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电影说起的制度变迁故事
《我不是潘金莲》让笔者印象最深的点是:李雪莲告了十几年状,最后不告了,当地各级政府却在马市长的指示下,开始制定各种措施以预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笔者之所以对此感慨良多,是为两点:
1、对领导者而言,十几年了,事情都结束了,才来学习、预防,早之前做什么去了?
2、李雪莲作为一个法盲,想钻法律空子却反坑了自己,没什么资源,却还是通过自己十几年如一日的坚持,加上那么一些运气,让一种新的制度得以设立、推行。
吊诡的是,世界上其实没几个李雪莲这样的人,却偏偏就是这样的人决定了某些制度,然后适用于所有人。
笔者曾经在一本专门研究西方制度的著作中看到不少这样的例子:大部分人觉得某种做法是理所当然的,于是没有多说话,只是照着做。但有一小部分人觉得大部分人的做法是不对的,自己的某种主张才是对的,于是他们拼命发声、努力争取,最终使得自己的主张获得胜利,那些“沉默的大多数”最终只能一脸“懵逼”的看着新制,默然接受。这大约就是“会叫的孩子有奶喝”吧,它是制度变迁过程中的一种现象,不分东西方。
百度百科告诉我们:制度变迁包括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也称需求主导型制度变迁)和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也称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两个基本类型。李雪莲和那些少数人的作为,应当就是自下而上的,领导者们的顶层设计则相反。
周雪光老师曾以斯坦福大学的种种现象为例讨论了
组织规章制度产生和演变的多重来源,
认为
“其中一个重要的来源是人们为了提高效率或完成组织目标而理性设计的,但在很多情况下,规章制度可能来源于组织遇到的危机,外来的压力,组织注意力的安排,组织内部的政治过程,等等。”
但在笔者看来,最关键的还是立法者的理性设计,所谓危机、压力是争取组织注意力的一种诱因,而组织的注意力、内部政治过程等,都只不过是在制度设计过程中的一种资源安排,最终想要把这些变成制度,都还是需要通过理性设计,然后执行、落到实处。
综上,人为的可以影响制度进程的方向就两种:守法者(自下而上)的努力推进,立法者(自上而下)的理性设计,并且新制度往往不能一蹴而就,还要一边执行一边看才知道接下来要怎样。
在制度化的道路上,没有人给我们带路,就算别人走过了,他们可能是牛或者松鼠,只能供我们参考判断河水的深度,却不能决定我们怎么过这条河,因为我们是小马,每条河都要自己摸着石头走过去。
自下而上的努力,什么时候会成功
前几天看到一个新闻,说一位女士结婚两个月欠债500万:老公婚后第四天就举债,婚后两个多月消失不见,至今下落不明。其后该女士起诉离婚获判准予,但还是在前夫的10多起民间借贷诉讼中被判承担连带责任,总金额500万左右。
该新闻由此引出了婚姻法解释(二)中的“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接着该文长篇论述应该修订24条,有很多受害者、专家学者也在一起为此努力——简单理解就是女性被骗婚还得背负渣男带来的巨额共同债务。
然而最高法2016年3月17日在官网刊载了一篇文章,便是对于撤销“24条”建议的答复,笔者认为论述得十分清楚(篇幅有限不再转载,有兴趣的可自行百度),结论是
等条件成熟时再出新的司法解释。
与此类似的还有很多其他领域争取立法的故事,比如反家暴、虐待动物等行为的单独立法,其中有的已成功(反家暴),有的还在努力中(反虐待动物)。
那么什么时候条件才能“成熟”呢?成熟的标准又是什么?
以澳门地区的反家暴立法为例。该法在社会各界呼吁多年后,政府2011年9月开展相关立法工作的公开咨询,提交立法会好几次后才在2016年5月获通过,今年10月生效。但就在前两年还有不少立法会议员在会上据理力争,提出诸多“时机未到”的理由,比如家庭和谐、传统文化之类的,到了今年笔者相信所谓传统、社会风气、议员立场以及实际中的家暴情况等“条件”没有本质变化,但投票结果就是不一样了?为什么?
笔者认为除了因为法案的质量有所提高,配套条件也相对完善之外,各类团体坚持不懈的呼声和努力才是成功的关键,是他们日复一日的坚持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度越来越高,当支持改变的声音大过反对、质疑的声音,议员们就算只是为了自己的选票也会投赞成。
笔者暂时没有研究出类似水的沸点这样的一个定量数据,去说明制度什么时候在什么标准下能成,但相信只要发声者足够坚持,就终有成功的一日,毕竟连李雪莲这样的女子都能改变某些制度设计~
与下位的守法者们的努力相对应的是,上位的立法者们又该怎么做,才能更好的进行制度的理性设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