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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赠书 | 《明刑弼教: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

猎卷  · 公众号  ·  · 2024-11-10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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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刑弼教》不局限于晦涩难懂的陈条旧令,讲述中国古代法律之历史,而是抽丝剥茧,去其躯体,得其精神。全书从中国法律文化的哲学基础、地理环境与中华法律传统的关系、小农经济与中华法律传统的关系、宗法社会与中华法律传统的关系、中国法律思想的伦理属性、中国传统的法律与道德关系理论等十五个方面或角度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风格进行了全面的反省,并在好几个问题上突破了前人的结论,提出了独到的见解。



作者简介

范 忠 信


1959年生,湖北英山人。先后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委员兼科研处处长、法律文化研究院院长、法律史重点学科负责人、博士生导师,现为杭州师范大学法制中国化研究中心主任,并为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曾获“全国优秀教师”称号和奖章,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当代中国法学名家”“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著有《情理法与中国人》(合著)、《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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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所代表的这条文明防护线(或日华夏文化的“国防线”),也深深地烙印在中国古代法制中 。一般说来,华夏的或中原的法制,并不强加于在这条“防线”以外即使已经归入中国版图的异族人民。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和各民族的谋生方式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一个从事商业与航海的民族比一个只满足于耕种土地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范围要广得多。从事农业的民族比那些以牧畜为生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内容要多得多。从事畜牧的民族比以狩猎为生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内容那就更多了。”这一论断,对于中国法律文明来说,甚相吻合。 农耕生活方式使我们的占代法制相对简单或单纯。
这种对君主的“天赏天罚”说,起初可能仅仅是无可奈何情况下的一种善良愿望:既然人的监督力、纠正力无从施行,或者说不得合法施行,那么只好寄希望于一种特殊的力量,一种帝王不敢反抗的力量,一种帝王无法用他的权力加以镇压的力量,希望借这种力量来约束帝王。出于这种善良愿望的学说,起初挺感人,但久而久之就变味了,变成了善良而滑稽的哄骗。这种哄骗,多少有些把帝王们当傻瓜、当顽童恶少的味道,有如乡间长者对调皮捣蛋的顽童恶少说“老做坏事,怕不怕天打雷劈’一般。其实,帝王们大多不是傻瓜,大多都很聪明他们都知道天是没有意志的,是没有惩罚能力的,因石并不思“王贸”成口相国工上陈砖长方健并不想用天意限制自己。这一点,许多思想家心里也清楚,但他们明白他们的规谏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提出才较安全(有时甚至这样说也不安全,如董仲舒演绎阴阳灾变作政治之说,差一点掉脑袋,以至“遂不敢复言灾异”)。听不听由你,反正我尽心劝谏了。 这种善意的“欺在”学说,久而久之谁也欺不了,最后只欺骗了思想家们自己,也欺骗了人民,使他们自己和人民长久受此虚假学说的麻醉,最后不知不觉丧失了里性的政治制度探讨及对现实进行抗争的意志和心里动力,都有意无意地把一切政治变革的希望寄托于不可定之犬数,结果是受到专制制度数千年的折磨,此乃所谓“种压得瓜”“求仁得仁”也。
立法可以惩罚盗窃者,这在中人道德限度内;但不可以惩罚拾遗不归者,因为那对众人来说是“高不可及”“行不可逮”的,直至目前绝大多数人还没有那么高的道德水平,那不过是 “伦理的奢侈” 部分的要求。这个“奢侈”部分,就是我们平常所说道德(狭义的道德),它是不应变为法律的。当然,如果上一个时代的“伦即的暂侈”变成了下一个时代的“最低限度的伦理规范”,那又是另一回事。
中国古代常有为捍卫礼之义敢于跟皇帝较真的书呆子 (“礼呆子”),西方常有为捍卫法之义而与元首、总理、部长较真的“法呆子”。结果常常是“呆子”们赢了,元首、大臣、部长们输了。 国家让这样的“法呆子”多赢儿次,就能让法治的“朴教”真正推行起来,国家的法治就能逐渐成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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