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无论《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其立法目的均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因此越是在法律赋予用人单位权利的规定中,适用该法律规定时,越要更加要注重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此才能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相契合。
咸阳市妇幼保健院仅仅通过一次考试,就裁掉这么多员工,不仅未有相关的政策文件做支撑,更是于法于情与理不合。
于法来说,从劳动者的角度来说,一次考试就予以淘汰解聘,违背劳动法关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初衷,是赤裸裸的倚强凌弱。院方的做法如果真的问心无愧,为何会漏洞百出,难以自圆其说?
于情来说,在当前抗疫的特殊时期,医护人员冲锋在前,救死扶伤,从国家层面均要求不断提高医护人员的福利待遇,不能让拯救他人生命的天使们流血流汗还要流泪,咸阳妇幼保健院的做法是赤裸裸的刀口向内,还要求他们签订所谓的“自愿辞职”书,如果院方的做法真的光明正大,有何必多此一举?
于理来说,既然是劳动者自愿辞职,正常来说,劳动者肯定是自愿的,提交辞职报告即可,签所谓的“自愿辞职”文书,岂不是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么?
此外,即便是倚强凌弱的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在事前没有文件、事中临时组织、事后没有解释的情况下,在劳动者无任何过错的理由下,给这些医护工作人员的善后补偿到位了吗?再斗胆问一句该医院,给这些医护人员的社会保险是否足额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