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力的束缚:新宣传的存在空间
在政治活动中,权力一旦失去约束,就犹如脱缰的野马,不仅会殃及社会大众的利益,有时甚至断送了自己的公信力乃至某一个政治行为的前途。因此,新宣传首先需要对权力予以约束,这才能给新宣传提供生存的空间。
一是法律的“底线”约束。作为保障社会运行的“底线”,法律在宣传行为中应发挥应有的作用,强化对权力的约束。这种权力约束一方面来自法律对整个政治体系中权力的约束,另一方面更来自对宣传行为中的权力的约束,使得权力不能肆无忌惮地宣传。
二是伦理的“高线”约束。传播不实的消息不是新闻已是共识,同样传播不实的事实的不可视为宣传行为,而是造谣行为。可惜的是,这一试图对宣传进行伦理约束的观点,尽管通过大众媒体予以传播,但未能扛得住意识形态对宣传的冲击。今天,当意识形态冲突已不再是世界政治的主流时,正是让宣传回归本位的时候。
权力的约束是政治学领域的核心议题。宣传与行政、司法、立法等一样,都是政府行为的一部分。作为宣传的核心要素,权力必须得到约束,才可能使宣传不被滥用,维护宣传形象应如同维护政府形象一般。正如学者王怡红所言,宣传正当性“能从宣传的权力起源上解释宣传所含有支配性及其关系结构”,宣传必须追求正当性,“才会保持宣传合法性并阐释宣传效力”,因此,“宣传依靠权力所创造的传播关系需要受到宣传义务与责任的正当化的约束。”(王怡红,2014)具体到实践中,由于宣传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因此也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一个由宣传主管部门、新闻行业协会、新闻界、新闻学界、法学界、政治学界等构成的宣传伦理委员会及其定期对宣传行为是否越权进行监督的机制,在实践中有助于宣传权力的约束。就此而言,法律的“底线”与道德“高线”是保证权力承担起义务和责任的具体约束。
再深一步,宣传如果具有合法性,就必然面临宣传自律的问题。反观宣传的历史,自律的缺失是使宣传者不但没有通过宣传获取政治目的,反而落得民心向背的重要原因。宣传该如何自律?这是一个有待深入探讨的问题。但无论如何,宣传的自律之基础是权力的约束。
(二)权利的保障:新宣传的宣传伦理
新宣传要获得可持续的保障,就不得不重视被宣传者的权利。由于权力因素的参与,在宣传者与被宣传者两大宣传主体中,被宣传者显然是处于弱势地位。当弱者面对强者之时,就涉及到正义问题。约翰·罗尔斯认为,正义有两大原则:1.每个人对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的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2.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被合理地期望适合每一个人的利益,且依附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罗尔斯,1988:60-61)。
在实际宣传活动中,由于普通大众文化素质较社会精英低,在接触宣传之后所受到的影响自然不一样。这一类由于接受教育、社会地位不同而不同的不平等现象,罗尔斯称之为“差别原则”。针对由此造成的不平等现象,罗尔斯提出了“补偿原则”,以此使任何人“不会因为他在自然资质的分配中的偶然地位或者社会中的最初地位得益或受损。”(罗尔斯,1988:102)本着这样的平等与公正原则,新宣传中的被宣传者权利起码应有以下两个:
一是接受教育的权利。通过民主教育、媒介素养教育等,提高被宣传者判断宣传信息的能力。教育是杜威一向主张的公民权利。在他看来,外部权威是民主社会所否定的,取而代之的是通过教育获得的公民的自愿的倾向和兴趣。他更注意到了,教育不被一个阶级积极用来作为更加容易剥削另一个阶级的工具,且学校提高效率以便“在事实上减轻经济不平等的影响。”(杜威,1990:104)杜威这里所说的教育反映的是教育与宣传之间的纠纷。他所说的被一个阶级用来作为工具的教育,在此后的实践与宣传研究,往往被视为宣传行为的一部分。揭示这种以教育面貌存在的宣传,正需要真正的教育予以保障。
二是反宣传的民主权利。新宣传可以被视为是政府的合法行为,但与此同时,被宣传者的反宣传权利也应得到保障。反宣传的存在,可以弥补权力单方面宣传带来的“洗脑”“操纵”等有可能存在的负面宣传行为,使得被宣传者处于更加多元的信息环境之下。如果宣传可以作为合理的政治行为,那么反宣传同样可以作为一种政治行为存在,这是现代政治中权力制衡的要义。针对无法避免的宣传,美国学者克鲁克伯格就指出,公众“应被告知并适应宣传的使用”,以便做出“防守”或“进攻”的选择(Kruckeberg,Vujnovic,2005)。
(三)主体的协商:新宣传的宣传治理
宣传是一种传播行为,宣传者、被宣传者、宣传目的、宣传渠道、宣传效果是其中几个重要因素。
其一,给予新宣传新的生命,就要树立宣传的相互性观念。王怡红认为,“相互性与和沟通优先概念可为宣传的关系治理提供理论或研究概念上的支持”(王怡红,2014),沟通的动机是共享利益,由此可以保证宣传的稳定性。本文认为,所谓“相互性”,即宣传者与被宣传者之间并非一成不变的主动与被动关系,一旦宣传内容不被认可时,宣传者就会陷入尴尬处境,难以取得宣传目的。宣传者对此应有足够认识,必要的时候甚至可以把宣传的目的向公众解释清楚,以获取支持。
其二,要明确宣传主体间的对话、沟通与协商的机制。宣传者与被宣传者之间往往是不对等的,维护这种不对等的信息“传受”关系,就需要有充分的对话、沟通与协商。在一个民主的政府中,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表达权是基本权利,这些权利为宣传的对话、沟通与协商提供了法理基础。对话、沟通与协商机制,实际上是对宣传中的权力进行约束,使得宣传过于偏向权力的意志,而是以宣传效果或宣传的最终效果是否有利于公共利益为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