以删改。这是因为文章是客观事物的反映,而事物总是曲折复杂的,必须反复研究,才能如实反映。


以上所述只不过是我长期以来从事国际法论著的一些粗浅的经验、教训和体会。我个人的做法不一定适用于大家,不足为训,仅供参考。


也许有人认为,我过分挑剔,清规戒律太多。但是,我同意一句古话,“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论文写作也应当讲究方式方法。试问写出的文章不合规格,废话连篇,词不达意,怎么能适应客观要求呢?


值此八十年代国庆佳节之际,我不揣冒昧,给主修国际法的研究生同志们讲了这么些条条框框,不是要束缚大家的手脚,而是为了相互勉励,共同进步。让我们携起手来,为大大提高我国的国际法水平,对我国早日实现四化作出应有的贡献而努力奋斗吧!


匆匆草此,祝你们政治好、学习好、身体好。

 

1980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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