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办理提取业务时提供的身份证件需与公积金系统登记证件一致。
(二)
提取首付款不
影响以该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可贷额度计算。
(三)
提取首付款的收款帐户须是所购房屋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首付款划转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前,申请人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及其他提取业务。
(四)
首付款未申请划转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前,申请人可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取消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申请表》原件办理取消提取支付首付款业务。
(五)
提取首付款购房后可以该套住房继续申请提取,可提取额度扣减已提取首付款金额。
(六)
申请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后,继续以同一套住房申请购房提取的:
1.使用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可以在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时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还贷;在还款期内,还可申请商贷部分的按月还贷;已成功办理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在
按月还贷期间不能再申请首期房款提取。
2.未使用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可以每三个月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七)
现有住房正常提取的,若新一套住房需申请提取首付款时,需先注销现有住房的提取申请;现有住房已办
理按月还贷提取,需要先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再办理提取首付款。
(八)
办理提取首付款放弃原住房提取的,若以原住房再次申请提取的,需符合申请时的提取政策规定,并在有效
期内再次提交资料申请提取,核定可提取额度时须扣除已提取的金额。
(九)
申请人在本市存在多
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需将多个账户合并后方能办理提取业务。
(十)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购房人应会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合同被撤销、解除或者确认
无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提取金额原路退回。按以下流程处理:
1.《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携带退房协议和退款申
请表至住房公积金中心前台网点,住房公积金中心核对无误后,在退款申请表上盖章。
2.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公积金中心盖章的退款申请表向预售资金监管部门
申请退款。
3.预售资金监管部门核准同意后,监管账户银行将购房人支付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退回至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退款转账时需备注退款申请人姓名和
证件号。
4.任一申请人持身份证原件和退款转账凭证(需备注退款申请人姓名和证件号)至公积金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