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北京晨报
北京晨报【新闻热线】010-87955959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气象北京  ·  首席说天气|大风天气来袭 ... ·  昨天  
北京本地宝  ·  高铁改签收费标准! ·  4 天前  
气象北京  ·  2025年2月5日北京天气早知道,来看AI数 ... ·  2 天前  
气象北京  ·  正月初七,元气满满准备开工啦~ ·  2 天前  
气象北京  ·  森林体验指数预报(2025-2-2) ·  4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北京晨报

【重磅】你自己认罪?不行!这五个部门的新规定说“不行”

北京晨报  · 公众号  · 北京  · 2017-06-28 09:28

正文

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从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方面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程序,切实防范冤假错案产生。《规定》明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要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排除非法证据后定罪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依法作出无罪判决。该《规定》自昨天起施行。


规定
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戴长林表示,近年来发现并纠正的呼格吉勒图案等冤假错案,都是在证据和事实认定方面出现错误,都与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紧密相关。《规定》重视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从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方面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程序,有助于切实防范冤假错案产生。

《规定》第一条就明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非法证据范围和认定标准

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严格依法予以排除。

■解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非法证据被区分为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非法言词证据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规定》对“非法方法”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同时,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也被纳入了非法证据的范畴。

戴长林说,在一些案件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对认定案件事实具有关键性作用。对证人、被害人非法取证,不仅极易影响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还将严重损害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为此,《规定》明确要求,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公安机关
讯问重犯应全程录音录像

为从源头上防范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行为发生,《规定》侧重实践中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易发的环节,有针对性地明确了侦查取证的程序规范。

《规定》要求,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送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询问室进行。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应当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规定》要求,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制作讯问笔录。为及时发现并有效防范刑讯逼供行为,《规定》要求,看守所应当对提讯进行登记。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应当进行身体检查。检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伤或者身体异常的,看守所应当拍照或者录像,分别由送押人员、犯罪嫌疑人说明原因,并在体检记录中写明,由送押人员、收押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按照要求,实行侦查人员出庭向法庭说明证据收集过程,并就相关情况接受发问。

■解读

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陈士渠解释,这里规定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是指案件交付审判适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档次包含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指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件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故意犯罪案件。

检察院
侦查终结前询问嫌犯是否被逼供

《规定》还强化了检察机关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职责,明确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对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规定》同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

法院
召开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

《规定》要求,为确保被告人知晓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等情形除外。

根据《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法庭对证据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原则上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在法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前,不得对有关证据宣读、质证。

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没有审查,并以有关证据作为定案根据,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律师
辩护人可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本次出台的规定强化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