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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情侣发生性关系并在旁围观如何定性?

刑事备忘录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7-22 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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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审理经过

被告人李某甲。2015年8月15日因本案被审查,次日被 刑事 拘留,同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

一审请求情况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1日以锡滨检诉刑诉(2015)6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强制猥亵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后于2016年1月15日转为普通程序,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故于2016年2月17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光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聚众采用胁迫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 刑事 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当庭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张某某(男,17岁)、王某杰(均另案处理)及王某(已被行政处罚)、 孙某及孙的女友徐某乙 结伴至本市滨湖区胡埭镇人民公园游玩时,张某某对被告人李某甲及王某杰、王某称徐某乙性生活随意,被告人李某甲及王某杰、王某听闻后欲与徐某乙发生性关系。王某杰为不让徐某乙回家,遂拿走徐的手机。

徐某乙数次向王某杰索要手机,被王拒绝。后王某杰编造孙某是青龙帮大哥,徐某乙是大嫂,要求孙某与徐某乙当众拥抱、接吻,被告人李某甲与张某某、王某随即起哄。后被告人王某杰又编造青龙帮有规矩,孙某、徐某乙需 当众发生 性关系,遭到二人拒绝。被告人李某甲与张某某、王某又在旁起哄,王某杰与张某某把孙某往徐某乙身上推,还欲解孙某的皮带、裤子,徐某乙见状捂住下身。王某杰遂抓住徐的一只手,并让被告人李某甲按住徐的另一只手,继续强迫孙、徐发生性关系,但因二人不配合而未得逞。王某杰见状遂言语威胁徐,张某某对孙某称:“你不搞让我们来搞。” 孙某见状称:“给你们搞不如我自己搞。”孙某遂脱下自己裤子,并将徐某乙的裤、袜脱至小腿处,把徐的上身内衣拉开后亲徐的乳房,并与徐某乙商量后佯装发生性关系。被告人李某甲及王某杰、张某某、王某在旁围观。

2015年8月15日晚,被告人李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涉案人员王某杰、张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徐某乙的陈述,证人孙某、徐某甲、王某、吉某、李某乙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调取的 刑事 案件侦破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手机通话记录、辨认笔录,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聚众以胁迫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强制猥亵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甲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严子浩

人民陪审员崔晓平

人民陪审员赵月珠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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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阳杨律师, 毕业于北京外国语大学


现就职于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专注于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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