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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首批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丨①职务侵占案

法律逻辑  · 公众号  · 法律  · 2019-01-20 17:06

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批涉 民营企业司法保护 典型案例



一、 黄某、段某职务侵占案

一、基本案情

黄某 系福建省A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原副总经理, 段某 系A公司原采购部经理,二人因 涉嫌职务侵占罪 于2018 年1 月6 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2017年6月,A公司受B鞋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委托,由B公司提供制鞋原料猪巴革加工生产一批鞋子。加工完成后,剩余部分原料猪巴革。 黄某伙同段某,以退还B公司的名义,制作虚构的《物品出厂放行单》,将剩余原料中的1万余尺猪巴革运至晋江市C鞋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寄存,7000余尺退还B公司 。2017年12月, B公司与A公司再次签订一份鞋业加工合同,双方约定原材料由A公司自行采购。黄某伙同段某借用供料商的名义将寄存于C公司的猪巴革返卖给A公司,获得赃款6.7万元 。后该笔赃款被黄某占有,段某未分得赃款。A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于2018年1月6日向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报案。

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于2018年5月22日将黄某、段某以职务侵占罪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经检察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查清了黄某、段某二人侵占A公司猪巴革原料事实及数量。

二、处理意见

本案办理过程中, 一种观点认为 黄某等人侵占的猪巴革,系B公司提供的加工原料,不属于A公司所有,不符合职务侵占罪“本单位财物”的构成要件。 另一种观点认为 ,A公司因与B公司的合同关系对猪巴革实施管理、加工,黄某等人侵占该批猪巴革将导致A公司对B公司退赔相应价款,实质上仍然侵犯了A公司财产权,构成职务侵占罪。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经研究认为, 职务侵占罪“本单位财物”包括单位管理、使用中的财物 ,被告人黄某、段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A公司管理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侵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数额较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向公司全额退还违法所得,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2018年10月9日以职务侵占罪对黄某、段某提起公诉。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黄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以段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对办案发现的A公司仓库和人员管理制度漏洞提出了检察建议,A公司收到检察建议后十分重视,目前已按建议制定了新的仓库出入库管理制度,财务部、采购部运作制度,定期检查和月报制度,并且定期邀请法律人士给公司管理人员上课,警钟长鸣,杜绝相关案件的再次发生。

三、指导意义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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