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北京市农民一次性整建制转居成本
根据北京市统计局2011年数据,在城市功能拓展区的农业户籍人口为34.9万人,这部分地区属于集中城镇化地区,按50万/人标准(不含农民回迁房价款)计算,共计需要1745亿元;在城市发展新区和生态涵养发展区的农业户籍人口分别为146.4万人和82.9万人,共计229.3万人,这部分地区属于非集中城镇化地区,按20万/人口径计算,共计需要4586亿元。即全市转居264.2万农业户籍人员,合计共需支付市民化成本6331亿元。考虑到在农民整建制转居过程中,还需要公共服务设施投入、部分农民的补偿回迁房价款、转型机会成本(拆迁造成的收入来源暂时终止)等各类额外支出及各类不确定性支出,假设需另外支出15万元/人,还需要支出市民化成本264.2×15=3963亿元。两项合计,全市农民整建制一次性转居总成本为6331+3963=10294亿元。如果只计算社会保障部分成本,即按照集中城镇化地区23.9万/人和非集中城市地区6.27万/人标准计算,两类地区成本总共为2271.8(34.9×23.9+229.3×6.27)亿元。
4.农民整建制转居需要采取分批次方式
2012年北京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3314.9亿元。如果政府财政只负担社会保障部分,这意味着各级财政至少需要筹措2271.8亿元资金,才能启动全市农民的一次性整建制转居。这些社保成本占了2012年财政预算收入的68.5%,现有财力无法直接支撑当前农民的一次性整建制转居。而要支付10294亿元的农业户籍人口的市民化总成本则更加杯水车薪。因此,需要探索多元化的成本分担机制,分批次推进农民整建制转居工作。即推进整建制农转居工作要根据具体的现实条件,确定整建制转居的区域范围,可以考虑发挥乡镇统筹职能,分时期分批次有计划地推进以一个村到多个村再到一个镇为单位的整建制农转居。
三、推进农民整建制转居的主要策略
农民整建制转居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内容繁杂,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交织,土地制度、资产制度、户籍制度相互制约,相互影响。如何处理不好,很容易激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因此,设计合理的推进策略,就显得尤为重要。从北京的实践看,重点应集中在集体经济组织功能转型、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破解、土地制度创新和农转居政策完善等4个方面。
1.集体经济组织功能转型
在传统的农村集体所有制下,进城农民与村集体的产权关系无法理清,无法有效处置在农村的集体资产,形成了农民与集体、在村农民与不在村农民之间的矛盾。这样就需要探索集体经济新的有效实现形式,按照现代市场经济要求,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实现政经分开,把集体经济组织建设成为健全的市场主体。但是,改革开放以来,在“政经不分”问题上一直未能有效破题,大多数地区以村务决策程序替代集体经济组织决策程序,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有效的经营管理。同时,集体经济组织政经不分的体制也造成了集体资产经营效益低、集体经济管理成本高、集体经济凝聚力弱等问题,从根本上制约了集体经济实力的发展和壮大。只有剥离社会性负担,集体经济组织才可能由一个社会与经济功能混合的组织转变为一个单纯的经济组织,成为一个具有完整市场主体地位的社会性企业。推进整建制转居,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剥离了社会性负担,从而取消了政经不分的存在依据,为集体经济组织重新进行自身功能定位,向健全的市场经济主体转型提供了重要契机。为此,推进整建制转居要充分考虑集体经济组织下一步发展方向,解决好未来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定位转换问题。
落实集体经济功能定位的转型,需要加快集体经济组织法制化进程,剥离集体经济组织社会性负担,更好地发挥农民市民化组织载体作用,推进整建制农转居。对于那些具有地方立法权的特大城市,应制定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法律,明确集体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功能定位,确立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实现集体经济组织、党支部、村委会各司其职。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合作经济属性,改变过去一些地方将其定位于股份制企业、按《公司法》注册登记和交税的做法。同时,要积极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现代产权制度,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使集体经济组织成为农民融入城市的重要组织载体。一是要解决内部利益群体之间矛盾。一些先转居的人员会提出对升值后的土地资源及集体资产进行二次量化要求,如何平衡利益关系需要进一步的探索。再如集体股比重应随着社保制度完善而逐步降低并最后取消。其次,让农民带资进城。为维护转居人员的切身利益,应坚持撤村不能撤社,将农工商公司改造成股份合作制企业,明晰农民和集体、农民和农民之间的产权关系,让农民带着资产进城。第三,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科学决策、科学管理,壮大集体经济,保障农民和集体的收益分配权。
2.彻底破除城乡二元结构体制
户籍制度是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的重要标志,但户籍制度改革难点不在户籍制度本身,而是其背后隐含的大量的福利因素,其实质是农民市民化的成本门槛。推进农民市民化首先是一个探求如何实现福利待遇公平分享后的资金平衡问题。实际上,一些地区已经转居的人员由于难以迈过成本门槛,在社保和公共服务领域仍难以一步实现与市民的融合。由于转居人员的生产生活方式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改变,仍然在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有的土地上生活工作,经济收入的高低主要依托和取决于集体经济的发展。加之农民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而且职业技能单一,就业面不宽,缺乏市场竞争力。为此,推进整建制转居,不能仅实现“户口翻片”,需要从根本上破除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加快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与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借鉴北京等地的经验,转居后续工作应把重点放在社保、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农民培训及社会资金引入等方面:一是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做好城乡社会保障衔接的后续工作,实现转居人员应保尽保。二是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教育、医疗、卫生等领域加大市级统筹力度,解决转居地区公共服务短板问题。三是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实现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在主干道、饮水、排水以及环卫保洁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加大市级财政统筹力度。四是加大职业培训力度。为适应市民化后生产方式转变的需要,加大专业技能培训力度,促进转居后农民非农就业转移,保障转居后的新市民能够实现长期的安居乐业。五是通过财政贴补等形式,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农村,积极探索多元化的农民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
3.加大土地制度创新力度
国家法律规定,城市市区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农民一次性整建制农转居后,农民全部成为市民,农村社区成为市区,集体土地理应变为国有。但是,这意味着农民土地权益的永久丧失,需要给予农民相应的补偿。实际上,在资金成本无法消化的情况下,集体土地性质难以发生变化,土地使用权仍归集体所有。创新土地制度,关键是要打破“城市土地国有”的神话,固化农民土地集体产权,并让土地有效流转起来,集中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实现集体土地的集约高效利用。一是要加快确权颁证工作。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确权到户,颁发证件;对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集体林地所有权、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其使用权、经营权确权到用地单位或承包户。对于整建制转居后剩余土地仍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规划确定的土地性质使用。二是培育土地产权市场。依靠市场手段让远郊平原和山区的农民通过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等资源要素凭证的市场交易获取级差地租收益。要把交易平台建设的重点放到乡镇和县一级的公共交易平台建设上,使农民更便捷地进行资产的交易和管理。各地可选择有条件的地方进行试点,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或者集体资产服务中心为依托,构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将宅基地产权交易和社会保障、住房置换等统一纳入到综合的交易网络系统,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三是创新资产经营形式,跨越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的鸿沟。建立和拓宽农村集体资产抵押融资渠道,培育新型农村金融业态。通过资产信托方式,让农民通过受益凭证成为融资主体、投资主体和受益主体。
4.进一步完善整建制农转居政策
就北京市而言,148号令已经执行近十年,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已经发生很大变化,农业户籍人口比重已经下降到总户籍人口1/5以内,同时,一些农村地区已无地可征的现实状况,要适时进行政策规定的修改和完善,以适应整建制转居的现实需要。一是政策机制上要有一定的弹性空间。让农民和当地政府部门能有一定自由选择和裁量的余地,增强政策可操作性。可以参照上海镇保与北京平谷区马坊镇采取低标准均等化的普惠制方式,在民主讨论基础上适当降低社保标准或上海市采取“镇保”降低市民化成本办法,加快推进整建制转居工作。二是建立重大项目征地审批与当地农民就业、社保联动机制,形成“经济社会建设、用工岗位开发、公共就业服务”的统筹发展的政策机制。三是明确分类推进原则。在城镇化较快地区继续执行原政策,进行征地转非安置工作。在少量线形、分散式征地地区,建设用地按照规划全部征用,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助费用于村民缴纳社保费用,实施低标准均等化享用,最大限度扩大失地农民的社保覆盖面。对于绿隔、生态涵养区等特殊地区,整建制转居缺乏资金来源,需要依托市级统筹解决转居资金平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