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非银行金融子行业重点事件及点评
4.1 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近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7年3月31日,我会就《管理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征求意见结束,共收到53家单位反馈意见。从反馈意见情况看,市场各方普遍认为,流动性风险是现阶段我国公募基金行业稳健发展所面临的突出问题,《管理规定》聚焦公募基金流动性风险,进一步细化底线要求,强化机构在流动性风险管控方面的主体责任,有利于降低基金业务的结构脆弱性,促进我国公募基金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有关各方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建议,我会综合考虑行业现状和监管实际,采纳了合理可行的意见建议,相应调整了《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
《管理规定》以证监会公告形式发布,作为《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共10章41条。主要内容涵盖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以及基金产品设计、投资限制、申购赎回管理、估值与信息披露等业务环节的规范,并针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控做出了专门规定。
考虑到行业落实法规要求需要一定时间,《管理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同时为确保法规平稳实施,避免对市场造成短期影响,《管理规定》对涉及基金管理人需进行投资调整的事项均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
《管理规定》是我会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以强化金融监管为重点,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以问题为导向,着力防范化解当前基金行业所面临的突出风险。《管理规定》对基金管理人做好基金流动性风险管控工作提出底线要求,关键在于后续的落实与执行,核心是基金管理人自我风险管理意识与能力的提升。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管理规定》的要求,切实强化与落实金融机构防范风险主体责任,抓紧建立与完善基金流动性风险的内控制度与机制,全面构建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测与预警制度,提升识别、防范与抵御风险的能力。我会将继续按照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原则,加强监管,防控风险,促进公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来源:证监会
4.2 证监会就修订《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中国证监会就修订《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现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对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规范运作和证券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自2001年修订并发布实施以来,我国证券市场情况、相关法律以及证券交易所监管实践均发生了深刻变化,现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逐渐滞后于市场发展实践,难以完全适应证券交易所发挥一线监管职能、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化解市场风险和保障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
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有关精神,为加强党对证券交易所的领导,强化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作为市场的组织者、运营者和一线监管者所具有的独特优势作用,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监管实践对《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的重点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优化证券交易所内部治理结构,进一步体现和发挥会员的法律地位及作用;二是进一步促进证券交易所履行一线监管职责,充分发挥自律管理作用。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完善交易所内部治理结构,增设监事会并进一步明确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突出交易所自律管理属性,明确交易所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对证券交易活动的各参与主体具有约束力;强化交易所对证券交易活动的一线监管职责,明确交易所对于异常交易行为、违规减持行为等的自律管理措施;强化交易所对会员的一线监管职责,建立健全证券交易所以监管会员为中心的交易行为监管制度,进一步明确会员的权利义务;强化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的一线监管职责,完善有关信息披露、停复牌的制度要求;进一步完善证券交易所在履行一线监管职责、防范市场风险中的手段措施,包括实时监控、限制交易、现场检查、收取惩罚性违约金等。
此次修订是从证券交易所本身的性质、特点、市场职能定位出发,借鉴境外证券交易所的成熟经验,认真吸取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的深刻教训,所做的一次有针对性的重大修改完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修订,对交易所回归本位,切实发挥好对证券交易活动组织、监督、管理和服务的功能,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有重大意义。通过加强对异常交易行为的前端管控,实时监控市场重大异常波动,有利于切实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并化解市场风险;通过强化对交易所会员、证券上市交易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并处置异常交易、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通过健全交易所自身机制,有利于促进交易所建设成为具有自身特色的、一流的、国际化的证券交易所。
来源:证监会
4.3 证监会通报2017年上半年IPO企业现场检查及问题处理情况
为贯彻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工作要求,创造良好的市场秩序和市场环境,促进更多的资源优化配置到实体经济最需要的领域,持续增强首发企业监管力度,加强在审企业问题线索发现和查处,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审慎执业,我会于2017年上半年开展了IPO企业现场检查工作。
此次现场检查,共涉及35家企业。通过检查,发现部分企业存在未严格执行会计政策、部分业务会计处理不符合权责发生制、招股说明书部分信息披露口径前后不一致、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现金使用不规范、会计凭证编制不规范、在建工程转固不及时等问题。我会已通过反馈意见函形式告知并督促发行人及中介机构予以整改、落实。
此次现场检查,是我会在新股发行常态化的同时,严控审核质量和风险的重要举措,也是全系统参与IPO企业现场检查工作的重要成果。此次检查,向稽查局移送了2家企业涉嫌违法违规线索,对部分企业和相关中介机构进行了专项处理。
检查中发现,广东科茂林产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存在账外支付费用、虚构利润,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涉嫌虚假转让股权消除同业竞争等问题;北京翰林航宇科技发展股份公司涉嫌存在将公司资金大额提现存入实际控制人个人银行账户,通过供应商虚开发票后返还款项、个人账户收取公司货款等方式将公司资金转移至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账外支付费用等问题。鉴于上述问题涉嫌违法违规,已将相关线索移送我会稽查部门处理。
检查中发现,部分企业存在原材料投入产出存在明显异常、银行存款日记账记载的交易对手方与资金流水显示的对手方不一致、部分费用确认金额与后附发票不符、开具无实际销售活动的发票等问题,在成本核算、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涉嫌违反发行条件,我会将视问题性质和重要性采取相应监管措施;部分中介机构存在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核查不充分、重要事项尽调不到位、工作底稿不完善等问题,我会也将按程序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通过现场检查,持续向市场传导监管压力,其间有13家企业提交撤回申请。现场检查对净化审核环境、支持真正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发行上市起到了良好作用。
2017年下半年,我会将继续开展IPO企业现场检查工作,督促发行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严把资本市场入门关,促进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更好服务于国家创新驱动战略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资本市场风险,促进经济金融稳定。
来源:证监会
4.4 证监会对3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3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1宗内幕交易案,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1宗私募基金违法违规案。
1宗内幕交易案中,吴某群系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宜纸)第一大股东、第二大股东股权转让协议被解除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胡杨杰与吴某群存在通讯联络,后立即使用“唐某凤”账户卖出“ST宜纸”,用时10分钟即将其持有的82,700股“ST宜纸”全部卖出,避损金额约29.3万元。胡杨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没收胡杨杰违法所得约29.3万元,并处以约29.3万元罚款。
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中,黄钦来自2011年12月1日至2014年8月20日就职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1月13日被任命为总裁助理兼金融研究所所长。在任职期间内,黄钦来利用“袁某睿”“兰某”及“李某”证券账户买卖股票,共计交易金额约10,893.1万元,盈利约363.5万元。黄钦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9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没收黄钦来违法所得约363.5万元,并处以约1,090.7万元罚款。
1宗私募基金违法违规案中,深圳前海新富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新富资本)未在产品存续期间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不特定对象推介私募基金;在销售相关产品过程中未对所有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对相关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新富资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第8条、第11条、第14条、第16条和第17条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38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新富资本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先林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其他两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颜昌仕、任蕾桦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持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推进依法全面从严监管,推动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来源:证监会
4.5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保监会等31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8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联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在京召开《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发布会。保监会副主席梁涛出席发布会并讲话。
《备忘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保监会联合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公务员局、民航局、外汇局、共青团中央、中国铁路总公司等31个单位共同签署。
《备忘录》内容涵盖保险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惩戒措施、惩戒方式、信息共享、信息管理等5个方面,核心是6大类28项联合惩戒措施:一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市场准入;二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任职资格;三是加强对联合惩戒对象监管;四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部分消费行为;五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享受优惠政策;六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评优表彰。
《备忘录》有三个特点。一是参与部门多,共有31个部门参与签署并实施《备忘录》;二是惩戒范围广,既包括各类保险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又包括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保险市场活动相关的其他机构和人员;三是惩戒措施实,《备忘录》针对保险领域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特点,选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惩戒措施。
梁涛指出,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是贯彻落实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现代保险服务业的现实需要。梁涛强调,要扎实推进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确保联合惩戒措施落地生根。梁涛要求,要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完善制度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发挥社会合力,推进保险信用体系建设迈上新台阶。
会议由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吕宙主持,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罗青介绍了《备忘录》有关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徐晓波副司长介绍了制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总体情况,人民银行等联合签署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和50多家媒体记者参加会议。
来源:保监会
风险提示:市场低迷导致业绩和估值双重下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