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
首先,所有首违不罚的违法行为都须满足
2
点共同的免罚条件
:
“
1.
初次违法(同一生产经营主体两年内未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视为初次违法);
2.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
其次,免于处罚后,所有相对人应当做到: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依法履行召回义务,并对非法产品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避免再次流入市场
。违法行为对应的其他免罚条件如下:
1.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散装熟食销售除外)”还需满足“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
2. “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还需满足“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1
个月:实际具备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
3.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还需满足“
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其中之一的
”。
4.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还需满足“
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
5.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还需满足“
不包括餐饮环节;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
500
元;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
6. “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还需满足“
属于食品经营环节;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
7. “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主体生产过程控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规定或食品经营主体经营过程控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规定”还需满足“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
8. “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还需满足“
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
(二)《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
首先,所有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都须满足
2
点共同的免罚条件:“
1.
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2.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其次,免于处罚后,所有相对人应当做到: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依法履行召回义务,并对非法产品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避免再次流入市场。
违法行为对应的其他免罚条件如下:
1.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还需满足“
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
2.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还需满足“
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
500
元,且食品未售出;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
3. “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还需满足“
属于食品经营环节: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
4. “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还需满足“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