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IPO案例库
致力于分享证券市场有价值的文章!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经济观察报  ·  600837终止交易 老牌券商海通证券落幕 ·  昨天  
21世纪经济报道  ·  刚刚,果然爆了!网友:强到可怕 ·  昨天  
央视财经  ·  刚刚,超越北美!暂列全球第一! ·  5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IPO案例库

欺诈发行、财务造假,公司募资13. 6亿元,罚款4140万元!

IPO案例库  · 公众号  · 财经  · 2018-02-22 22:00

正文

文|IPO君


近期,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五洋建设”)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司涉嫌以虚假申报文件骗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被认定为“欺诈发行”。此外,中国证监会拟对五洋建设处以非法所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三的罚款,即4140万元;拟对五洋建设董事长陈志樟终身证券市场禁入。

据披露,五洋建设涉嫌主要违法事实如下:

一、以虚假申报文件骗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


五洋建设在编制用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2012年-2014年度财务报表时,违反会计准则,通过虚减企业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导致少计提坏账准备、多计利润。 2015年7月,五洋建设在自身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不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不具备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的情况下,以通过上述财务处理方式编制的2012年-2014年度虚假财务报表申请公开发行债券,获取中国证监会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许可,并最终于2015年8月和2015年9月分別公开发行公司债券8亿元和5. 6亿元,合计13. 6亿元。


五洋建设前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十六条关于公开发行债券应符合的条 件中“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和第二十条第一款“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 “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

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披露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11月,五洋建设以前述2013、2014年度虚假财务文件分别向上交所和深交所申请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了相应的债券募集说明书,且最终于2015年12月和2016年4月分别在上交所和深交所非公开发行1.3亿元和2. 5亿元公司债券。


五洋建设向合格投资者披露含有虚假财务信息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 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三、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1.未按规定披露年报审计机构变更事项


2017年1月15日,五洋建设与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年报审计机构由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但五洋建设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直到2017年4月26日才披露中介机构已变更的信息。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第三十号的规定,发行人变更中介机构的,应于签订新的委托协议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进行信息披露。五洋建设未按照上述指引及时披露年审机构变更信息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2.未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年度报告


截至2017年8月本案调查,五洋建设无正当理由仍未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


五洋建设未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六条“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朿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寐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