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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月薪不到这个数、单位不发工资条,违法!
去年底,全国多地发布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
裁量基准》
),事关企业和员工
劳动关系、劳动权益
,对诸多损害员工权益、不合规的行为作出了详细处罚规定。从今年起,该文件在各地开始陆续实施。
以几个地区的《
裁量基准》为例,讲讲企业在经营中可能普遍存在的不合规行为,请大家注意规避!
浙江省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
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其中:
·
情节严重,但影响不大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罚款;
·
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罚款;
·
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罚款。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
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其中:
·
较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每人
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的标准处以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每人
200元以上300元以下
的标准处以罚款;
·
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每人
300元以上500元以下
的标准处以罚款。
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
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者克扣工资的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其中:
·
拒不改正的,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的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妨害公共安全的,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
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
,
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其中:
·
较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
400元以下
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
400元以上600元以下
罚款;
·
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
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其中:
·
较轻违法行为,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
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
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
骗取金额
3倍以上4倍以下
罚款;
·
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
骗取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
罚款。
山东省
山东省人社厅发布最新版《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
202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有效期至
2029年1月31日
,对违反条例的用工行为作出明确处罚规定。
http://www.shandong.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filename=1547c9e162794cee86625d466728c124.pdf
1. 根据《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参保单位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在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告知其有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的;
(二)未按规定向失业人员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
(三)未按规定公布本单位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或者未及时向查询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逾期不改的:
①逾期7日以下不改正的,处以
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
的罚款
②逾期7日以上10日以下不改正的处以
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的罚款
③逾期10日以上15日以下不改正的处以
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
的罚款
④逾期15日以上不改正的处以
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的罚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500元以上3000以下的罚款
。
①逾期20日以下不改正的,或应缴社会保险费在1万元以下的,对用人单位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1倍
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的罚款;
②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不改正的,或应缴社会保险费在1万元以上2万以下的,对用人单位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1倍以上2倍以下
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的罚款;
③逾期30日以上不改正的,或应缴社会保险费在2万元以上的,对用人单位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2倍以上3倍以下
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的罚款。
●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最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①缴费单位用工人数在20人以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的罚款;
②缴费单位用工人数在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的罚款;
③缴费单位用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连续违法行为超过1年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5000元以上1万元
以下的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社厅于
去年底
印发的《裁量基准》有42个事项(序号1-42),适用条件、裁量基准与桂人社规〔2019〕25号文一致的有
17个事项;
在桂人社规〔2019〕25号文(有49个事项)的基础上,删除了1个行政许可事项(原桂人社规〔2019〕25号的序号1)、1个行政处理事项(原桂人社规〔2019〕25号的序号49)、以及因法律法规修订等原因删除5个事项(原桂人社规〔2019〕25号的序号22、25、26、34和36)。
1.统一文字表述,规范和完善处罚标准
在结构设置方面,文件以违法行为、法定依据、适用条件、具体标准、具体情形、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
在处罚具体标准方面,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补充“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件”等处罚行为,规范和完善处罚标准。
2.调整、完善行政处罚事项
文件仅针对行政处罚行为,故不包含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及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且逾期不支付的处理事项。
由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相继修订,删除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出资人违反规定取得回报及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事项。
因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调整为税务部门,故删除“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处罚”及“对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由于“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的法定依据中明确情节严重的才予以处罚,不适合再进行量化,故删除此项。
3.修改量化幅度,合理设置具体标准
从违法行为具体情形设定上,文件对具备细化条件的违法情节,细化为五档,具体为“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分设裁量阶次,根据不同情节确定处罚区间幅度或处罚数额。在处罚具体标准的适用上,按照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侵害对象涉及人数或涉案金额、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次数等因素,综合确定裁量阶次和处罚标准,压缩裁量空间,切实避免执法随意性。
甘肃省
甘肃省人社厅修订出台的《裁量基准》,为全省人社系统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画“标尺”、定“界限”。
新修订的《裁量基准》涵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现行主要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20部,对处罚依据的法条中需要进行处罚裁量的49项违法行为,明确了违法行为目录、行政处罚依据、裁量阶次、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幅度等内容。
《裁量基准》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将违法行为划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等不同裁量阶次。依托这把“标尺”,执法人员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规范、精准、公正的裁量选择,提高执法精准度。
同时,大力推行“柔性执法”,建立了6项违法行为实行“首违不罚”、43项违法行为实行“首违轻罚”的包容免罚机制,对轻微违法者及首次违法的,依法“不予处罚,对违法行为涉及人数较少或者持续时间较短、能够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处罚,既依法对严重违法行为坚持依法查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为企业轻微违法行为提供容错支持和发展空间,力求以规范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实现人社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来源:易人事、金柚网、各地人社厅
等
编辑:陈奕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