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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制定清单,12种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和轻微免罚

颖悟律评  · 公众号  ·  · 2025-02-14 08:30

正文

近日,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 2024 5 号)要求,深入践行监管为民理念,积极推行服务型执法,规范涉企执法行为,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依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

主要内容

(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

首先,所有首违不罚的违法行为都须满足 2 点共同的免罚条件 1. 初次违法(同一生产经营主体两年内未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视为初次违法); 2.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其次,免于处罚后,所有相对人应当做到: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依法履行召回义务,并对非法产品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避免再次流入市场 。违法行为对应的其他免罚条件如下:

1.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散装熟食销售除外)”还需满足“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2. “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还需满足“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1 个月:实际具备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

3.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还需满足“ 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其中之一的 ”。

4.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还需满足“ 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

5.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还需满足“ 不包括餐饮环节;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 500 元;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

6. “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还需满足“ 属于食品经营环节;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

7. “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主体生产过程控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规定或食品经营主体经营过程控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规定”还需满足“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

8. “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还需满足“ 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

(二)《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

首先,所有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都须满足 2 点共同的免罚条件:“ 1. 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2.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其次,免于处罚后,所有相对人应当做到: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依法履行召回义务,并对非法产品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避免再次流入市场。 违法行为对应的其他免罚条件如下:

1.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还需满足“ 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2.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还需满足“ 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 500 元,且食品未售出;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

3. “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还需满足“ 属于食品经营环节: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

4. “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还需满足“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特别提示

上述两份清单中均明确指出:

1. 本清单针对某一违法行为类型列明的适用条件,应当同时具备。

2. 经营主体存在情节严重情形的,不适用本清单。

3.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以及为其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适用本清单。

4. 依据本清单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两份清单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原则,寻求行政执法适法性、合理性、准确性的具体行动,确保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避免畸轻畸重,将有利于解决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重点关注的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执法领域“小案重罚”“类案不同罚”等问题。

参考链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zfjcs/art/2025/art_142d79c3d24d42b4a2334520b60938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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