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永元
微博曝光自己就
黄毅清涉嫌诽谤
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
刑事自诉,
2018年7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
尴尬的是,立案后法院无法将法律文书送达给黄毅清本人,依@崔永元 的说法是,黄各种躲、各种藏、各种耍赖。
本文就此事件,回答3个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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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崔永元微博所言“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就不能开庭吗?
首先,明确概念:
送达是司法机关、执行机关、仲裁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一种诉讼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送达有以下五种方式:
1、直接送达
司法机关、执行机关、仲裁机关直接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如果受送达人不在,可以送交受送达人的成年家属代为签收(对方当事人除外)。现实中,法院、仲裁委往往电话通知受送达人,让其到法院或仲裁委领取送达文书,填写送达回证。
2、留置送达
在受送达人不愿意接受诉讼文书的情况下,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属于强制送达。这种情况,送达人会邀请邻居到场见证,并在送达回证上写明拒收理由和日期,送达人和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并可以使用拍照/录像的方式记录下送达的全过程。值得注意的是,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
3、委托送达
即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受送达人在异地,受诉法院直接
送达受送达人不方便时,可以委托受送达人住处的基层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人民法院应出具委托书,并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
4、邮寄送达
用邮寄的方法,将诉讼文书送达给受送达人的行为。实践中,法院、仲裁委一贯采用EMS邮政挂号信来邮寄,挂号信上的回执作为送达凭证,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作为送达日期。
5、公告送达
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最后的送达方式。根据法律规定,法院采取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实践中,还可以在网络上发布公告。公告送达是最后的送达手段,为了使诉讼程序正常进行,法律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期到达后,无论被告是否实际收取传票,法院都可以缺席审理判决了。
拒绝领取传票最多能起到拖延一定时间的作用,没有特别理由意义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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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是诽谤罪?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
处
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针对网上发信息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更明确的规定,其第二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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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什么是刑事自诉?
所谓的刑事自诉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 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 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指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已经书面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该类自诉案件需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案件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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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刑事自诉不同于民侵权之诉,后者输了大不了赔钱,而前者是刑事案件,虽然是自诉,但如果真输了,是要判刑的。
如果黄不能证明自己说的“属实”那黄毅清恐怕就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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