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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7•5”事件的法治启示

刑侦案审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7-01 21:34

正文

一、事件回顾

2009 年7月乌鲁木齐发生骚乱,亦称“7·5”事件。从刑法学的角度看,“7·5”事件是指在境外三股势力的组织、煽动下,于2009年7月5日起在我国新疆地区发生的一系列犯罪活动的总称,是典型的境外指挥、境内行动,有预谋、有组织的打砸抢烧杀暴力犯罪活动,并具有鲜明的恐怖主义色彩。

2009 年6月26日,广东省韶关市一家玩具厂的部分新疆籍员工与该厂其他员工发生冲突,数百人参与斗殴,致120人受伤,其中新疆籍员工89人,2名新疆籍员工经抢救无效死亡。事件发生后,境外三股势力大肆炒作,借机对中国进行攻击,煽动上街游行示威;境内敌对势力与其遥相呼应。2009年7月5日晚20时左右,一些人在乌鲁木齐市人民广场、解放路、大巴扎、新华南路、外环路等多处猖狂地打砸抢烧杀。当晚就造成多名无辜群众和1名武警被杀害,部分群众和武警受伤,多部车辆被烧毁,多家商店被砸被烧。7月6日凌晨,乌鲁木齐市政府发布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紧急通告。截至7月12日,在“7·5”事件中,暴力恐怖分子砸烧公交车、小卧车、越野车、货车、警车等共计627辆,其中184辆车被严重烧毁;共导致633户房屋受损,总面积达21353平方米,其中受损店面291家,被烧毁的房屋29户,共计13769平方米。截至7月16日,乌鲁木齐“7·5”事件死亡人数已升至197人,直接经济财产损失达6895万元人民币。2009年8月20日以后,一小撮暴力恐怖分子在境内外敌对势力的策动下铤而走险,连续用针状物刺伤无辜群众,陆续有部分乌鲁木齐市民在公共场所被针状物刺伤,引发了群众的恐慌和不满。上述事件发生后,党和政府依法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运用法律手段惩治各类犯罪分子,使新疆地区的稳控和各项善后处理工作及时有序地进行,总体形势趋好,各族群众生活趋于平静,社会秩序逐渐恢复正常。① (值得注意的是,“7·5”事件之后,新疆又相继发生了多起规模不等的恐怖事件,如2011年7月30日和31日两天,新疆喀什市连续发生两起严重暴力恐怖犯罪案件;2012年发生“6·29”劫机事件;2013年发生“4·23”新疆巴楚暴力恐怖事件。)

二、法理评析

1. “7·5”事件的特点

经分析归纳,可以发现“7·5”事件具有以下新的特点:

(1)关于犯罪目的 。目前,我国刑法并未明确“恐怖主义”的概念,但根据我国于2001年6月15日签署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恐怖主义是指“致使平民或武装冲突情况下未积极参与军事行动的任何其他人员死亡或对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对物质目标造成重大损失的任何其他行为,以及组织、策划、共谋、教唆上述活动的行为,而此类行为因其性质或背景可认定为恐吓居民、破坏公共安全或强制政权机关或国际组织以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并且是依各方国内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任何行为。”近年来,境外三股势力迫于国际反恐的大背景,开始宣称自己是“非暴力”“与恐怖主义毫无牵连”的团体,以人权、民主、维护少数民族权利的幌子掩盖其分裂的本质。然而,从“7·5”事件来看,“疆独”犯罪活动谋求国家分裂的政治企图没有变,血腥暴力的恐怖主义本质也没有变。

(2)关于犯罪手段。 为揭露“疆独”势力的暴力恐怖本质,我国公安部曾于2003年、2008年分两批认定了“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等4个恐怖组织和19名恐怖分子。而在“7·5”事件中,以民族分裂分子热比娅为首的“世界维吾尔代表大会”成为主要策划者,该“大会”通过互联网等多种渠道煽动闹事“要勇敢一点”“要出点大事”。“7·5”事件甚至出现了境外指挥、境内外同时行动的新型犯罪方式:在境内,为避免被贴上人人喊打的恐怖主义标签,“疆独”势力的行动方式从过去的恐怖袭击,演变为煽动、胁裹多人实施打砸抢烧,此举可能导致民族关系恶化,从而实现策划者的罪恶目的;在境外,中国驻荷兰使馆和驻慕尼黑总领馆均遭到“东突”分子的袭击。应该说,“疆独”势力在我国境内外同时实施暴力犯罪,表明其组织、协调能力得到提升,这种犯罪手段的变化应当引起注意。

(3)关于犯罪结果。 “7·5”事件发生在2009年6月25日“韶关事件”之后、新中国成立60周年大庆之前,这充分表明,“疆独”势力精心选择了活动的时机,具有极强的预谋性。“7·5”事件造成逾千人死伤,制造了较大范围的社会恐慌和恶劣的国际影响,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新疆发生的性质最恶劣、伤亡人数最多、财产损失最严重、破坏程度最大、影响最坏的一次暴力犯罪事件。此外,“7·5”事件与随后的针刺案件引起了乌鲁木齐市各族群众的极大愤慨,特别是“针扎事件”引发大规模的群众聚集游行,受害人及部分汉族群众对实施针扎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围殴,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矛盾和民族矛盾。

2. “7·5”事件对我国法治过程的启示

新疆“7·5”严重暴力犯罪事件震惊了中国乃至全世界。在境内外“三股势力”的精心准备策划下,暴徒们在有着两百多万人口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府乌鲁木齐市大肆打砸抢烧,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也让世人再次见证了“三股势力”的血腥与残忍。对于新疆“7·5”事件的本质,我们应当具有清醒的认识:这次事件既不是民族问题,也不是宗教问题,而是—系列有预谋有组织的严重暴力犯罪事件,具有反国家、反民族、反人类之性质。新疆“7·5”事件对于我国刑事法完善乃至整个法治建设具有以下几点重要启示:② (值得注意的是,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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