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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媒体翻录将为版权保护带来新挑战

知识产权那点事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7-12 21:26

正文

根据英国知识产权局与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PRS for Music近期公布的一项研究成果(点击“阅读原文”可查看),流媒体翻录已成为英国发展最为迅猛且最为流行的盗版方式。报告指出,2014-2016年期间,流媒体翻录网站的使用量增长了141.3%,远超包括P2P服务在内的任何盗版服务,为版权保护带来新挑战。事实上,早在2012年,流媒体翻录网站Youtube-mp3.org就因版权问题受到Youtube的警告,并相继在德、美等国被唱片业协会、唱片公司起诉,但并未引起太多关注。在本文中,笔者试图对流媒体翻录及其对网络公司合法商业模式、著作权法的挑战作出分析。

何为“流媒体翻录”?

“流媒体翻录”是由英文“stream ripping”翻译而来。要理解流媒体翻录,我们需要首先理解通过网络提供内容服务的最常见的两种方式:提供流媒体(streaming)服务和提供下载服务(download)。提供流媒体服务最常见的方式即在线听歌、在线观看电影等,其核心在于对作品的欣赏要以联网为前提;下载则意味着通过联网获得作品的永久复制件后,该复制件保存在本地,通过对本地复制件的使用,无需再次联网即可直接欣赏作品。流媒体翻录,则提供了一种将流媒体文件直接转化为下载文件的方式。以Youtube-mp3.org网站为例,用户只需打开该网站,并在对话框中输入相应的Youtube视频链接地址,即可提取中相应视频文件的音频部分,该音频文件以mp3格式存在,并可下载保存,从而实现从“流媒体”到“下载”的转换。

根据PRS for Music官网公布的情况,英国约有57%的成年人对流媒体翻录服务有所了解,并有15%的成年人实际使用过此类服务。关于使用的原因,有31%的用户表示自己已经合法获取了该音乐其他形式(如实体光盘)的复制件;有51%的用户表示是希望能够在线下、不同终端使用音乐;而各有21%、20%的受采访者表示是因为买不起正版音乐或者音乐定价虚高。可见,流媒体翻录这项技术本身具有中立性,可同时服务于合法与非法目的。因此,本文对流媒体翻录合法性的分析也将着眼于服务的使用方式,而不对技术本身作出评判

流媒体翻录对网络服务商商业模式的影响

笔者认为,流媒体翻录至少将在三个方面对网络服务商的商业模式产生破坏。以下以在线音乐服务为例做一简单分析。

其一,对基于广告的免费流媒体服务提出挑战。整体而言,虽然我国网络商业模式正在从免费模式向付费模式逐渐转变,但不可否认,基于广告的免费模式仍旧占据主导地位。在网络平台与版权方的结算方面,对于免费服务,通常会基于广告收入或播放次数进行一定比例的分成。流媒体翻录工具通过将串流转化为下载文件后,用户无需再通过联网方式在线收听歌曲,用户对流媒体服务的使用量减少了,网络平台所获得的广告收益以及给版权方的分成,也就相应减少了。

其二,对会员包月服务产生冲击。会员包月服务应该说是目前网络付费服务中最为流行的方式,包月服务的核心在于使用户通过支付一个较低的数额,获得较大数量的内容在短期内的使用权。包月服务得以维持的关键在于用户对连续包月的偏好,换言之,如何确保用户在买了这个月的会员之后,下个月还会继续买会员,是会员服务得以延续所必须要考虑的。因此,会员服务的理想模式是仅提供流媒体服务,不提供下载,只有这样,用户才能基于使用权而有动力续费会员服务。流媒体翻录工具的出现为用户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用户可以买一个月会员,把自己喜欢的音乐全都翻录一遍,保存到本地,于是乎不用再买下个月的会员服务了(当然,这一分析对关注新歌的用户并不适用)。这无疑对会员包月服务的持续盈利能力产生威胁。

其三,直接替代付费下载服务。如果说流媒体翻录对免费流媒体服务、会员包月服务产生的冲击相对迂回,那么其对付费下载服务的冲击则非常直接——既然可以从免费/相对价格低廉的包月流媒体服务(一般为10元/月)中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直接获取到下载复制件,又何必花更高的价格(通常为2元/首)来购买呢?

由此可见,流媒体翻录的广泛使用将会对互联网内容服务商提供服务的三种核心商业模式产生无法估量的损害,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流媒体翻录的版权侵权分析

在对流媒体翻录的版权侵权问题进行分析之前,笔者认为有必要提一下P2P服务。

自P2P技术产生以来,利用P2P服务从事盗版的行为就一直是网络版权维权的重点。而从各国著作权法规定入手,对P2P服务的规制均有法可循。从Napster案中帮助侵权、替代责任规则的适用,到Grokster案对引诱侵权规则的引入,再到欧盟“海盗湾”案件澄清“向公众传播”的含义,P2P服务始终无法逃离版权法的手掌。不过P2P服务提供者在侵权中扮演的并非“直接侵权人”的角色,引诱也好、控制也好、帮助也好,都恰恰指明了P2P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地位,而直接侵权人则是将文件置于P2P网络共享文件夹中的用户。由于存在直接侵权行为,因此对间接侵权的认定也变得相对容易。

流媒体翻录则与之不同。就以Youtube-mp3.org网站为例。在整个使用过程中,只有用户和网站双方的参与,这个过程可以简化为:用户上传——网站处理——同一用户对复制件进行下载。从严格意义上讲,此处并不存在任何“传播”行为,除非网站将复制件保存在服务器上,并在其他用户发起同样需求时予以提供。因此,可供考虑的权利就只剩下复制权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构成合理使用。从字面含义来看,用户使用流媒体翻录服务复制作品的行为具有为个人欣赏的目的,可以纳入到合理使用范围中。既然难以认定存在直接侵权,对间接侵权责任的追究便无从着手。由此观之,从版权侵权的角度追究流媒体翻录服务的责任,似乎行不通。

Youtube-mp3.org在德国被诉的一起纠纷也佐证了上述观点。在德国,为私人目的复制音乐本身并不违法。但德国联邦音乐产业协会(BVMI)仍以存在侵权为由将Youtube-mp3.org网站的运营方诉至法院。BVMI指出,Youtube-mp3.org在收到用户提交的url地址后,除向用户提供音频文件外,也会自动将提取的音频部分存储在服务器上。这样一来,如果另一用户提交了同样的URL网址,只需将该网址与服务器中已经存储的文件进行匹配,无需再做一次从视频到音频的转换,从而加快下载进程。BVMI认为此类提供行为构成侵权。然而在诉讼过程中,youtube-mp3.org网站运营方不再提供上述“存储——匹配”功能,该网站遂得以生存下来。从上述诉讼经历也可以看出,对流媒体翻录服务进行版权法规制确实存在一定的障碍。

其他规制路径

1

追究破解技术措施行为的法律责任

虽然大多数国家都认可通过版权法对技术措施进行保护,且保护范围不仅限于禁止规避行为本身,也合理延伸至禁止生产、提供规避工具的行为,但对于是否能够通过技术措施来防止用户实施本属于合理使用的行为,则仍未有定论。如果我们认可合理使用不应仅成为一项侵权豁免事由,而是直接构成使用者权利的一部分;如果我们认为合理使用有着保护公民获取信息的自由等更高层面的考量,则需要对以技术措施来排除合理使用的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审慎考量。与之相对应,为满足合理使用的需求而破解技术措施的行为,也就具有了一定的正当性。

此外,从技术措施角度追究流媒体翻录运营、制造商的法律责任,还需满足权利人使用了技术措施、且技术措施具有有效性的要件。如果仅仅截取了一段音频,该音频文件中并未施加任何防止下载的技术手段,则无法认定存在破解技术措施的行为。

2

从合同角度追究用户的违约责任

网络内容提供商用户协议中对用户行为的约束,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流媒体翻录带来的问题。通过用户协议,网络内容提供商可以对用户复制的权限作出合乎己方利益的限制。但这样的方式存在诸多疏漏。首先,合同的相对性意味着流媒体翻录服务提供者并不能受到约束;其次,在版权人与网络内容服务商并非同一主体之时,版权方也无法追究任何责任;最后,要实现对每个用户违约行为的追踪,对网络服务商而言,几乎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解决方案初探

由上文分析可知,对流媒体翻录较难进行法律规制的症结点在于我国《著作权法》对私人复制的合理使用的界定过于宽泛。应当说,“学习”、“研究”的目的与“欣赏”的目的存在本质差别。对于具有“学习”、“研究”的目的的用户来说,该用户既是版权作品的使用者,也是未来著作权作品的创作者,因其未来可能的贡献而对现在的使用行为进行豁免,有一定正当性;而具有“欣赏”目的的用户则为单纯消费的使用者,并未贡献新的价值,在这个人们可以以相对低廉的价格方便地获取到版权作品的时代,是否还应允许此类合理使用,值得商榷。毕竟,知识取得的自由,也不应等同于知识获取的免费。


如果依旧允许将欣赏目的作为合理使用的考虑因素,也应将用户本身是否已经合法享有复制件作为认定自行复制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前提要件。这样一来,除非用户本身已获取合法复制件,否则任何对流媒体翻录服务的使用都将构成对复制权的直接侵权。毕竟,有了直接侵权,对流媒体翻录服务提供者间接责任的追究才有可能实现。

小结

技术的进步一次次对版权保护与合理使用的界限提出挑战。P2P服务在现有版权法框架下被追究侵权责任的可行性、非法复制与非法传播行为的对应性,导致个人使用的合理使用本身存在的问题被忽视了。而新兴技术手段的出现,把这一问题再次带进我们的视野。《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形成的送审稿,在关于“个人使用的合理使用”的条款中删除了“欣赏”目的,并将允许复制的范围从整部作品限缩为作品片段。这样的修改是十分必要的,否则版权人苦苦经营的合法商业模式将无从维系,利益平衡机制也将无法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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