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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李雪莲”的故事,看制度的设计与变迁之路

识局  · 公众号  · 社会  · 2016-11-25 10:43

正文



文/lknow

(识局微信公共账号zhijuzk)




为何组织制度总有这么多的不完善?怎样才能做到完善?笔者上一期对比研究某民企和国企后,觉得他们是应付过度和管理过度的两个极端,很好奇期间的“过渡”故事,也想知道有没有两全其美、鱼与熊掌兼得的方法?所以在《当讲求“程序正义”的国企遇上注重“实体正义”的民企》一文中提到,计划细说个中变化。

巧的是,这个期间电影《我不是潘金莲》上映,都说是现代版“官场现形记”,笔者就去看了。看完以后突然觉得这个世界奇葩太多,制度再完美也不够用,或者说根本就不存在所谓完美的制度,于是放弃了此前理想化的设想,觉得用动态视角来作个案分析,根据每个个体的当前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可能会更接近“真相”也更有意义。




从电影说起的制度变迁故事

《我不是潘金莲》让笔者印象最深的点是:李雪莲告了十几年状,最后不告了,当地各级政府却在马市长的指示下,开始制定各种措施以预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笔者之所以对此感慨良多,是为两点:

1、对领导者而言,十几年了,事情都结束了,才来学习、预防,早之前做什么去了?

2、李雪莲作为一个法盲,想钻法律空子却反坑了自己,没什么资源,却还是通过自己十几年如一日的坚持,加上那么一些运气,让一种新的制度得以设立、推行。

吊诡的是,世界上其实没几个李雪莲这样的人,却偏偏就是这样的人决定了某些制度,然后适用于所有人。

笔者曾经在一本专门研究西方制度的著作中看到不少这样的例子:大部分人觉得某种做法是理所当然的,于是没有多说话,只是照着做。但有一小部分人觉得大部分人的做法是不对的,自己的某种主张才是对的,于是他们拼命发声、努力争取,最终使得自己的主张获得胜利,那些“沉默的大多数”最终只能一脸“懵逼”的看着新制,默然接受。这大约就是“会叫的孩子有奶喝”吧,它是制度变迁过程中的一种现象,不分东西方。

百度百科告诉我们:制度变迁包括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也称需求主导型制度变迁)和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也称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两个基本类型。李雪莲和那些少数人的作为,应当就是自下而上的,领导者们的顶层设计则相反。

周雪光老师曾以斯坦福大学的种种现象为例讨论了 组织规章制度产生和演变的多重来源, 认为 “其中一个重要的来源是人们为了提高效率或完成组织目标而理性设计的,但在很多情况下,规章制度可能来源于组织遇到的危机,外来的压力,组织注意力的安排,组织内部的政治过程,等等。”

但在笔者看来,最关键的还是立法者的理性设计,所谓危机、压力是争取组织注意力的一种诱因,而组织的注意力、内部政治过程等,都只不过是在制度设计过程中的一种资源安排,最终想要把这些变成制度,都还是需要通过理性设计,然后执行、落到实处。

综上,人为的可以影响制度进程的方向就两种:守法者(自下而上)的努力推进,立法者(自上而下)的理性设计,并且新制度往往不能一蹴而就,还要一边执行一边看才知道接下来要怎样。

在制度化的道路上,没有人给我们带路,就算别人走过了,他们可能是牛或者松鼠,只能供我们参考判断河水的深度,却不能决定我们怎么过这条河,因为我们是小马,每条河都要自己摸着石头走过去。

自下而上的努力,什么时候会成功

前几天看到一个新闻,说一位女士结婚两个月欠债500万:老公婚后第四天就举债,婚后两个多月消失不见,至今下落不明。其后该女士起诉离婚获判准予,但还是在前夫的10多起民间借贷诉讼中被判承担连带责任,总金额500万左右。

该新闻由此引出了婚姻法解释(二)中的“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接着该文长篇论述应该修订24条,有很多受害者、专家学者也在一起为此努力——简单理解就是女性被骗婚还得背负渣男带来的巨额共同债务。

然而最高法2016年3月17日在官网刊载了一篇文章,便是对于撤销“24条”建议的答复,笔者认为论述得十分清楚(篇幅有限不再转载,有兴趣的可自行百度),结论是 等条件成熟时再出新的司法解释。

与此类似的还有很多其他领域争取立法的故事,比如反家暴、虐待动物等行为的单独立法,其中有的已成功(反家暴),有的还在努力中(反虐待动物)。 那么什么时候条件才能“成熟”呢?成熟的标准又是什么?

以澳门地区的反家暴立法为例。该法在社会各界呼吁多年后,政府2011年9月开展相关立法工作的公开咨询,提交立法会好几次后才在2016年5月获通过,今年10月生效。但就在前两年还有不少立法会议员在会上据理力争,提出诸多“时机未到”的理由,比如家庭和谐、传统文化之类的,到了今年笔者相信所谓传统、社会风气、议员立场以及实际中的家暴情况等“条件”没有本质变化,但投票结果就是不一样了?为什么?

笔者认为除了因为法案的质量有所提高,配套条件也相对完善之外,各类团体坚持不懈的呼声和努力才是成功的关键,是他们日复一日的坚持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度越来越高,当支持改变的声音大过反对、质疑的声音,议员们就算只是为了自己的选票也会投赞成。

笔者暂时没有研究出类似水的沸点这样的一个定量数据,去说明制度什么时候在什么标准下能成,但相信只要发声者足够坚持,就终有成功的一日,毕竟连李雪莲这样的女子都能改变某些制度设计~

与下位的守法者们的努力相对应的是,上位的立法者们又该怎么做,才能更好的进行制度的理性设计呢?




自上而下的理性设计,怎样才能做到最好

说个案例:A公司的匿名点评制度

A公司每月绩效考核时有一个环节是匿名点评,要求所有员工进行互评。程序很简单:员工在电子版的表格里打分后,打印出来放在前台的箱子里。等时限届满,人事就打开箱子收集表格进行统计。有一次人事统计完发现还有两人没交,于是在群里说当天下午2点前还没交的,公司所有人都要“乐捐”20元。

最终还是有1个人没交,所有人被罚20元。钱不多,却让A公司内部怨声载道,埋怨那个没交的人,也埋怨这个制度。毕竟,自己明明及时完成任务了,为什么要为那一个人买单?从公司角度来看,这个制度到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呢?

在笔者看来,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为了公司良好运转,服务于公司经营目标。要良好运转的制度,应该是让全员都可以去遵守,还能很好的监督:或者处罚违规者,这样就没有人敢不遵守;或者提供选择性激励等,让大家都自觉主动遵守;或者培养文化氛围,让所有人都理所当然去遵守。

对照如上标准,匿名点评制度并非好制度。那人没交表的理由可能有无数,但已经不会有人知道,甚至可能连他自己都不知是他没交,更糟的是他也许天生“反骨”,就是不想交,也不在乎那20元,反正有所有人陪着……于是这个制度就变成用最短那根板去处罚所有其他人。

被连累的人会怎样呢?也许也有同样不在乎20元的,也许有在乎20元的,还有不在乎钱但厌恶被拖累的……总之各种人各种反应都会有,而按概率原则,若每种反应概率差不多,完全不在乎的概率就是小的,因各种原因在乎的概率是大的。

于是明明守规却被罚的大多数人中又有大多数是不爽的,对制度有负面情绪,而那个不守规的人没有受到有效监督,下次很可能再犯。

综上,本制度作为立法者理性设计的一项制度,在笔者看来是失败的,它能让个别“奇葩”轻易连累大多数,破坏制度的公信力和接受度。




找到大多数人的共同点,有利于好制度的设计

上述案例让我们看到,在“奇葩”之外的普通人,虽对制度也有种种不同的态度,但撇开那些天生喜欢或讨厌制度的少数人, 大部分人都是因为遵守制度的好处大于违规的好处,才会选择遵守的。所以制度的本质是利益平衡机制,好的制度要尽可能让大部分人利益最大化,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遵守。

至于那些天生“反骨”的只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一解决分而治之,或者彻底限制让其无法再违反,或者在其伤害没那么大时就忍着 (人的时间精力都是有限的,所有人的力量应当集中起来忙发展,哪有空应付这些小毛病)

让好员工也变“坏”的案例

魔都的金融圈有形形色色的讲座、培训、会议,X投资公司的员工只要有空,就能申请工作时间外出去参与这些活动。有时需要有活动的邀请函,有时只要说一声有某某活动就可以走了。

从员工角度讲,这算是公司的一种“福利”,如果不去是他自己不思进取,对他不好;而且这样的活动一般都是几个员工一起去的,能互相监督。可能是出于以上考虑,管理者们对这类外出并无监管措施。

于是慢慢的,有好多员工其实根本就没去参加这些活动,和领导说完外出后就直接去逛街或回家了。这让那些去听完培训想回公司继续工作的人,也因为不能暴露其他同事的行踪,而不能回公司。

公司管理者有次偶然听说了此类事件,于是立刻要求当天在外参加活动的员工拍照传回公司群,以证明自己现在所处地点。其后有段时间,这类现象开始减少,但因为监督检查没有形成制度,后来慢慢又开始有人“逃课”。而且要求拍照传回是很简单的事,他们可以事先拍一张存着后再走人,总之对这种简单粗糙又疏于监管的规则,如果有人想钻空子,总是有办法的。可怜那些原本想遵守制度的好员工也不得不跟着“翘课”了。

领导者变相“纵容”违规者的案例

上面的案例里,领导者还是有心监督的,只是疏于监管,就让一部分好员工也不得不变“坏”,下面这个案例中领导者直接放任违规者。

有位环保企业经理告诉笔者,所有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都是为了利益。有时严格执行有利于企业,有时让业务员去钻漏洞有利于企业,关键看现阶段的企业需要什么。比如说企业处理污染程度严重的物品成本比较大,所以收费较高,于是严格规定业务员要按公司等级来给废物分类、定价。

但公司刚开展业务的时候,需要多揽客户,而且处理污染程度重的废物成本也依然低于污染程度轻的收费,所以就算错位收费也是有利可图,只不过赚的少点。于是在这个客户数量最重要的阶段,他们就对业务员私下乱改废物等级、赚取回扣、损公肥私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就当是给业务员的“激励”。等到公司做大,客户饱和,才开始管控这类行为,避免混入太多污染程度轻的废物浪费公司的处理能力,失去赚更多的机会。

这位经理说公司本来也想投资运输公司,以集团化运作降低公司成本。但是因为运输公司里的“水”也很深,会有另一套潜规则,自己的管理经验有限,没有更好的办法去利用、管控这些行为,所以现已设的运输公司只是个壳,将来若开展业务了也只会拿来做应急用,不会真的花精力去运营。

这位经理在环保行业中做得不错,懂得行业里各种潜显规则,并且会根据公司所处的阶段和眼前需要灵活应用,也有自知之明的不敢跨界去做自己不熟悉的领域。只不过,笔者不明白的是,在公司成立初期已经习惯通过各种违规行为赚取“额外”收益的业务员们,在后期真能被很好的管控么?还是索性撤换掉这批业务员重新开始更好?那换一批新人的过程中,公司又该付出多大代价?

当制度制定者的工作重心从引导守法者变成处罚违规者

笔者不敢妄猜金融圈的监管层过去也像上面那家环保企业领导者一样,为了让本圈迅速发展壮大起来,于是对某些违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变相“纵容”。但感觉上,金融圈在这一两年违规者似乎开始大大增多,甚至有不少劣币驱逐良币的故事,终至监管层可能觉得再不改变就会让违规者成为大多数,危及国民财产、造成金融危机,于是开始想要整顿了。

但是怎么改变呢?一时之间又没什么思路,于是监管者先喊停,再慢慢摸索。比如某省工商局停止受理投资类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的变更申请,不论什么情况、是否合规,通通不能做,但据说股东变更还是能做的……可中介建议最好都别动,因为处在等待新规出台期,万一提交上去,又出新规说不能做或者做的同时经营范围也要变,到时全套提交上去,又打回来,就太麻烦了。

就在笔者以为所有人都要这样等着不动时,又听别的公司说他们找了家中介是能做的,只不过平时三千多的价格现在要一万多,中介具体如何操作他就不知道了。最后他到底做成没,笔者还不清楚,举这个例子只是想说当制度忙于防范各种极端情况的时候,大家都很辛苦,停滞不前的代价说不准会大于之前“放任”时赚的那点效益,还会衍生各种新的违规行为。




回到文初:还是想回答那个关于“两全其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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