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知产财经
传递最新知产财经资讯,提供最专业知产财经评论!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51好读  ›  专栏  ›  知产财经

马乐、陶蕴华:欧盟与中国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率裁决WTO争端评析

知产财经  · 公众号  ·  · 2025-02-06 08:30

正文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作者:


马   乐 华东政法大学涉外法治学院教授、副院长

陶蕴华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 继2022年就中国法院作出的禁诉令裁决将中国诉至WTO,欧盟于2025年初再次就中国法院在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率纠纷中的裁决向WTO提起申诉,指控中国法院的裁决违反《TRIPS协定》相关规定。纵观欧盟的磋商请求,其指控欠缺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欧盟此举是在其内部打造标杆性标准必要专利裁决、推进专门性标准必要专利立法、改革专利法院设置同时,对外借助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对竞争对手进行影响和干预的又一行动。除了再次将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中所涉及的合法性问题从国内法提升至国际法层面,这也间接体现了我国涉外标准必要专利纠纷裁判规则的国际影响力。随着标准必要专利领域问题更趋复杂化,我国在该领域需要更好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在国内法层面,国内法院要敢于管辖,善于裁决。在国际法层面,我国政府针对此类申诉应积极应诉,据理力争。

关键词 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率;TRIPS协定

* 本文是作者主持的202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标准必要专利国际平行诉讼中的禁诉令问题与中国对策研究”(23YJC820023)阶段性成果。

北京时间2025年1月22日,欧盟正式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出磋商请求,认为中国法院为欧盟的标准必要专利(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SEPs)设定具有约束力的全球许可费率的行为,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不符[1]。 这是继2022年欧盟向WTO提出针对中国法院作出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裁决的申诉后再次就中国法院在标准必要专利案件中所作出个案裁决提出的 WTO申诉。

//
一、欧盟磋商请求的主要内容
//

欧盟此次磋商请求包含两方面,所针对的措施主要是指中国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条(自愿原则)、第6条(公平原则)和第7条(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24条第3款在未经案件当事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裁定 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率 的行为。根据该《司法解释》第24条第3款,中国法院有权在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基于公平、合理、无歧视( 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简称FRAND)的原则,综合考虑专利的创新程度等因素裁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2]欧盟申诉主要针对的是全球许可费率裁决。

欧盟认为,中国法院为欧盟标准必要专利设定的全球许可费率影响了欧盟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执行,违反了《TRIPS协定》中关于专利独立性、专利权人排他性权利、许可权以及向其他成员司法机关申请禁令救济权利的规定。欧盟的磋商请求主要针对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23年就“OPPO诉诺基亚”案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判决。[3]欧盟认为,中国法院在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诺基亚公司反对的情况下作出裁定,确定了中国手机制造商OPPO需在全球范围内支付给诺基亚 有关2G、3G、4G和5G“智能终端产品”的专利技术使用费率。欧盟在磋商请求文件中指出,中国法院的此类措施“看上去好像”(appears to)限制了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者实施其权利以及确保涉案标准必要专利中“非中国标准必要专利”(non-Chinese SEPs) 相关义务在这些“非中国标准必要专利”授予地法院得到尊重的能力 并且“看上去好像” (appears to) 限制了涉案标准必要专利中“非中国专利”授予地法院裁决与这些“非中国专利”相关诉讼的能力 具体而言,欧盟认为上述措施与《TRIPS协定》中的以下条款不一致:

1.《巴黎公约》第4条之二(通过《TRIPS协定》第2.1条纳入《TRIPS协定》):中国的措施限制了受裁决约束的一方在其他成员方法院启动或继续诉讼的可能性,从而妨碍这些法院及其他成员方的主管机构对本辖区内授予的专利注册或有效性问题作出裁决。

2.《TRIPS协定》第28.1条(单独适用或与通过《TRIPS协定》第2.1条纳入的《巴黎公约》第4条之二共同适用):中国的措施限制了受裁决约束的一方(特别是专利权人)在其他成员方法院启动或继续诉讼的可能性,妨碍这些法院及其他成员方主管机构对专利标的物在其辖区内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问题,以及专利注册或有效性问题作出裁决。

3.《TRIPS协定》第28.2条(单独适用或与通过《TRIPS协定》第2.1条纳入的《巴黎公约》第4条之二共同适用):中国的措施限制了受裁决约束的一方(特别是专利权人)在其他成员方法院启动或继续有关许可合同的诉讼的可能性,并妨碍这些法院及其他成员方主管机构对与许可合同相关的专利注册或有效性问题作出裁决。

4.《TRIPS协定》第1.1条第一句(结合《TRIPS协定》第28.1条共同适用):中国的措施限制了专利权人在其他成员方境内行使其排他性权利的能力。具体而言,阻止未经专利权人同意的第三方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专利标的物。

5.《TRIPS协定》第1.1条第一句(结合《TRIPS协定》第28.2条共同适用):中国的措施限制了非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 人自由协商并在授予该专利的成员方辖区内就FRAND合同许可条款达成协议的权利。

6.《TRIPS协定》第1.1条第一句(结合《TRIPS协定》第44条共同适用):中国的措施限制了专利权人在其他成员方请求司法机关命令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的权利。

第二,中国未能 履行其在《TRIPS协定》第63 .3条第二句下及时提供相关文件或信息的透明度义务。欧盟称其于2023年12月20日根据《TRIPS协定》第63.3条第二句向中国正式提出请求,要求中国提供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2日作出的“OPPO诉诺基亚”案民事判决。欧盟表示,该案的裁决涉及专利许可费率,影响了其根据《TRIPS协定》享有的权利。从欧盟此次的磋商请求文件中得悉,欧盟认为中国对此的回应与其在《TRIPS协定》第63.3条第二句项下的义务不符。[4]

//
二、 欧盟磋商请求难以立足
//

且不论中国法院的个案裁决是否构成WTO 法意义上的“措施”本身就是个需要讨论和确定的问题 ,仅就“OPPO诉诺基亚”案判决而言,欧盟的指控也经不起推敲。

(一)不构成对专利权 保护和实施 的限制

根据欧盟磋商请求的第一点,欧盟认为中国法院依据其相关法律针对欧盟标准必要专利作出全球许可费率的裁决看上去好像(appears to)限制了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者实施其权利以及确保涉案标准必要专利中非中国专利相关义务在这些非中国标准必要专利授予地法院得到尊重的能力。 欧盟认为该“措施”违反了《TRIPS协定》相关规定 。欧盟的主张缺乏充分的理由与事实依据。

一方面,全球许可费率的裁决符合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通常采取全球许可模式的惯例。尽管专利权具有地域性......


内容未完,全文共6309字


查看全文及脚注,请点击文末 阅读原文


浏览知产财经官网www.ipeconomy.cn




END



订阅我们,即可享受:

· 全年12个月网站会员;

· 知产财经独家报道、深度策划等全部原创文章免费阅读;

· 知产财经频道、知产财经系列分享会及线上研讨会视频全部免费观看。

在看 给小编加鸡腿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