葵花药业公司在2003年至2010年间,先后申请获得“葵花康宝”注册商标证,核定使用商品(第五类);“葵花娃娃”图形在内的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葵花娃娃”图形注册商标证,核定使用商品(第五类)。徐某、冷某军是葵花药业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葵花药业集团医药有限公司的职工,自2008年7月1日起在该公司工作。
2012年6月18日,冷某军申请注册“葵花娃娃”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向广州佰葵医疗公司颁发号码为第9499326号的注册商标证,核定使用商品(第十类)。随后,冷某军与徐某作为股东,于2012年11月16日成立了广州佰葵公司,并将注册的“葵花娃娃”商标许可佛山怡创生化公司使用。葵花药业公司发现佛山怡创公司生产的葵花康宝牌《感冒快贴》、葵花康宝牌《通气鼻贴(成人型 弹力鼻贴)》、葵花康宝牌《通气鼻贴(儿童型 弹力鼻贴)》等产品包装使用了与其相同的“葵花娃娃”图形和“葵花康宝”字样,遂进行公证后向三亚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广州佰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怡创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冷某军、徐某停止使用其公司享有的“葵花娃娃”和“葵花康宝”图形上,并公开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且承担诉讼费、调查取证费。
经两级法院审理,省高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连带赔偿人民币40万元并赔偿调查取证费用8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