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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间借贷双方涉嫌犯罪的,不影响借贷合同的效力(含指导意见)|法客帝国

法客帝国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7-16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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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民间借贷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的,借贷合同、担保合同不当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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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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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

民间借贷出借人、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已被认定为犯罪,借贷合同、担保合同是否因此而无效?最高法院认为,该情形下借贷合同、担保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应根据《合同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判断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

民间借贷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的,借贷合同、担保合同不当然无效

裁判要旨

民间借贷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借贷合同、担保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案情简介

一、2013年5月,叶跃松与洪肇设签订《借款合同》和《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叶跃松向洪肇设借款,月利息为2%,借款期限为一年,叶跃松以其名下房产作抵押,如逾期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泰龙股份、泰龙集团和叶淑桢向洪肇设出具《保证函》,对叶跃松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洪肇设先后向叶跃松支付借款本金9000万元。

二、2014年7月,叶跃松与洪肇设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借款期限延至2014年8月,叶跃松向洪肇设支付补偿金:2014年5月至2014年6月的补偿金为180万元,2014年6月后的补偿金为270万元/月。泰龙集团、叶淑桢向洪肇设出具《保证函》,对延期还款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洪肇设向福建高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叶跃松偿还借款9000万元及利息、补偿金、违约金;叶淑桢、泰龙股份、泰龙集团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洪肇设有权对抵押物优先受偿。泰龙股份答辩称,叶跃松涉嫌犯罪,本案应当中止审理。福建高院判决:叶跃松向洪肇设偿还借款9000万元及利息;洪肇设有权就抵押房产优先受偿;叶淑桢、泰龙股份、泰龙集团就抵押房产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四、泰龙集团不服福建高院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称,洪肇设系长期从事放贷和高利贷转贷业务,应当认定本案借款合同无效。最高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败诉原因

本案担保人泰龙集团上诉理由之一为:洪肇设与叶跃松之间的借款合同及该公司所作担保行为无效。对此法院认为,首先,借款人叶跃松是否涉嫌犯罪,并不影响洪肇设与叶跃松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叶跃松涉嫌犯罪;其次,泰龙集团虽主张洪肇设属于长期、经常性放贷,并有高利转贷等行为,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因此,最高法院不予支持泰龙集团的主张。


败诉教训、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 民间借贷借款人、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已被认定构成犯罪,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此时借贷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法院可根据《合同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合同效力。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如果出借人起诉借款人偿还借款,法院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此时案件将进入刑事程序。但是该情形下出借人仍可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担保人承担责任,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并不因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而无效。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根据一审、二审查明的事实,洪肇设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其以自有资金与叶跃松发生资金使用关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签订后,洪肇设已按约出借款项,叶跃松也支付了部分利息,合同成立并实际履行,并不存在以欺诈、胁迫手段损害他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方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双方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泰龙集团虽主张洪肇设属于长期、经常性放贷,并有高利转贷等行为,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其所举部分相关材料虽证明洪肇设与他人发生若干借贷纠纷,但难以证明洪肇设属专门以放贷为业或有高额非法获利。同时, 叶跃松是否涉嫌集资犯罪,并不影响洪肇设与叶跃松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据此,本院认为,泰龙集团主张洪肇设与叶跃松之间的借款合同及该公司所作担保行为无效,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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