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就法学领域而言,目前最重要的话题之一,就是这次大会的主题,即如何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了。2022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中国人民大学时指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物质决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内容当然取决于作为其前提的经济基础。作为世界上为数不多的仍然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现在,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第一大工业国、第一大货物贸易国、第一大外汇储备国,前所未有地走近世界舞台中央,成为推动世界和平发展的参与者、建设者和引领者。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提出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那么,
作为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传播的重要载体以及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前沿思想阵地的法学期刊,在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过程当中,应当如何发挥其引领作用呢
?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会长张文显教授在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2023年学术年会上曾指出,法学期刊在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中责任独特、大有作为,应当在建构法学知识体系这一划时代的知识创新和学科革命中发挥参与者、推动者、引领者的积极作用。为此,应持续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推出更多高水平研究成果;深化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和发展成果的研究;继续有力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以及引领打造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概念、范畴体系。
我觉得这一段话,对于我国这些肩负有法学期刊建设重任的人而言,非常具有启发意义。
以下就此谈几点个人粗浅的认识。
一是,法学期刊应是我国自主法学知识的引领者。
尽管目前在国家层面上实施“破五唯”政策,不能将论文作为评价学者水平和学术贡献的唯一标准,但不可否定的是,学者所发表论文的质和量依然是衡量一个学者的重要标准,只是不是唯一标准而已。既然如此,
作为学术论文的发表平台和重要载体的法学期刊,在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方面,自然就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
特别是像《政法论坛》这样由中国最知名的政法类院校中国政法大学所举办的法学刊物,作为法学学术期刊的重要杂志,更能发挥这样的作用。虽然可能有不同的认识,但是,我个人认为,包括《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政法论坛》这样的法学刊物,由于其主办单位的特殊性和对刊物的重视程度,因此,在理解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和国家法治的发展方向方面,具有“春江水暖鸭先知”的作用。其中所刊载的论文,往往比一般刊物上所发表的论文更引人注目,讨论的主题也更加具有导向作用。我们在学校的课堂上,常常对着希望将来有志于学术事业但常常因为不知道如何选题的年轻人说,一个最简便的方法,就是看看《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政法论坛》之类的大刊最近在发表什么主题的论文。特别是有些刊物如《法学研究》,听说其每年还要召开闭门会议,专门讨论本年度论文的重点选题。这实际上是学术期刊在有意识地引领学界发展方向的体现。对此,我本人深有体会。去年的刑法学年会由清华大学法学院承办,在确定年会讨论的子课题时,我专门向《法学研究》的主编陈甦老师以及刑法编辑李强博士咨询,询问他们所关注的重点课题。他们所提供的相关题目,对于我们将去年的年会主题选定为《中国式现代化和中国特色刑法学的建构》,将子课题选定为“中国特色刑法学的建构”“轻罪治理”“企业合规”“其他前沿问题”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参考作用,也为去年的刑法学年会的成功举办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在法学期刊如何引领我国自主法学知识方面,我觉得《中国法学》总编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黄文艺教授的话很有见地。他说,一是在问题意识方面引领,要面向中国丰富法治实践的真问题、难问题,发挥议程设定和聚焦的重要作用;二是研究方法方面的引领,即要推动研究方法的迭代更新,要推进有质量的法学学术批评;三是在学术交流方面引领,就是要关注中外法律互动和中外法学交流。同时,也要注意对“自主知识引领”含义的理解,自主不等于自吹自擂、不等于自说自话、不等于自言自语、不等于自娱自乐。这不是我的话,是《中外法学》主编、北京大学王锡锌教授去年在《清华法学》出刊百期纪念会上的发言中的观点,我在这里现学现卖,供各位同仁勉励和借鉴。
二是,法学期刊应当是中国自主法学知识的传播者。
就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而言,张文显教授有一段话让我印象深刻。
他说,2011年,党中央就明确提出了以对中国实践的创新性解读为基础、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话语体系,在全球范围内争夺话语权的重大任务。然而,12年过去了,“西强我弱”的格局还没有根本改变。我曾向身边的外国朋友提出一个问题,从西方人的眼光来看,中国可能有些难以理解的现象,即一方面法治似乎很落后,但另一方面,中国经济持续多年高速发展,且社会治安整体上很安全。如何看待这种情形?其中一位驻华使馆的官员的回答让我印象深刻。他说,这不是中国的问题,而是西方人的问题,西方人要反思他们的法学理论。将中国这样十四亿多人口、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大国管理得井井有条,人类历史上还没有出现过,现有的西方学说当然无法解释。
我觉得,这个回答实际上给我们中国学者,也给我们法学期刊提出了一个重要问题,
即如何看待我国传统的法律知识,特别是如何将我国的法治经验、事实、立场,以西方人能够明白的话语说清楚,即讲好中国故事。在这一方面,我觉得我们所做的还远远不够。
如就我所在的刑法专业而言,现在很多的期刊论文,特别是一些年轻学者的论文,言必称德日,无论是问题意识还是证明文献,甚至所得结论,基本上都是以向国外看齐对标。但是不是有这种必要?我本人对此表示怀疑。实际上,我国现行刑法和刑事司法实践本身具有强烈的中国传统特色,不一定要以国外的见解作为参照标准。如就刑法中犯罪的成立条件而言,与西方诸国采用“行为定性,情节定刑”的做法不同,我国分则中的犯罪规定以及司法实务,特别是就财产犯而言,多采用“计赃论罪”的做法。如就诈骗罪而言,按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其成立,除了有诈骗行为之外,还要求所诈骗的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另外,有关诈骗罪的处罚,也依据“数额”或者“情节”的不同而有别。即便是刑法分则之中,似乎只要实施了某种行为即成立犯罪的所谓行为犯的场合,在其适用当中,也还是强调必须引起了一定可以量化的结果。这种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取决于赃额的多少,犯罪者所受刑罚的轻重与赃额的多少成正比的做法,恰好就是我国传统刑法在处理财产犯罪时所采取基本模式——“计赃论罪”法。这种“计赃论罪”的立法以及司法模式,显然难以当代西方刑法中通行的行为模式即成立犯罪只考虑行为、不考虑结果的模式加以说明。还有,同样的行为,根据其后果的不同,分别予以民事、行政和刑事处分的多元制裁模式当中,依稀地能够看出我国古代一直奉行的“德主刑辅、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影子。特别是将死刑缓期执行作为一种死刑执行方式入刑,更是我国将古代传统维持到现在的重要体现。这种制度不仅独一无二,而且在保留有死刑的国家正在考虑如何实施死刑的替代刑的当今,更是具有研究价值。20世纪70年代,日本也曾考虑过借鉴我国的死缓制度,将其规定死刑的替代刑,并且在有一年的刑法学年会上专门讨论过我国的死缓制度。因此,
在进行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上,适时转换思维范式,从事事以西方制度作为参照,转换为从对我国立法和司法的现实问题出发,尽量以我国现有的话语体系进行阐释,在无法得出妥当解释的情形下,才适当借鉴国外的话语体系的研究方法,确有其存在必要。
三是,法学期刊应当是我国自主法学知识研究者的发现者和培养者。
唐代文豪韩愈在著名的《马说》中说,“世有伯乐,然后有千里马。千里马常有,而伯乐不常有。故虽有名马,袛辱于奴隶人之手,骈死于槽枥之间,不以千里称也”。我觉得,法学期刊以及法学期刊的编辑,实际上就是伯乐;法学期刊不仅仅承担着为他人做嫁衣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发现有研究价值的话题和有学术潜力的作者,并加以鼓励和支持。我记得一些著名的法学教授在谈到自己的成长经历时,都会提到刊物的编辑对自己的发现和帮助、提携。如我的同事张明楷教授在回忆自己成长经历的一篇文章中,提及自己年轻时,在立志成为学者的过程中得到了《法学研究》,特别是当时的刑法编辑廖增昀老师对自己的知遇之恩。这次会议的举办方之一的中国政法大学的刘艳红教授曾经在一次聚餐时说,在老师们的帮助下,她的硕士论文《罪名确定的科学性》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准,还发表在了法学界顶级刊物《法学研究》上。“这可以说是我第一次比较正式地进入学术界,而且起点这么高。这对我的鼓励特别大”,从此踏上了刑法学术的研究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