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人员代客理财是指证券公司员工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擅自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的行为。
《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第二十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在《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所服务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禁止的行为;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的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参照该规范执行。
《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一条规定,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