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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转开史上最大罚单!督导员首被罚,董秘职业生涯或结束

读懂财经  · 公众号  · 财经  · 2017-06-16 20:09

正文

信披、合规无小事!信披、合规无小事!!信披、合规无小事!!!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一直以来,股转公司都很重视新三板公司的规范问题,不少公司因信披违规、交易违规被股转自律监管或纪律处分。

 

这一次,股转更是开出史上最大罚单。族兴新材(830854.OC)闯了大祸,公司、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员均被罚。


在这次处罚中,股转首开“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监高”罚单,族兴新材董秘在新三板公司的职业生涯可能要走到尽头了。



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的基石。读懂君友情提醒,挂牌公司们,对待信披、合规问题一定要走心!


股转首开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监高罚单

2016年至今,股转共对4家公司、4家券商开出8张纪律处分的罚单,6月16日,族兴新材和它的主办券商华林证券分领了第7、8张罚单。



这也是迄今为止,股转给予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最为严厉的处分:族兴新材及其实际控制人梁晓斌被通报批评,公司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梁生涯被认定三年内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监高,并计入诚信档案;华林证券和督导员贺小波均被“关小黑屋”三个月。



族兴新材2016年年报显示,时年52岁的梁生涯持有公司145.81万股,为公司第十大股东,2007年加入族兴新材,多年来一直是公司高管。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中关于监管措施与违规处分的规定,对于挂牌公司的处分视情节严重分为四等:一、约见谈话、提交书面承诺等自律监管措施;二、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以下简称“诚信档案”)的纪律处分;三、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监高并计入诚信档案的纪律处分;四、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暂停直至终止其从事相关业务并计入诚信档案的纪律处分。

 

由此可见,族兴新材此次违规情节较为严重,故股转给出了较为严厉的处分。

 

不仅如此,由于主办券商和督导员未能督导族兴新材正确办理股票暂停转让、未能督导公司及时披露重大信息,股转暂停了华林证券三个月的推荐公司股票挂牌和承接持续督导业务;三个月内暂不受理督导员贺小波出具的文件。

 

而在股转正式出具处罚决定前,华林证券申辩违规事件主要由持续督导人员未按制度勤勉尽责造成,华林并非族兴新材IPO保荐机构,获取IPO中止审查、恢复审查的信息存在困难,且持续督导人员对是否需要披露此信息有误判,希望能免予处分。

 

但股转纪律处分委员会认为,持续督导人员的履职行为代表华林证券,而非个人行为;主办券商应保持对公司的关注,亦存在相关渠道获知该信息,此类信息属于“重大信息”应当披露。


股转表示在处理时已充分考虑其相关情节,故不采纳其意见。

 

被开出史上最大“罚单”,族兴新材到底犯了什么错?

早在上个月,因上会前夕撤回IPO申请的举动,族兴新材就上了新三板头条,更让不少投资者惊呼集邮有风险。


那么现在,族兴新材到底犯了什么错?股转指出其错有二。

 

一、没申请停牌,却发了停牌公告,导致股票仍能交易,违规!

 

2016年4月11日,族兴新材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受理通知书》,公司向主办券商华林证券邮件发送了受理通知书和《暂停转让公告》,要求华林证券安排公告事宜,但未发送《暂停转让申请表》和公司内部决策文件。

 

而华林证券在未向股转提交族兴新材股票暂停转让申请的情况下,即披露了暂停转让公告,导致族兴新材股票在暂停转让公告披露后,实际上仍处于可交易状态。

 

直至2017年3月28日,股转发现其股票仍处于可交易状态,随即给其办理了紧急停牌。在此期间,族兴新材有买单报入,但无实际成交。

 

股转表示族兴新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4.4.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试行)》“一、暂停转让申请(一)”的规定。

 

二、和证监会说好了要IPO,但没告诉股转,重大信息披露不及时!

 

族兴新材在2016年9月12日和2016年10月31日,分别向证监会提交IPO中止审查和恢复审查申请且均获同意的情况下,未及时在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关重大信息。

 

族兴新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对于上述的“错误”,族兴新材有过辩解,认为应对公司从轻处罚,但被股转拒绝了。

 

2017年5月24日,股转在收到族兴新材及相关责任主体的申辩意见后,纪律处分委员会进行了重新审议。

 

族兴新材、梁晓斌、梁生涯的申辩意见主要包括: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后将相关决策文件发送给了主办券商,且公司向主办券商电话沟通过要求其办理股票暂停转让手续和相关公告披露事宜;公司向证监会提交IPO中止审查和恢复审查且均获同意的信息不属于“重大信息”;公司符合从轻处理的情形。

 

但是,股转纪律处分委员会认为:公司的申辩意见无法证明其在办理申请股票暂停转让时曾依据相关规则向主办券商提交了《暂停转让申请表》及相关决策文件;公司向证监会提交IPO中止审查和恢复审查申请且均获同意的信息均属于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为“重大信息”。

 

因此,股转不采纳族兴新材的意见,并对其开出“罚单”:

这样的“罚单”,对族兴新材是重大教训,更是给挂牌公司们敲响了警钟:信披、合规无小事,一定一定要走心!




 文 |  武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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