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绅士的功课:普通法经典读物推介

保守主义评论  · 公众号  ·  · 2020-11-18 11:30

正文


人人都明白学习哲学的好处,觉得它可长智慧,或让人“爱智”。与此同时,还有一个传统,讲究“下学而上达”、“未尝离事而言理”。一些“即事”的实学,同样可收益智进德之效,且自有思辨之外的价值。

这些学问中,法学和史学较为典型,法律史兼两者之长。无怪乎在中古以来的欧洲,绅士以不通法学为耻,那时法律教育是贵族教育的重要一项。在欧陆,这种风气更盛于英格兰。十八世纪英国有位普通法学家布莱克斯通,就奉劝英格兰绅士向对岸好好学习。他说,“英国绅士们对本国法律的了解,比其他欧洲国家的绅士们对他们自己国家法律的了解相比,要逊色得多”,在那些国家,没有哪个有身份的人会在读过《查士丁尼法学阶梯》或本国宪法之前就认为他应受的教育已经完成了。在那个讲究礼仪风尚的时代,他甚至认为法学教育是“每一个正统的绅士、每一个学者都必须具备的社交礼仪”。

为了向那些贵族老爷们解释 为何 如此重要,布氏可谓晓之以利、动之以情。 他说,你们有产有业的,总要懂点土地法吧,这样才能对抗横征暴敛。 之后,他就上升到更庄严的层面了: 你们是要加入陪审团的,握着别人的身家性命; 居乡是要做治安官的,要当秩序的提供者; 在朝则会为议员,做英国宪法的守护者。 在布氏看来,如此重任只能托付那些“集谨小慎微与柔儒怜悯两种情感于一身的人”,这些人应当是贵族,但应是经过法律教育的贵族。

布莱克斯通 1723-1780

当然,布氏说的法律主要是普通法。因为普通法是英国本土的,是世代传承的,更是自由的,蕴藏着英国“先进政体的精髓”。对此,布氏不吝赞美之辞:

普通法这门学科,它是一门设定判断是非的标准,弘扬正义,阻止、惩治和纠正罪恶的学科;它的理论汇聚了最高尚之人的思想精粹,它的实践又运用了人类心灵中最基本也最重要的美德;它涵盖甚广又可普遍适用,既考虑到每个人作为一个个体的需要,同时又顾及整个团体。

与布氏同时代、号称保守主义鼻祖的柏克,在赞美普通法这方面不相上下。他曾说:

今日浇灌滋养着整个民族的法学,其涓涓细流起于幽暗微末之间,终而汇成汹涌洪流。你可以看到,正义的原则最初如何涌出,混杂着迷信与暴力,流经漫长的岁月,在有利的环境下使自身变得清澈:法律有时受战火骚乱的蹂躏而消失,有时被强梁压倒,但它还是取得了对暴政的凯旋,变得更加强大而澄明。施害于它的暴力,反让它变得更加果决;可能致其彻底灭亡的外族征服者,使它益加丰富;和平与信仰使它日趋柔和而成熟,商业和社交使它得到改进和提升。最有教益的研究,可有过于这样一门开人心智、诚实无欺的大学问?(冯克利先生译文,见: 冯克利|柏克保守主义思想的法学来源


由此可见,柏克有多么推崇普通法及普通法教育。他本人也曾在中殿律师会馆学习,但他那时更多是一位“文艺青年”,并不喜欢那里的教育,后来便肄业了。

中殿律师学院内景

不过,柏克后来却反复表白普通法:“我自年少时就喜欢阅读和思考我们的法律和宪法这个主题,对其他时代和国家同样如此”,“毕生经常研读各种法律典籍”,“我对法学大师的崇敬这里无人可及”。这或许给人一种言行不一之感,但实际上与其说柏克当初厌恶法学,不如说他只是讨厌“律学”,他诟病的是其视野狭隘、拘泥小节。附会我们本土的说法,柏克可能还是偏于“高明”而非“沉潜”一途,他是要从法律演化中观察社会变迁乃至上帝旨意。他曾说:

求知的合理对象,莫过于人类法律的起源、演进和种种变故。政治和军事关系大多记录人类的野心与暴力,这样的历史自有其道理。然而最令人愉悦的思考,是探寻人们效仿至高统治者的一种高贵属性,运用天赋特权投身于治理如此脆弱的生灵所取得的种种进展。诚然,这样的求索中时常可以见到人类脆弱的显例,然而我们看到,这种智慧与平衡的高贵努力,充分证明了……它总是以这样或那样的形式主宰着人类这种生灵,这堪称最有教益的研究。(冯克利译)

果真如此,这种最有教益的研究自然也适合作为君主的课业。英国史上有一段佳话,就是15世纪王座法院首席法官福蒂斯丘在流亡中为英国王子讲英国法的故事。他为此编写的讲义幸而存世,名为《英格兰法礼赞》,听讲的王子却随父亨利六世一起被弑。

福蒂斯丘 1394-1479

福氏这本书开头便称引《圣经》,说明王子为何应当学法:君有二职,“为他的人民征战,并用公义给他们裁判”;先知摩西在《申命记》中也训诫以色列王,要其登基后时时研习《申命记》所载律法。此外,福氏还援引罗马皇帝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的格言:“帝国之君不仅应佩戴武器,还应装备法律,这样,他就能在战时与和平时期皆行公义之治”。不过,他也并非总拿高头讲章说事,他还会平实地告诉王子,学法是你的看家手艺:“一个木匠就要教他的儿子使用斧头,铁匠就要教他的儿子使用锤子,那指望管理精神事物的人,就要有学问上的养成。有鉴于此,对一个君主来说,他要叫他的儿子在年轻之时接受法律的教导,这样做是得体的,那儿子将在他之后来统治人民。”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福氏认为君主应当学法,却不可亲自审案。他学的是法学原理,一年时间差可完成,审案却需掌握普通法的专门知识,非二十年的艰辛研习不可得。因此,审案的活要交给专业法官。福氏有言:“通过别人来实现审判,要优于您躬亲;这道理是,还没有谁看到哪个英格兰的王,用他自己的嘴唇作出审判。”这一观念和实践固不能等同于后世的“司法独立”,但它无疑为17世纪著名的柯克大法官禁止国王听审案提供了历史论据。

顺便说一下,这本书还提出了另外两个经典命题:英格兰的法律和习俗是最老的,所以是最好的;英格兰实行的是“政治且王室的”统治(有学者译为“君民共治”),国王未经臣民同意不得改变国法和征税。前者的理由是,英格兰法比其他任何法律都要古老,假如它不是最好的,那么它在被征服的时期或者罗马法风行世界时就会被废止。后者突显了英格兰法中古老的法治和共治色彩。(福氏还有一本小册子,名为《论英格兰的政制》,如今两书合为一书,取名《论英格兰的法律与政制》)

《王冠》 第一季第七集

在近代,至少还有一本书成为英国君主的启蒙读物,那便是白哲特的《英国宪制》。英剧迷可能会记得《女王》中的一个情节,是伊丽莎白二世童年学习的情景。授课教师宣称,公主所要学的须是英国宪法这类学科,数学物理之类对王室来说就未免不够“尊荣”了(undignified)。这里的“尊荣”一词出自白哲特对英国宪制的独到解释:英国宪制分为尊荣的部分和效率的部分。书中原文是这样说的:

没有人可以理解英国的制度,或者理解其他发展了很多个世纪并对多样的人民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制度,除非他可以把这些制度分为两类。在这种宪制中存在两个部分(其实并不可以极其精确地分离开来,因为伟大事物的天才逻辑憎恶精致的区分):第一个部分是那些激发和保护人民的尊崇的制度,即尊荣的(dignified)部分,如果我可以这样称呼的话;第二个部分是有效用的(efficient)部分,即它事实上运作和统治所必须的那些部分。

白哲特做这种区分是为了回答两个问题:英国宪制为什么运作得比较成功,它实际上是怎么运作的。对于前者的解释,白哲特不像密尔等常见的自由主义理论家一样诉诸理性因素和哲学论证,而是诉诸政治心理和习惯:英国宪制的权威源于英国人对高贵者尤其是王室的尊崇,这基于人们尊崇“社会的戏剧表演”这一本能。

白哲特 1826-1877

这就涉及一个常见的疑惑:王室和贵族院几乎没有实权,似乎既非必要又无效率,其存在的价值是什么,应不应废除?白哲特的回答颇不寻常,一方面他承认英国是“事实上的共和国”,是“坐在公共马车后排的秃顶男人”(意指中产阶层)在统治,另一方面却认为,王室、贵族院这些“政府的尊荣部分是那些带给它力量的部分”,内阁、众议院这些“有效用的部分仅仅利用这种力量”,“政府中华丽的部分有必要,因为它们是政府的生命力之依赖”。因此,在白哲特看来,英国宪制的优点就在于“它包含了一个简单的有效率的部分,这个部分在有事的时候和需要时可以比任何没有试验过的政府机构都运作得更为简单、更为容易;而且它还同样包含着历史性的、复杂的、威严的、戏剧化的组成部分,这个部分继承自长久的过去——它抓住了大众——它通过一种感觉不到但却无所不在的影响力引导其臣民的思想”。

至于为何白哲特如此看重情感、习惯的力量,这就涉及他对民众的一些看法,如今看来是政治不正确的。他认为,戏剧化、历史性的因素是人民大众唯一能够领会的东西,他们的行为依靠的是“迟钝的习惯”,理想的政治是让人民保持足够的无知和尊崇,以便在一种优良的制度框架中实行精英统治。这种观点对今人来说当然是过于冒犯了,不过我们却不必错过一个开阔思维的机会,看看这位十九世纪的英国人说的是否还有些许道理。实际上,白哲特这种论调恰恰在二十世纪帕累托等人的精英理论那里有所回响。在早已丧失贵族传统、过度拉平的社会中,这种思路不失为可以借鉴的思想资源之一。

当然,这本书其实不是一本普通法著作,甚至严格来说也不是一本宪法学著作,而更多是一本政治制度著作。在十九世纪,更加纯粹的英国宪法学著作是另一本讲义,即戴雪的《英国宪法研究导论》(也译《英宪精义》)。此书脱胎于1885年戴雪在牛津大学所授课程。此书对英国宪法的原则做了经典概括,即议会主权、法治、宪法性法律与宪法惯例的关联。其中着墨最多的是“法治”。从这本书中,我们不单能知道英国这种未法典化的宪法之柔韧、保守、延续和实名相违,更重要的是,能知道英国为何没有法典化的宪法,却能实现限政、保障人权。其秘密就在于:英宪是英国普通法院遵奉法治、保障人权的结果,而非法治、人权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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