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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医药、饮料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优惠获延续 | 毕马威中国税务快讯

毕马威KPMG  · 公众号  ·  · 2017-06-01 17:51

正文


毕马威中国税务快讯 

第十八期,二零一七年六月


背景


2017年5月31日,财政部网站正式发布了期盼已久的《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明确化妆品制造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的相关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下简称“广宣费”)税前扣除优惠政策得以延续。


此前,化妆品制造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自2011年起享受的广宣费双倍税前扣除优惠政策以及关联企业间广宣费的分摊扣除政策(财税[2012]48号),已于2015年底执行到期。自2016纳税年度起,相关优惠能否继续享受一直悬而未决。新发布的41号文,赶在2016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之前,明确了上述优惠政策可自2016纳税年度起继续执行5个纳税年度,为纳税人所欢迎。


主要内容


41号文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有关广宣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如下:


  •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宣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对签订广宣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宣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宣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宣费不计算在内。


  •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宣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毕马威观察


41号文延续了原政策的所有内容,并未做任何修改或增减,仅将政策的执行期限再度延续了5个纳税年度。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一般企业发生的广宣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考虑到化妆品、医药和饮料行业的广告和业务宣传的实际需求,41号文延续了对这三大行业企业给予广宣费双倍税前扣除的优惠。


同时,41号文也延续了关联企业之间可根据签订的广宣费分摊协议分摊扣除广宣费的政策。但值得注意的是,文件明确规定,在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税前扣除限额比例的部分,才可以分摊至另一方扣除,而在这种情况下归集至另一方的部分也不占用其自身的扣除限额。因而,签订分摊协议的双方总体的扣除限额并未因分摊而发生变化,并且协议各方的扣除限额也不因费用的分摊而转移。


另外,由于政策发布得较晚,如果有部分企业已经完成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而未享受相关优惠,则应在做出专项申报或说明后,对相关支出在2016年度进行追补扣除,并在以后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或申请退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的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对已完成2016年度汇算清缴而未享受相关优惠的企业,建议尽快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或情况说明,对其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调整或补充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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