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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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时间/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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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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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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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两票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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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视同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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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地区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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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部调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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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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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到2018年在全国全面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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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改试点省(区、市)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要率先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地区执行“两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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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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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生产企业
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
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
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
;
(2)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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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特别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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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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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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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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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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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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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取“招生产企业,实行统一配送”的模式,严格执行“两票制”,鼓励实行“一票制”。
基础输液实行“一票制”,基层医疗机构基础输液可以实行“两票制”;
2、为确保全省乡村各级基层医疗机构能够配送到位,鼓励实行集团化(各片区分公司、子公司)配送;3、全省按行政区域划分为11个配送片区(其中三明的药品配送按三明联合限价采购方案执行),
一个生产企业在同一片区只能指定1家配送企业配送本企业所有挂网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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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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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1月1日起,有不执行“两票制”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行为的药品耗材(进口)供货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列入全省医疗保障管理系统“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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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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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两票制”,且票货同行,杜绝假药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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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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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标生产企业直接与确标片区各医疗机构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范本附后),由生产企业直接开具相应药品销售发票给各医疗机构(一票制),医疗机构按到货时间起算30日内结算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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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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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生产企业投标资质认定及管理办法、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配送企业资质认定及管理办法、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药品配送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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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正式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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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日起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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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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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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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集团)药品的经营企业;(2)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仅限一家国内总代理);(3)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代为销售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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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企业将药品销售到偏远山区基层公立医疗机构的,允许在“两票制”的基础上再开一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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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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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配送企业不能供应的药品,必要时可建立临时配送关系(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2、对临床必需、急抢救药品等,原配送企业无法供货的,可启动应急采购
3、不按合同要求供货的企业,予以通报、约谈、计入不良记录等处理,并带入下一轮药品带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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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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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检查“挂靠、走票”现象;2、严格界定偏远山区(地区)
3、2015年“药品带量采购”遴选的药品经营企业委托配送的,须向当地市局(直管县局)备案
4、药品生产(集团)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药品经营企业、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到省食药监管理局药化流通监管处审核备案
5、销售发票、销售清单(清单表应含药品批号项)的电子文档,必须签订承诺书,以对提供电子票据真实性负责,医疗机构应对电子票据采取安全备份,票据自收货之日起保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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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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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
舒城县(共7个);霍山县(共14个);金寨县(共23个):
黄山市
:徽州区(3个);黄山区(7个);歙县(12个);休宁县(8个);黟县(4个);祁门县(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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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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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4个);怀宁县(8个);潜山县(8个);岳西县(12个);太湖县(8个);望江县(5个);迎江区(1个);大观区(1个);宜秀区(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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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
正式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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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5日起
(具有直采和一级代理的药品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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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公立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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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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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集团)药品的经营企业(同一法人);
2、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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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机构或边远地区医疗机构的,允许在“两票制”的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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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流通企业下设非法人分支机构配送企业,视为内部调拨,属于流通一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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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正式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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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31日起
启动实施,2017年5月31日前为过渡期,6月1日起,正式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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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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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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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经营企业;(2)境内外药品的国内总代理或直接从境外生产企业进口药品的代理商;(3)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合规委托负责药品销售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以上情形仅限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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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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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总公司、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调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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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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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2017年
6月1日起
正式实施
地区范围:全区
所有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单位(含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村卫生室药品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代购)
药品范围:
国家基药(包括市补充目录,下同)和非基药的采购(包括所有在市药交所备案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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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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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两票制”工作要求对我区联合体有效用药目录配送企业是否取得一级代理资质进行梳理,继续保留现有配送企业能够按照两票制要求供应的药品目录合同;对不能按照两票制要求供应的药品目录进行调整,原则上取消不符合两票制要求的用药目录合同,同时对应增补符合两票制要求的用药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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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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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2017年
6月1日起
正式实施
地区范围: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庆市第五人民医院、南岸区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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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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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2017年6月1日
起
地区范围:全县
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可视同生产企业
:省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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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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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
2017年6月1日
起正式全面实施“两票制”,2017年5月31日前为过渡期
地区范围:
区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含区人民医院、区中医医院、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精神卫生中心)
可视同生产企业:
省级版
基层配送:
基层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
可在“两票制”基础上增加一票
,村卫生室药品由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代购,为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具备条件的药品应尽可能实行“两票制”,
特殊品种可增加一票,最多不能超过3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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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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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日起
,全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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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
正式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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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日起
,过渡期不得超过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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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城市公立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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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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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 1 家商业公司);
2、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 1 家国内总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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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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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镇、村医疗卫生机构
适时推行
“两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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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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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日起
,各县、镇、村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中实行“两票制”,特殊情况下可设立过渡期,但
不得超过6月30日;
各城市公立医院“两票制”工作按(安医改办函〔2016〕11号)和(安卫计函〔2017〕42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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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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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日起
,在
3所县级公立医院
和
14所镇卫生院
全面实施药品耗材采购“两票制”。
划定两个月的过渡期,
从6月1日后,对未执行药品耗材采购“两票制”的县、镇公立医疗机构一律不予结算药款,未按规定执行“两票制”的配送企业或药品耗材品种一律取消供货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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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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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于2016年12月1日起全面实行,设定三个月的过渡期
可视同生产企业的情况:省级版+【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代为销售药品】
内部调拨:省级版
国家对两票制有新的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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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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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三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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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11月11日
为资料收集整理阶段;
11月14~30日
为“两票制”试运行阶段;
12月1日起
正式实行。各配送企业在配送药品时必须向库房提供:①生产企业开具的该药品同批次进项发票复印件(加盖配送企业鲜章);②销售发票及随货同行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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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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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配送公司需提供生产企业出具的有法人或主管销售的负责人签字及企业印章的证明文件,以书面上报药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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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正式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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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7日起
施行,给予5个月的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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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公立医疗机构(除民族贫困边远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和其他地区基层医疗机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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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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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
2、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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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流通企业为民族贫困边远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和其他地区基层医疗机构配送药品,允许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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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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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正式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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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1日起
启动实施,9月30日前为过渡期,10月1日起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正式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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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药品可由乡镇卫生院代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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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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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
2、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
3、委托药品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代为销售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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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特别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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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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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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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日起
实施,过渡期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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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公立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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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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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
(2)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含国内分包装企业,全国仅限1家);
(3)药品上市许可人委托代为销售药品的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全国仅限1家);
(4)生产企业之间产品经营权转让的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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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
ERP系统与省药械采购平台对接的
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新增)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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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
流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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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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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逐步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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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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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生产(集团)企业设立仅销售本企业药品的全资或控股经营企业;2、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药品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企业);3、药品生产企业授权的全国总代理企业、覆盖宁夏区域总代理企业和宁夏总代理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药品仅限一家全国总代理企业、覆盖宁夏区域总代理企业,或者宁夏总代理企业)可暂视同为药品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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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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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批竞价采购、议价采购、限价挂网采购药品自采购结果执行之日起同步执行“两票制”
(2)第一批已上网采购的急(抢)救类、妇儿专科非专利等药品须于
2017年12月31日
前全面执行“两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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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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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全资或控股(超过50%,下同)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时视同生产企业,
销售非本企业(集团)药品时视同流通企业
(2)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含国内分包装企业)
(3)生产企业之间产品经销权转让的受让方
(4)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代为销售药品的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
以上三种情形均全国仅限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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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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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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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起
正式实施,4月30日前不能做到“二票制”的配送企业或配送品种,医院将该改变配送渠道至能够提供“二票制”的配送企业采购。各药品配送企业建立“一票查询数据库”,在本院的药品配送清单上增加一列“一票发票号或流水号”;部分普药或短缺药品实施确有困难的,可提出申请,经医院许可同意后可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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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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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经营企业;(2)境内外药品的国内总代理;(3)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负责药品销售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以上情形仅限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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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总公司、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调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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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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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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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全市卫生与健康大会上表示,探索药品采购“两票制”,通过提高采购集中度、压缩流通环节,进一步降低药品虚高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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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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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围绕国家版“两票制”文件的有关要求、以及为使拟制定的本市“两票制”实施文件更具可操作性,倾听各企业意见。上海市商务委市场秩序处副处长徐建春表示,将努力达到两个最大化——;“两票制”实施的效益最大化,企业在推行“两票制”中利益保护最大化(注:点开链接查看“企业诉求”&“企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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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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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据悉:上海“两票制”从四月份开始执行;先由两大商业公司开始,七月底要求“两票制”金额达到80%,年底全市所有商业均要达到100%实现“两票制”;上海的“两票制”政策与国家要求一致,而且所有的生产、商业企业必须承诺两票制,并基于此确定配送关系,另外经营企业必须上传采购信息(从生产企业起),有一点值得注意:
增加集团公司由下往上和销售到卫生站可增一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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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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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在2016年7月第一期中标药品经营企业会议上,主办方要求“在执行GPO工作同时推行两票制”,后遭到配送企业集体反对,被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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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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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7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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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青岛、东营、潍坊、威海、滨州6个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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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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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实施药品配送“
两票制”试点
。在药联体联合采购中,生产企业直接参加议价的,要确定配送企业,持与配送企业签订的协议(或委托书)参加议价;经营企业参加议价的,要持生产企业的委托协议(或委托书)参加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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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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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青岛、东营、潍坊、威海、滨州
6个市,稳步推行药品采购“两票制”。
在医疗卫生机构与生产经营企业签订的采购合同中,要明确生产经营企业执行“两票制”有关规定的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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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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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潍坊、东营、威海等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推行
“两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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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正式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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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日起
启动实施;7月31日前为过渡期;8月1日起全面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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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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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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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经营公司;
(2)境外药品的国内总代理;
(3)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合规委托负责药品销售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
以上情形在全国范围内仅限一家经营企业或总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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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远交通不便的乡镇卫生院(含为村卫生室代购):经县级卫计部门批准并逐级报省采购平台备案,可在“两票制”的基础上增开一次购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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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总公司、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只允许开一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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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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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可视同生产企业的情况、偏远地区的配送、内部调拨
:均为
省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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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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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日起启动实施,6月1日前药品必须全面实行;
1、视同生产企业:省级版
【缺少“药品上市许可人”】
2、偏远地区:特别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允许流通企业再开一次购销发票
3、内部调拨:省级版
【强调”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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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正式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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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起
施行;2017年8月31日前过渡期,2017年9月1日正式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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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
所有公立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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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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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2)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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