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不少公司或自媒体(下称“图片使用方”)都收到过图片版权公司发送的维权通知,一般会列上他们使用图片的清单,并附上图片版权公司网站中对应图片链接,以证明图片使用方存在未经授权使用的情况,并据此提出要求图片使用方向其支付授权费,或就历史使用及将来的使用打包签署一份授权协议。
遇到这种情况,我们通常会建议图片使用方要求图片版权公司提供能够证明其享有版权的证据,例如能够证明图片版权来源的证据、图片版权公司获得上述图片的授权链等,但图片版权公司常常不予理会。一旦图片版权公司提起诉讼,他们还可能会向法庭提供一份从境外版权公司整体获得相关图片的授权公证文件,而不会提供图片原始权利人授权给境外版权公司的授权书。
从现有的司法实践来看,除了个别法院以图片版权公司无法举证原始权利来源为由判决原告败诉,绝大多数的判决都支持了图片版权公司的诉请,根据照片精度、知名度、独创性不同,可能判赔支付每张数百元至数千元不等的费用。
最为知名的一个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之十二: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国外运重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再审案”。该案中,当事人对于原告方提交的证据能否证明该案中原告的上游授权方美国Getty公司享有系争图片的著作权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后认为“getty公司、华盖公司拥有数量巨大的图片,基本采取在官方网站上登载图片并可直接网上购买的方式经营。其网站上登载图片,虽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但同样是‘公之于众’的一种方式。故网站上的‘署名’,包括本案中的权利声明和水印,构成证明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享有著作权的证明”。 最高院在该案判决中也表明“如果对初步证据要求过高,比如对每一张图片都要求取得摄影师的授权证明,或者每一张图片去做著作权登记的话,对权利人而言无疑是巨大的负担。而且相关费用如属于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归根结底要由侵权人来承担。故本案中,华盖公司一审时以确认授权书、网站权利声明以及图片上的水印共同主张权利,应认为已经尽到了初步的举证责任”。
上述法院的判决思路是,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就是作者或授权人。因此只要图片版权公司在照片上盖了水印或进行版权登记,且图片使用人无法举证系争照片还有其他合法来源,法院大多数情况下都会支持图片版权公司的诉请,而对于图片使用人要求原告提供图片原始权利人的要求不予理会。
从司法实践角度,上述审判思路当然有其合法基础,也极大降低了审理案件的工作量。但是,从社会效果角度,由于图片使用方大多数不是图片专业公司,无法查找每张图片的来源,且每张照片的索赔金额并不高,似乎不值得为这小事请律师。因此,大多数图片使用人可能会因“怕麻烦”而选择与图片版权公司妥协,支付一笔授权费了解纠纷。但一些不良图片版权公司从中尝到了甜头,就在一些并非自己拥有权利的图片上随意加盖水印,试图将图片据为己有,并向使用方索要不菲的”版权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