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酒家要开到贵阳了?对此,广州酒家官网发布声明回应称,遭遇商标侵权,“贵州分店开业”及“会员充值”未获授权,广州酒家集团已就该店向法院提起诉讼。
9月20日,广州酒家在官网发布声明称,近日,公司发现贵州广酒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下称“贵州广酒公司”)
、贵州和润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下称“贵州和润酒店”)
等企业未经同意,在其经营场所、网络上冠以“广州酒家贵阳店”“广州酒家贵阳首创店”等名义,使用与“广州酒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宣传“广州酒家贵阳店【粤味黔香 共庆开业】”等活动、销售“广州酒家贵阳店会员充值”等产品服务。
广州酒家表示,这些行为已使广大消费者产生了混淆误认,涉嫌侵犯“广州酒家”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严重损害公司合法权益。广州酒家已就该店相关侵权行为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贵州广酒公司、贵州和润酒店承担侵权责任,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广州酒家称,贵州广酒公司、贵州和润酒店所设“广州酒家贵阳店”并非广州酒家集团直接经营或授权经营的餐饮门店。此外,贵州广酒公司、贵州和润酒店所开展“广州酒家贵阳店会员充值活动”等与广州酒家集团无关,广州酒家集团从未授权贵州广酒公司、贵州和润酒店开展上述会员充值活动。敬请广大消费者提高警惕,以免因购买了非广州酒家集团的产品或服务而损害自身权益及产生纠纷。
公开资料显示,广州酒家创立于1935年,素有“食在广州第一家”的美誉。于1992年组建集团;2009年改制为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成为广东省率先上市的饮食集团。
据今年3月广州酒家发布的2023年年度业绩报告显示,2023年,广州酒家营业收入约49.01亿元,同比增长19.1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5.5亿元,同比增长5.21%,该公司拥有餐饮直营门店43家,其中“广州酒家”直营门店26家,“星樾城”直营门店2家,“陶陶居”直营门店20家,公司授权第三方经营“陶陶居”特许经营门店18家。
慕尼黑法院裁定亚马逊侵犯诺基亚视频专利,需在德国停售Fire TV电视棒
亚马逊 Fire TV 电视棒
9月22日消息,据路透社报道,诺基亚在9月20日表示德国法院已裁定亚马逊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诺基亚的视频专利技术。
诺基亚的首席许可官阿尔文・帕特尔(Arvin Patel)在声明中表示,慕尼黑地区法院裁定,亚马逊在其终端用户的流媒体设备中非法使用了诺基亚的专利视频技术,必须停止在德国销售其Fire TV电视棒。
亚马逊对此判决表示异议,
认为诺基亚要求的费用过
高,该公司计划与诺基亚进一步协商解决问题。“诺基亚要求的费用超过了我们向其他公司支付的专利费总和,并且诺基亚拒绝了我们提出的公平、符合市场价格的报价”。
早在去年,诺基亚便在德国、印度、英国、美国以及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对亚马逊发起诉讼,指控亚马逊未经授权使用诺基亚的多媒体专利技术。
正值开学季,网络购物平台上,各式各样的教辅资料开始跻身畅销书行列。有一些不法分子瞄准教辅资料销售的黄金时期,大肆印刷、售卖盗版教辅书籍。
2022年杨某某正因找不到合适的工作一筹莫展。在与朋友聊天过程中,他决定创业去做出版印刷。可是要拿到正规许可流程复杂、成本又高。于是,杨某某瞄准“盗版书”赛道,在简单走访考察后,将电商平台作为主要渠道,并着手开设多家网店,还尝试性地上架了几款书籍。
经一段时间试运营,杨某某发现平台销量并不好。于是,他辗转联系多家刷单公司,通过委托运营、下假单发空包的方式,让店铺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假象。同时,杨某某开始在网上搜罗各种电子书籍资源,为后续印刷打造“资源库”,常见书籍基本都能在他的资源库内找到电子版。
后来,杨某某租赁了扫描及复印设备等,在接到订单后,他会将电子版直接翻印;遇到罕见书籍(新书或未经审批)订单,他会先购买“版书”,再用设备扫描,最后导出电子版并进行打印、分包、装订、覆膜、发货。
2023年8月,公安机关经线索摸排发现了杨某某盗印书籍的犯罪线索,随即展开侦查工作,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计,被告人杨某某已销售盗版书籍2000余册,金额达人民币7万余元;待销售盗版书籍30余册,金额2000余元。
经查,杨某某销售的书籍中有部分“假教辅”,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的教辅类资料,包括《三维设计》《步步高大一轮复习讲义》等。这些“假教辅”质量低劣、印刷粗糙,不仅存在墨水含铅量较高等危害健康的隐患,而且其中的错误内容还会误导学生,催生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乱象。此外,占据杨某某店铺销量TOP1的竟是《刑法一本通》,销量前十的清一色均是法律类书籍。按照杨某某的说法,教辅类、法律类书籍市场需求量大,种类繁多,有了“版书”之后可以多次大批量印刷。
当被问及是否有同案犯时,杨某某供述“印刷作坊”内只有他一人,流水线上的所有环节都是他自己负责。因为时间仓促,还要兼顾成本收益,书籍印刷通常质量较差,字迹不清、页面不全的现象时有发生,退货也是常有的事。在问及杨某某是否知道未经授权不能随意盗印书籍时,他满脸愧疚地回答“知道,我就是为了多赚点钱。我身边有很多人在做这个,所以我就跟着做了。”
日前,崇明区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近年来,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崇明区检察院持续强化侵权打击力度,积极延伸检察办案触角,依托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不断深化“一案四查”办案模式,为崇明区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贡献了检察力量。当然,肃清网络购物环境,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不仅需要检察力量的适时介入,更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销售者是防假的第一责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其他违禁出版物,例如未经许可进口的书籍、未经审核的宗教类书籍等,还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销售者为了一己私利,通过购买正版后盗印、购买电子资源后翻印等方式制假并销售,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数额巨大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对于销售者而言,诚信经营恒久远,制假售假需三思。
平台是防假的第一守门人。
电商平台在为市场经济注入活力的同时,也给隐蔽性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电商平台未尽定期审核义务、收到权利人投诉函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可能对销售者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避风港原则”不是“避难所原则”,作为连接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桥梁,平台也需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共同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消费者是打假的第一监督人。
部分消费者可能存在贪小便宜或侥幸心理,被售假者的低廉折扣吸引。为此,我们需要提醒消费者:天上不会掉馅饼,超低折扣需谨慎。消费者遇到比书籍码洋、市场普遍价格低且未展示授权的店铺,需要提高警惕。此外,消费者处于销售终端,是最容易接触到盗版书籍的群体,也是打假线索的重要监督力。因此,当大家买到假书或发现相关线索时,请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举报反映。
来源:
崇明检察
衡水中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重拳打击侵权假冒行为
为有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积极鼓励和保护创新,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衡水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衡水两级法院不断强化保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通过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切实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现将近期衡水两级法院审理的相关典型案例发布如下:
1.某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某某、包头市某某玻璃纤维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3.玉环市某特产服务中心与饶阳县某农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某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某某、包头市某某玻璃纤维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某某新材料公司系国内著名的树脂供应商,并核准注册了第6266290 号“SWANCOR”商标,2020年8月28日,被告陈某某与河北某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10吨上纬牌901树脂购销合同,后从上海某某化工科技公司购进50桶择桐牌730C树脂,将伪造的上纬牌商标粘贴到树脂桶上。2020年11月,陈某某将上述假冒的上纬牌树脂销售给河北某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后被告陈某某因涉嫌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指控被予以刑事处罚。原告认为二被告未经商标注册所有人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及近似的商标,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依照涉案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被告陈某某在乙烯基脂树脂产品伪造与原告第6266290号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并进行对外销售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商标侵权。并基于被告陈某某系被告包头市某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其对原告方注册商标是明知的,其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且数量较大,故被告陈某某不仅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且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因此,本案采纳了原告主张的适用惩罚性赔偿诉请,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7万余元。
司法实践中,很多刑民交叉案件的当事人认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在受到刑事处罚后案件即了结,权利人又来主张民事赔偿没有道理,尤其是对于已经缴纳了罚金的当事人,对权利人主张的民事赔偿抵触情绪更甚。基于民法、刑法在目的、功能上的差异,导致其评价规范及标准存在不同,故即便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责任,但其引发的民事法律后果应当根据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规制以及独立评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该案件中,被告不仅受到刑事处罚交纳了相应的罚金,民事赔偿中亦适用了惩罚性赔偿,由此不仅体现了对知识产权的严保护的司法理念,也提醒经营者在经营时要诚实守信,避免出现侵权行为而受到法律制裁。
原告某某科技公司系第48855541号、第 30182423 号、第37470430 号等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人,后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张某在淘宝店铺中出售的海洋海藻精华面膜、海洋精华水外包装载有“BIJOU DE MER”“海的美宝”商标标识以及星睿肌株式会社的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包装盒颜色等与正品一致,但经防伪验证并非正品;故原告诉至法院认为被告存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