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上述风险的存在,
2017年以来,监管部门开始对同业存单采取监管措施,先是于上半年“三违反”、“三套利
”
、
“四不当”专项治理中,提及对利用同业理财购买本行同业存单现象以及同业存单空转现象进行专项治理,并加大对同业存单风险的监测力度,要求同业存单增速较快、占同业负债比例较高的银行合理控制同业存单规模,重点关注期限错配情况和流动性管理有效性。
之后,在
8月份,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先后发布了
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2017
年第
12
号公告和《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分别从
供给
(
负债端
)
和需求
(
资产端
)
两个方面对同业存单进行约束,以下对三个文件进行详细解读。
(一)
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
限制同业存单供给端
2017年8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2017年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
报告第二部分
“下一阶段政策思路”中提出“
为了更全面地反应金融机构对同业融资的依赖程度,引导金融机构做好流动性管理,
拟于
2018年一季度评估时起,将资产规模5000亿元以上的银行发行的一年以内同业存单纳入同业负债占比指标进行考核,对其他银行继续进行监测,适时再提出适当要求
”。这意味着同业存单正式被计入同业负债,接受监管考核,央行将其纳入MPA考核,意在从供给端控制存单发行规模。
在此之前,监管部门对同业负债的考核,主要有两个依据,一是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
〔
201
4
〕
127号
)中
“
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
”的规定,二是央行MPA考核中对同业负债占总负债超过33%则同业负债考核项即得0分的规定。
这两个考核规定中,前者属于硬性指标,后者在
MPA考核体系中,同业负债仅属于七大类考核(资本和杠杆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流动性情况、定价行为、资产质量情况、跨境融资风险情况、信贷政策执行情况)里“资产负债情况”项下的一个考核指标,考核权重在“资产负债情况”100分中占25分。在整个MPA考核体系中,资本和杠杆情况、定价行为两项属于一票否决制,任意一项不达标即为不及格,而资产负债考核项并非一票否决考核项,其项下占比仅为25%的同业负债指标即使放弃,最终考核成绩依然能合格。
因此,此次央行将同业存单纳入同业负债考核,更多的是表明了一种监管态度,对同业存单的属性进行明确,后续可能会根据
MPA考核实施的结果,适时调整127号文中同业负债口径,但由于该文对同业负债的规定较为硬性,口径调整后对银行实质性影响较大,监测观察时间可能较久。
同时,关于报告中的规定,还有两点是值得我们注意的,一是对发行主体的限制,此次将同业存单纳入同业负债占比指标进行考核的银行为资产规模在
5000亿元以上的银行,在此规模以下的银行暂不受该指标考核,这说明监管层给中小银行留下继续监测考量的余地,毕竟中小银行负债来源更加匮乏,流动性压力更大,对同业存单这种主动负债工具依赖性更强,如何对其合理监管又不至于产生较大冲击,仍是监管层正在慎重考虑的事情。二是对发行期限的限制,此次纳入MPA同业负债考核的同业存单仅为一年期以内的,一年期以上的同业存单不在考核范围之内(关于期限问题,下文还将详细解读,此处不再赘述)。
(二)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减少需求端资金来源
2017年
8
月
3
1日,证监会下发《公募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公募基金(主要是
货币基金
)的募集、持有人结构、资产组合与流动性管理等多方面做出要求
。
该《规定》
第八章货币市场基金特别规定,从估值体系、风险准备金、集中度等方面加强对货币基金的监管要求
,
其中与同业存单相关的是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其内容如下:
第三十三条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货币市场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第三十四条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上文已提到,从目前同业存单的投资人结构来看,大型银行和广义基金是同业存单最大的持有者,由于基金具备通道属性,在同业存单滚动发行,持续套利过程中起到较大的作用,例如,
银行用发行同业存单募集的资金来购买收益率较高的其他银行同业存单、理财产品,或者用于认购货币基金
、
再购买同业存单
等
,
实现同业存单在金融体系内空转套利。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三章和第七章对单一投资者持有集中度情况
的
规定,旨在防止公募基金通道化
,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和三十四条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特别规定,进一步对货币基金
投向
进行了限制,并特别就同业存单等金融工具的配置集中度和低评级资产占比进行了限制。
这些限制性规定,控制了货币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资金规模,
有助于
从需求端减少同业存单资金来源,
缓解通过同业存单进行套利的问题。
(三)
中国人民银行
2017 年第12 号公告
:
督促同业存单回归本源
2017年8月31日,人民银行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
2017
年第
12
号公告
》,
决定将《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3〕第20号公布)第八条“固定利率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上,包括1年、2年和3年”的内容修改为“同业存单期限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可按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计息,并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
并要求
金融机构
自
2017年9月1日起,不得新发行期限超过1年(不含)的同业存单,此前已发行的1年期(不含)以上同业存单可继续存续至到期。
将同业存单发行期限限定在一年以内,
主要意图有两个:
一是进一步明确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的定位。
2013年12月发布的《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发行同业存单的目的是为了“拓展银行也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促进货币市场发展”,因此,同业存单的主要作用是银行机构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但在近几年中,同业存单俨然发展成为中小银行规避监管套利的工具,通过加杠杆、期限错配等方式投资债券、非标等,变相做大资产规模,一方面将资金滞留在金融体系内形成空转,另一方面也增强了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这显然与监管层推出同业存单的初衷不符。
同时,作为发行期限较长的同业存单,兼具货币市场工具和债券的制度优势,一方面发行审批简单、流动性好,另一方面期限最长可以达到
3年,可以质押做回购交易,占据了制度红利。
将同业存单发行期限限定在一年以内,
在减少同业存单套利交易的同时,
也进一步明确了货币市场工具的定位。
此次公告还修改了一年期一下同业存单的利率定价方式,由原来只按固定利率计息改为可按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计息,这也强化了同业存单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的属性。
二是弥补了前期
MPA考核监管漏洞。前文已经提到,中国人民银行在8月12日发布的
《
2017年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将资产规模在5000亿元以上的商业银行发行的一年期以下同业存单纳入2018年一季度MPA考核,这就给银行留下了漏洞,可以通过
拉长发行期限来
规避
PMA
考核,
此次发文将
同业存单发行期限限定在一年以内,
有效堵截了监管漏洞,
防止银行通过拉长发行期限来规避
MPA
考核。
当然,此次公告也采取了新老划断的方式,要求
9月1日前发行的期限超过一年的同业存单可存续至到期,给出了缓冲消化的空间。
综上,从近期的监管政策可知,同业存单监管更加精细化,供需两端均受到了限制,目的是为了督促同业存单回归业务本源,回归流动性管理的业务属性,这一系列政策规定,也符合当下去杠杆、去通道、去嵌套,防止资金空转、脱实向虚的监管导向。未来,同业存单监管可能还会进一步加强,如可能会考虑将同业存单投资纳入
MPA广义信贷考核,亦或者修改127号文同业负债的口径等,当然,这些只是猜想,都是尚未落地的靴子,未必能实现。但不管怎样,在上述已发布的监管政策叠加影响下,我们可以确定的是,同业存单非理性扩张将成为过去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