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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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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权责任法的司法解释,经过二十余年的规范化发展,成就斐然。《民法典》施行之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以正确适用《民法典》。2024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法释〔2024〕12号,以下简称《侵权责任编解释(一)》),该解释是我国首部关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体系化司法解释。本文将系统地研究相关司法解释的制定和修改情况,总结发展成果,探讨发展规律,预测可能的发展方向,以促进对相关司法解释的准确理解和适用。
《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若干司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其中最主要的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在《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制定之前,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比较粗糙且分散,没有进行系统、全面的制度设计,诸多重要问题都未得到澄清。《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范围、请求权主体、构成要件、赔偿数额的确定等内容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这标志着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正式确立,对于人身权益的保护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具体而言,《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取得了三个方面的重大进展。首先,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范围。其次,明确了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可以请求死亡赔偿金。最后,规定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民法通则》第119条对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作出了初步规定,但是在规则供给方面仍存在不足。《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从三个方面对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作出重要发展。首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明确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简称“两金”)属于物质损害赔偿。其次,《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完善了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赔偿标准、计算方式等。最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增加了损害赔偿之外的侵权责任法规范。《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条至第5条规定了受害人故意和过失、多数人侵权责任;第9条至第16条规定了若干特殊类型的侵权责任以及与侵权相关的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是最早的两部针对侵权责任法一般性问题作出的全面解释,不仅回应了当时司法实践的客观需求,而且填补了《民法通则》的空白,完善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基础制度。同时,标志着我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步入全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开始针对特定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展开系统、全面的解释工作。
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部分吸收了《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内容。整体来看,《侵权责任法》基本上是吸收具有一般性的规则,细节性问题仍留给司法解释加以解决。《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及时对《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进行修改,导致两部司法解释的部分规定与《侵权责任法》不一致。实践中依据《侵权责任法》和两部司法解释判案的情况同时存在,相应判决结果在某些情况下存在实质性差异。
《侵权责任法》至《民法典》期间的司法解释主要解决《侵权责任法》的适用问题,基本上对应《侵权责任法》分则的责任类型。同时,司法解释也关注到存在突出的社会治理需求的新问题,系统回应了社会发展带来的新挑战,填补了《侵权责任法》的空白。这一阶段发布的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11号,以下简称《网络侵权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2号,以下简称《环境侵权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法发〔2019〕25号,以下简称《关于高空抛物的意见》)等。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正式施行之前对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清理,主要目的是配合《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在本次清理中,侵权责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部分内容被《民法典》吸收与完善,不应当继续保留;而部分内容与《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已经不相符合,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由于《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发布时间已久,跨越了《侵权责任法》,所以在本次清理时产生了较大变化。《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制定的司法解释整体上变动不大,实质性修改不多,基本上是对《民法典》的适应性修改。
《民法典》施行后,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问题和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以及审判实践中与侵权责任编适用相关的重点难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三个新的司法解释,以细化《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配合《民法典》的正确实施。这三个司法解释分别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5号,以下简称《人脸识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5号,以下简称《生态环境侵权司法解释》)和《侵权责任编解释(一)》。作为首部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为解释对象的司法解释,《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的发布标志着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的系统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时更加强调法律规定的体系化适用,避免造成裁判规则之间的矛盾和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