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条例》的核心贡献,一是明确了“政府投资”的概念范畴,二是针对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其他投资两种类别,进行差异化管理。本文侧重对于条例中重点内容和未来影响进行分析:绝大部分PPP、特许经营和地方债项目属于条例管理范围内。条例在远期宏观层面将发生深远影响,但由于大多数条款之前已有提及,因此对于近期微观层面冲击不大。
《政府投资条例》的贡献之一是,明确了“政府投资”的概念。“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
文中紫色字体均为文件原文
)
”。这个定义,引发了对于【PPP项目和地方政府债券项目定性问题】的讨论。对此,要结合政府投资整个文件法规体系来理解。
国务院第65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
因此,促使形成了固定资产的财政性资金,无论是以资本金注入还是政府付费等支付形式存在,无论是即期还是远期,都将纳入政府投资范围进行监管。有财政资金支付的PPP项目、地方债项目、特许经营项目,均在《政府投资条例》的规范范围之内。
条例的主要内容,在于投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计划、决策、实施、监督;与项目所处的阶段,没有必然联系。
有关财政支出管理和债务监管内容,需要参见国家文件和财政等部门的相关文件,有关国资出让和移交的管理,参见国家文件和国资、财政等部门的相关文件。
所有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都需要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PPP为例说明: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项目审批职能的投资主管部门等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实施机构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要求,完善并确定PPP项目实施方案。
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应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相关规定,由相应的核准或备案机关履行核准、备案手续。项目核准或备案后,实施机构依据相关要求完善和确定PPP项目实施方案。
《政府投资条例》从“
第七条
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开始,全文17处提及“投资主管部门”,强调了投资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审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在之前相对长的时间里,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审批权限,并不是集中在一个部门。
二、差异化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和其他政府投资
条例规定,“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
无论是“政府投资项目”,还是其他“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都要受到《政府投资条例》的约束,但是,条例中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提出了专门的要求,条例中体现的具体差异参考下表。
政府投资项目和其他使用政府资金项目的差异比较表
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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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意\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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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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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政府资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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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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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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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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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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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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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统筹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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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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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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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政府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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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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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文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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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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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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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文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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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在线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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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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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批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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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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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文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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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投资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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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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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文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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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简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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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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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文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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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补助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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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有关规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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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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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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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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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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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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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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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计划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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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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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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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列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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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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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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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衔接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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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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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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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按时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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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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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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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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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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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开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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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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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变更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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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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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文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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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资金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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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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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垫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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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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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不得超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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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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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文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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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严格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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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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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竣工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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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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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文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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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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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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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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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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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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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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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格中的序号,即为《政府投资条例》中的第X条,文意为七公浓缩概括,并不能全面表达条例意图,如需全面了解文件,还需阅读条例原文全文。
“适用”,指本条例的该项规定,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或“政府投资”方面。
“他文适用”,指该项要求在其他文件中,对“政府投资”提出了相同的或不同的要求。
“空白”,表示《政府投资条例》并未明确表述该项要求,是否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或“政府投资”方面。
【条例并未全面禁止垫资和F-EPC】
有关禁止垫资的规定,并不是《政府投资条例》最早提及的,住建部门的文件更早地提出了这一要求,去年,国家文件也在重申这一要求。
不过,由于“垫资”的确切意义并未得以明晰厘清,是以施工进度为标准?还是以验收为标准?或者以合同约定为标准?另外,由于企业间施工合同,广泛地存在垫资行为。因此总体来说,对于垫资行为的界定,技术上尚有一定模糊。详情可参见新七公金融汇
《垫资三问:什么是垫资?禁止范围是哪些?具备法律效力吗?》
。
详情请戳:《政府投资条例》新政下地方政府债务处置与投融资模式重构及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发展专题培训班
时间地点:
7月12-16日 乌鲁木齐市、7月19-月23日 深圳市、7月26-30日 大连市
但是,类似于“F-EPC”这样公然宣布“垫资”的,界定的困难得到了迎刃而解,对于政府直接投资或注入资本金项目采取F-EPC模式的,可以直接判定为违规了。
另外,违反合同延期付款,是违规行为,这个是对禁止垫资的底线要求。
虽如此,《政府投资条例》文中提及的“不得垫资”,是针对“政府投资项目”,即“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并不是针对全部“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的规范;PPP项目和地方债项目不大可能没有垫资过程的发生。
三、PPP、特许经营、地方债项目的适用分类情况
PPP、特许经营、地方债等项目的适用分类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