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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解释”),要求从2020年1月1起执行。
上述13号解释对实践中存在的两个争议问题进行了解释和明确,其中就包括关联方范围。
下列各方构成关联方,应当按照第36号准则进行相关披露:
(一)企业与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二)企业的合营企业与企业的其他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除第36号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外,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重大影响的,不构成关联方。
第36号准则中所指的联营企业包括联营企业及其子公司,合营企业包括合营企业及其子公司。
简单分析如下:
在关联关系界定中,存在控制或共同控制关系的两方一直可以视同一样的主体地位。
由此延伸,一方的联营企业(重大影响)也必然是另一方的关联方,这点毫无争议,反之亦然。
但是如果两方都仅是联营企业(重大影响),则不能成为关联关系——重大影响本来就是较弱的关联关系,两方都联营就太弱了。
因为解释13号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意味着2019年年报就全部得参照执行,会计师也要据此做审计工作了。
另外,13号解释还就业务合并相关问题进行了修订和明确。
业务三要素包括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其中加工处理过程增加到“系统、标准、协议、惯例或规则”,而产出进行了缩减,变成了“为客户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为投资者或债权人提供的股利或利息等投资收益,以及企业日常活动产生的其他的收益”。业务具体判断条件,不管现在有无产出或后续如何处理,具有“实质性加工处理过程,且二者相结合对产出能力有显著贡献”就构成业务。比如买了制造业企业的设备、所有工人重签合同,然后把厂房租过来就是一项业务;比如把软件开发企业的所有人员重新签协议,带着电脑过来就是一项业务。至于资产组合,创造了“集中度测试”概念,大概意思是如果把资产打碎了算价格,跟总价差不多,那就不是业务.....或者可以简单理解成“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未来收益法”作价,就说明不是业务......当然具体来说还会有一些特别因素要考虑。这样的话,如果标的资产是一项亏损业务,打折按照资产的价格出售,买方买过来也只能按资产入账而不能算业务了。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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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鹏拍: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从业10余年,操作过多家新三板挂牌、IPO上市、并购重组、再融资、债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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