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
“
好聚好散
”
,但在生活中,尤其是处在婚姻破裂漩涡中的当事人,恐怕很少有人能够真正这么洒脱。离婚不是儿戏,如果决定离婚,当事人就要面临诸多法律问题,除了子女抚养权外,往往最看重的就是财产如何分割。一旦在离婚时对离婚协议条款有所疏忽、遗漏,很可能后患无穷。
今儿就有这么一个故事...
名牌医科大学毕业后,赵立(化名)进入本市一家三甲医院工作,凭借着对于医学的热爱和自身过硬的技术,几年间就逐渐成为了医院的骨干医生,慕名而来的患者络绎不绝,甚至有不少患者从外地特意来京,点名要求赵立诊治。事业上的成功,让赵立的工资一涨再涨,虽然不能和商人相比,但在医生群体中绝对算得上高收入群体了。
可在感情上,赵立却没有这么一帆风顺,工作几乎占据了他的全部时间,很难踏踏实实的谈一场恋爱。直到
36
岁那年,赵立才结识了小他
8
岁的张慧(化名)。张慧与赵立的情况类似,是一位典型的女强人,彼时在北京经营着一家餐饮公司,因为工作原因多年来一直单身。或是不想再让家里父母担心,亦或是认为门当户对,两位
“
大龄青年
”
相识不久后便在一起了,并于
1994
年领证结婚。
仓促地结婚,给他们未来人生埋下了悲剧的种子。由于婚前对彼此的兴趣爱好、脾气秉性等并没有完全了解,婚后随着激情褪去,不久二人就开始因为生活琐事争吵。虽然因为各种原因,二人表面维持着婚姻关系,但倔强的张慧决定从赵立家搬走,开始分居生活,而这一走就是十多年。
直到
2011
年,对婚姻已经彻底绝望的二人一起前往法院,在法官的主持下,他们以感情破裂为由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给这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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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的不幸婚姻画上了句号。
随着婚姻关系结束,法院也一并出具了一份《民事调解书》和一份《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将赵立名下的两套房产和一辆汽车进行了分割,其中房子每人各一套,汽车归赵立所有,但他需给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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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作为经济补偿。
本以为签完协议,就可以从此各自安好,互不相欠,但让赵立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协议中的一处疏漏,让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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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站到了法院被告席位前。
原来,离婚时赵立和张慧除了将夫妻共有的有两套房产和一辆汽车进行分割外,在赵立的名下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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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余元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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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的集资购房款,以及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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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的股票没有分割。赵立想当然的认为,他已经如实向法院提交了名下财产清单,其中包含了这些有价证券等,张慧也对此完全了解,但张慧并未提出分割要求,就表示她放弃了这些共同财产。
殊不知,在法律上未作表示并不代表着放弃。
2012
年,张慧第一次对前夫赵立提起了对于住房公积金的财产分割诉讼。庭上张慧提出,赵立名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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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公积金,是二人在婚姻续存期间已经存在的,由于二人没有子女,所以要求法院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分割。
庭上,赵立提出,在二人离婚调解书和双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如果没有约定的就视为放弃。
虽然赵立一再提出自己的观点,但法院表示,离婚后夫妻一方以尚有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法官告诉赵立,具体他的案子,他和张慧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及离婚后,无论是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还是二人自行签署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内容均未对张慧所主张的财产进行实体处理,张慧也没作出过放弃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意思表示,所以对于他主张离婚诉讼中已将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完毕,未涉及的财产即为自行放弃的抗辩意见,法院将不会采纳的。在这次诉讼中,法院最终判决双方平均分割赵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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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住房公积金。
至此,赵立才明白当初离婚时的疏忽,将让自己面临一连串的诉讼纠纷中。
不久后,张慧对赵立提起了第二起诉讼,要求分割赵立的一套集资住房。早些年,赵立的单位集资为职工建房,因此赵立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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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但房子却一直没有建起来,所以也没有房本。由于不具备分割条件,此案只得暂时搁置下来,但张慧却未罢手,继续针对赵立名下有价证券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进行分割。
自
2012
年至今,赵立已经被前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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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起诉至法院,未来他可能还将面临着数场诉讼纠纷。因为诉累,赵立现在精神状况已经大不如前,甚至很难与法官正常交流,对于他工作的影响自然也不必多说。
离婚不仅涉及到婚姻关系的解除、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还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像赵立这样的情况并非罕见,双方离婚后,虽然夫妻关系得到了处理,但往往存在有些共同财产未分割、虽进行了分割而后反悔或发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近日,北京市三中院的一组调研数据显示,
2014
年该院审结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97
件,
2015
年为
103
件,而在去年案件达到
121
件,同比增长
17.5%
。而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未一次性彻底解决财产分割问题而导致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情况均较多。
数据显示,未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因
,
包括当事人未提起相关诉请(占总原因种类的
46.4%
)、涉及第三人利益
(
占总原因种类的
23.2%)
、对方隐匿财产
(
占总原因种类的
10.7%)
、证据不足
(
占总原因种类的
10.7%)
、不具备分割条件等
(
占总原因种类的
9.0%)
。也就是说,因当事人未在离婚诉讼时一并提起分割相应财产的诉讼请求,引发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占比近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