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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忘权”——看网络自由与隐私权,如何互怼到天荒地老

三友知识产权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8-01-10 19:57

正文

遗忘是人类记忆的缺陷?

绞尽脑汁背诵公式和单词,

考试时忘得一干二净;

交流过的客户,

再见面忘记姓甚名谁。

一目十行、过目不忘、照相记忆,

我们憧憬吃下“记忆面包”

就能获得记忆超能力

如今互联网时代来临,搜索引擎替代“记忆面包”,只要wifi傍身,我们都拥有海量存储的记忆,实时更新、永不褪色!

但是人生不只有辉煌和光彩,如果你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无时无刻都在被生成数字,被存储,被记忆。对于那些羞涩,隐晦,不可为外人道的伤痛和悲哀,对于那些难以名状的过去……..你是否还愿意选择永不遗忘?

互联网如何反转遗忘和记忆的天平

在信息公开后一段时间内我们选择了删除,但是这些信息可能已经被搜索引擎的爬虫程序抓取,可能已经被转载,更甚至可能已经被线下存储。以后的某年某月,仅通过一个搜索引擎,我们的所有信息,包括“黑历史”都可能遭到“人肉”。

So ,数字化记忆的可访问性、持久性、全面性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性的同时,也使我们面临着信息泄露的尴尬。如果我们能够自由地选择向世界公开我们的私人信息,那么我们是否也应该能够自由地选择让这个世界遗忘。传统的隐私权保护制度无法满足我们的被遗忘保护诉求,人们迫切需要创设出一种新的法定权利和配套制度来帮助我们挣脱数字牢笼。

这个时候,被遗忘权应运而生。

“被遗忘权”——互联网自由与隐私权的博弈

致力于数据保护变革的 欧盟 率先提出了“被遗忘权”这一概念:

1995年欧盟《数据保护指令》第12条已具备“被遗忘权”雏形,任何公民可以在其个人数据不再需要时提出删除要求。

2012年1月,欧盟公布《关于涉及个人数据处理的个人保护以及此类数据自由流动的第2012/72号草案》,该文件中正式使用了“被遗忘权”的概念,并在附件4中对被遗忘权做了定义:

“被遗忘权是指公民在其个人数据信息不再有合法之需时要求将其删除或不再使用的权利,如当时使用其数据信息是基于该公民的同意,而此时他/她撤回了同意或存储期限已到,则其可以要求删除或不再使用该数据信息。”

2014年5月13日,欧盟法院作出了确认普通公民对个人信息拥有被遗忘权终审裁定,进而在欧盟范围确立了被遗忘权。

继欧盟判决确立“被遗忘权”之后, 俄罗斯 也于2015年7月引入“被遗忘权”。

欧盟于2015年12月通过《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从法律层面确立“被遗忘权”。

日本 地方法院也于2014——2016年间先后通过三起案件从司法层面承认“被遗忘权”。

然而, 美国 却坚持其一贯主张,反对“被遗忘权”

美国学者杰弗里·罗森教授直言:“被遗忘权是互联网言论自由接下来十年最大的威胁。”

那么,为什么看起来在欧洲已经瓜熟蒂落的“被遗忘权”,

会在同样标榜民主自由的美国遭受冷遇呢?

. . .

. . .

首先,被遗忘权的实施会给互联网平台带来大量的审查和删除工作量,

同时为了避免高额赔偿和罚款,企业不得不对信息进行严格的审查,不仅会加重引擎负担,更有可能导致公众的言论、出版自由权利受损;

其次,人们担心被遗忘权可能会损害公众的公共知情权,

不但信息总量减少,在帮助人抹去“黑历史”的同时也可能会“助纣为虐”,甚至导致蓄意“改写历史”的情况发生,这也正是引发公众忧虑的原因;

最后是被遗忘权可能会影响企业的经营能力,

在大数据时代,用户的上网记录,浏览记录,交易行为等都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作为数字经济的核心生产要素,数据信息是业务创新最大的驱动力,如果对这些数据难以把控,那对互联网企业的打击将是致命性的。

欧盟、美国对互联网行业制定的监管政策与行业发展息息相关。美国拥有一大批互联网商业巨头,在全球信息经济中占有绝对优势,不仅占领了欧盟、俄罗斯的互联网市场,还积极通过互联网掌握其他国家用户的个人数据。

因此欧盟和俄罗斯在引入“被遗忘权”时,更多的是侧重于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几乎没有考虑互联网企业的需求,而同时这一做法也可看做是对美国的钳制与回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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